上一篇讲了程明諲寿文案,因为敏感词“创大业”而惹祸,其实,在此案三年前,即乾隆四十三年(1778)发生的九宗文字狱中,就有三宗是因为敏感字而出事的。
第一起发生在四月,山西武乡县秀才李抡元的父亲李范死了,李抡元请了举人出身的灵石县训导(教育局干事)王尔扬为他父亲写墓志铭。王尔扬撰写完,由该县另一举人赵扩负责书写,再刻在墓碑上。
群众的眼睛在哪个朝代都是雪亮的,李父尸骨未寒,墓志铭就被路人甲发现了问题:
皇考。
父亲死后称“考”,母亲死后称“妣”(“如丧考妣”即形容人极度伤心,像死了父母一样),“考”字谁都能用,没毛病,可是,你一小文人,也配在“考”字前面加“皇”字?这不纯属找死吗?
用个“我考”就好嘛。
开个玩笑,搞下气氛先。
路人甲立即向武乡县教谕(教育局长)王廷诏告密。王廷诏不敢擅自处理,上报知县江廷泰。江廷泰知道此事非同小可,派衙役将李抡元、王尔扬刑拘,另一涉案人员赵扩正在北京参加科举考试,江廷泰和王廷诏便向山西巡抚巴延三禀报。
巴延三一看案情重大,用他后来在奏折上说的,“不胜惊骇愤恨”,即会同相关官员研究案情,很快根据大清逻辑得出推论:李抡元敢这么做,家里肯定还藏有其他违禁书文。
于是,赶紧让山西按察使派员到三个涉案人家中严查,同时知会直隶总督,请求协同缉拿上京考试的赵扩,又让知县江廷泰派得力捕快,带上认识赵扩的保邻①,到山西至北京的必经之路严查访拿,务必早日将赵扩捉拿归案。
必不可少的,还是第一时间将此案向乾隆奏报。
巴延三的奏折是四月初四递上去的,山西离北京近,四月初八,乾隆就有谕旨批复,巴延三等官员接到圣旨,傻眼了,上面只用了十个字为此案定性:“此系迂儒用古,并非叛逆。”
这只不过是迂腐文人套用古文,你们大惊小怪了。
仿佛怕下面这些没文化的官员看不懂,乾隆又详加解释说:
“皇考”之字见于《礼经》,屈原《离骚》及欧阳修《泷冈阡表》俱曾用之,在臣子尊君敬上之义固应回避,但迂腐无知,泥于用古,不得谓之叛逆。(《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第三辑《王尔扬撰李范墓志称皇考案》)
你们不要顾字思义,“皇考”这词并不是皇家专用②,早在《礼经》中就有“父曰皇考,母曰皇妣”的说法。屈原《离骚》开篇就是“帝高阳之苗裔兮,朕皇考曰伯庸”(我是帝高阳的后代,我爸名叫伯庸)。宋欧阳修祭父文《泷冈阡表》开篇也是:“呜呼,惟我皇考崇公!”
也就是说,“皇考”这词,本来只是“先考”之意,为人臣的,本着尊君敬上之意,固然应该回避,但乡野之民,拘泥于古人的说法,用了,也不能说是叛逆。
所以王尔扬替李抡元用“皇考”一词,虽欠妥,但不能上纲上线。代为书写的赵扩,罪责就更轻了,“若本科会试中式亦不过于榜上扣除,今既未经取中,下科仍可令其会试”。赵扩这次如果考上,刷下来就行。不过他没考上,所以下一次仍然可以去考。至于请人为父亲写墓志铭的李抡元,也不用论罪。
乾隆最后说,我处理这些案子,都以公平为原则,无罪就无罪,所以,“此事竟可无庸查办”。
说了这些,乾隆意犹未尽,在巴延三的结案奏折上批道:“彼既迂腐,而汝之不读书及幕宾之不晓事又可知矣。”(《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第三辑《王尔扬撰李范墓志称皇考案》)
那些文人是迂腐了点,不过,像你这样不读书的,还有你那些秘书、办事人员多么没文化,可想而知。
得了,有文化的就是不一样。
问题是,这些官员难道都不知道“皇考”的出处和用法吗?
巴延三是满人,很可能真的不懂汉文化;知县江廷泰、教谕王廷诏,都是通过科举上来的汉族读书人,怎么可能不懂?
显而易见,并不是下面这些官员过敏,而是乾隆对此类案子“一个都不放过”的态度,导致下面的人宁可扩大化,也不敢担失察的罪名。
这事过去才两月,湖南临湘县又发生了类似案子。
一个叫黎大本的监生,母亲八十大寿,很多诗友发来贺诗,黎大本将这些贺诗编成一本《资孝集》。书流传出去后,便有人跑到衙门告密,说《资孝集》中不少诗文,竟将黎母“比之姬姜、太姒、文母等”。(《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第四辑《黎大本私刻〈资孝集〉案》)
姬、姜是中国历史上两个最尊贵的姓,古代一般用“姬姜”来称贵族妇女;而太姒、文母则是同一人,周武王的母亲。黎大本这么一比,相当于说“我妈是国母”,你不死谁死?
