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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有罢免制度吗?

在台湾有听过一种说法,“先进国家没有罢免制度”。如果英国和日本也算先进国家的话,这个说法并不正确,因为英国有以连署来罢免国会议员的制度,日本也有以投票来罢免地方政治人物和高阶公务员的制度。

台湾正在经历一场全球罕见的“大罢免运动”。台湾的案例究竟有何独特之处?本文将介绍日本的罢免制度,以做为未来台湾探讨罢免制度的参考。

日本罢免制度 仅限地方自治范围

将罢免视为国民的政治权利,日本与台湾在这点上有相似之处。然而,日本的罢免(解职请求)仅限于地方自治范围。换句话说,在日本,选民可以透过投票要求解散地方议会,以及罢免地方议员、市町村长或都道府县知事等,但不适用于国会议员。

日本和台湾一样,必须在当选一年后才能成为罢免对象。罢免成立的条件,首先需要超过三分之一选民的连署(若地方自治体人口超过四十万人,则采用不同计算方式,最低为十七.三%),罢免案成立后进行的罢免投票,只要有效同意票过半即可通过。

不同之处在于,若罢免案未通过,台湾在其剩余任期内不得再次发动罢免,而日本只要经过一年,还是可能再度成为罢免对象。此外,日本允许被罢免的地方议员和地方行政首长,可参与随后的补选,但台湾的被罢免者,四年内不得于同一选区为同一公职人员候选人,亦即不得参与补选和下届同选区的同公职选举。总结而言,日本的连署门槛较高,但罢免投票的通过门槛低于台湾,而且日本的罢免者与被罢免者想再次挑战的机会也较为容易。

在连署程序上,日本只需填写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及连署日期,门槛相对较低。不过,罢免毕竟是罢黜民选代表的行为,因此绝不容许伪造连署等舞弊行为。最有名的案例就是二〇二〇年爱知县知事罢免案(最后未通过),当时发生大规模连署造假事件(八十三.二%被认定无效,其中约有九十%由多名相同人士代写,约四十八%连署人并不在选举人名册上),多人遭到逮捕。这类选举罢免的舞弊行为,是对民主的挑战,应予严惩并受到社会强烈谴责。

此外,罢免在日本通常有具体理由。在这一点上,例如台湾有人主张“以罢止罢”,等于是没有具体理由就发动罢免公职人员,这在日本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行为。

改革选举罢免制度 应有朝野共识

在台湾,中华民国宪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权利,源自于开国元勋孙中山的思想。

然而,台湾的立法院也曾就选举罢免法进行过多次辩论。争论焦点之一是,以相对多数当选的公职人员,其罢免案只需廿五%以上的选民投票即可成立,门槛是否过低?此外,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廿日通过第二阶段连署须附上国民身分证影本的修正案,被视为是以法律限制人民的罢免权,有违反宪法第廿三条之虞,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因此向宪法法庭对该修正案提出释宪声请。该项修法并非建立在朝野共识之上。

在日本,对于涉及议员职位或立法、行政、司法部门权限与制度变更的法案,原则上会力求全会一致通过(尽管实际上也可能会有少数人反对)。这是因为即使多数派强行改变制度,但若政党轮替,制度又会被还原。为了确保制度的稳定运作,朝野尽可能地合作推动立法是比较理想的方式。

台湾的民主是“战斗的民主”,台湾的国会也是“战斗的国会”。笔者长期观察台湾,对此深有体会。但即使如此,我认为重要的制度改革仍应广泛听取专家与相关人士的意见,并且花点时间建立朝野共识来推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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