更严重的是一个叫黎道魁的人写的跋,竟然称黎母为“女中尧舜”,赤裸裸的僭越+悖逆,妥妥的凌迟大罪。
这次告密的,是一位民妇,叫黎李氏,应该也是一位母亲。她的告密,很可能是出于妒忌——同样都是草根妈,凭什么你妈就是“女中尧舜”。
可见,赞美自己妈的时候,不顾及其他妈的感受,是很危险的。
岳州知府接报,赶紧将黎大本等一干涉案人员收监,又查抄了原书板片,然后上报湖广总督三宝、湖南巡抚颜希深。颜希深刚好接到圣旨,离任回京任专职兵部侍郎,所以他便将此案移交给新一任湖南巡抚李湖。
李湖刚上任便接到此烫手山芋,不敢稍有懈怠,命人将所有人犯押解到省,又将案情写成奏折,交由乾隆定夺。
没想到,案情也反转了。
乾隆阅后认为,这些写祝寿诗的文人“皆系迂谬不通之人,妄行用古,与今年巴延三所奏、举人王尔扬代人作墓碑,率用皇考字样者,仿佛相似,并非狂悖不法”。
迂腐、荒谬,食古不化,但性质不严重,跟王尔扬擅用“皇考”一样,不能算“狂悖不法”。
此语一出,多少个人头得以留在项上。
湖广总督和湖南巡抚的结案奏折中特别写到,当不予追究的圣旨向所有涉案人员宣读时,“各犯属环听之下,不仅集中有名人等感激皇仁欢呼雷动,凡属士民无不颂扬圣德,共戴生成,各勉自新。”
皇恩又浩了个荡。
此案最后,乾隆特地在湖广总督和湖南巡抚的奏折上批道:“似此无甚紧要之事,何必四百里驰驿,汝何尚不解事若此。”像这种无关紧要的事,何必四百里加急奏报,你们怎么就这么不懂呢。
还是那句话,这怪得了地方官员吗?他们怎么判断什么是“紧要之事”?揣摸上意,从严从重,就算被斥责,也比落一个“意存姑息”要好。
第三个案子发生在十月,江苏赣榆县(今属连云港)一个叫韦玉振的秀才,为父亲立传,文中写到他爹很厚道,当地主时,“于佃户之贫者,赦不加息,并赦屡年积欠”。(《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第七辑《韦玉振为父刊刻行述案》)
猜,哪个字敏感?
赦,免除或减轻之意,皇帝专用,你一个秀才的爹,也配用“赦”,罪无可赦。
韦玉振案发,还是他叔韦照向知县告的密。因为没看到韦照的告密状,不知道他是出于妒忌、害怕,还是报复,但这些动机,每一个都细思极恐。
知县也不敢怠慢,立即上报江苏巡抚杨魁。杨魁判定,韦玉振“殊属狂妄”,依然是常规三部曲:抓人、抄家、上奏。
乾隆看了奏折,了解案情之后,再一次网开一面,认为韦玉振用“赦”字确属无理,“但此外并无悖逆之迹,岂可因一赦字遂坐以大逆重罪乎”?
不但如此,他还直斥杨魁“所办殊属过当,即此可见杨魁之不能实心办事也”。
这就不是能力问题,而是态度问题了,颤抖吧杨魁。
杨魁为什么会将此事扩大化,除了上面说过的,还有一个具体原因,乾隆自己说出来:
今杨魁因前案之失意存惶惑,遇有控首逆词之案,不论其事之轻重,纷纷提讯,株累多人,自以为办理认真,而不知其过当以饰其前次不能查察徐述夔逆词等之罪。(《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第七辑《韦玉振为父刊刻行述案》)
乾隆说的,是两个月前发生的徐述夔《一柱楼诗》案,这是另一件血腥恐怖的大案(将另辟专文),也在杨魁的管辖范围内。韦玉振案发,《一柱楼诗》案还没结,但乾隆认为他失察,严加斥责过,所以这一次,乾隆看出来了,杨魁用力过猛,只是为了掩饰他上一次的失察。
鉴于此,乾隆最后下旨,将杨魁交由刑部论罪。可以说,这是唯一涉案者被判无罪而办案官员被乾隆警告的文字狱。(最后应该也是大事化小,清史载,杨魁在江苏巡抚任上一直呆到两年后才迁河南巡抚,一年后又迁福建巡抚,所谓“议处”,估计也就吓吓他而已。)
但你要是真的以为乾隆从此放下屠刀,那就大错特错了,同一年(1778),文字狱案就发生了九起,第二年,十起……单是这两年,就有多少人因为用词不当而人头落地。
可见,在清代,平民百姓的婚丧喜庆,祝寿谀墓,或树碑立传,都需慎之又慎,特别是负责撰写的文人们,是否能活多几年,全看你们家乾隆爷的心情。
注①保邻,即编入同一保甲的邻居,发现案情不举报,有连坐责任。这是从秦朝开始的制度。
注②皇,本指灯火辉煌,后来引申为“大”,如皇皇巨著,即指篇幅很长或很有深度的作品。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