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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就这么非常理性地失去了人性

每到冬天,总会发生一些具有冬季特征的不幸事件。

比如,因为雪能增添浪漫气氛,很多人盼望着下雪。但前几天北京下雪之后,第二天北京积水潭医院收治的骨折患者突然大增;

比如,因为天冷,就会有人燃煤取暖,然后就有人不幸煤气中毒。前一段河北唐山就出现了好几起这样的不幸事件;

比如,因为过年需要烟花爆竹点缀节日,所以一入冬季就有工厂加班加点生产烟花爆竹,就可能导致烟花厂事故增多。前一段,著名的烟花爆竹产地,湖南浏阳,发生了一起爆炸事故。

浏阳烟花爆炸发生在2019年12月4日,当地通报,7人遇难。

20天后,湖南公布了新的消息——调查过程中发现浏阳方面瞒报了遇难人数,实际遇难者为13人。由于涉嫌失职和瞒报,浏阳当地多名官员已经被‌‌“留置‌‌”或免职。

众所周知,此种瞒报,性质恶劣。对于当地官员来讲,瞒报意味着既要顶着巨大的仕途风险,也要承受‌‌“失去良心‌‌”的心理压力。但最后还是这样做了,说明是经过一番‌‌“理性思考‌‌”的——虽然这么做有风险,但不这么做风险更大。

一定程度上说,无论是小孩子撒谎,还是成年人人‌‌“欺君罔上‌‌”,都是在做了风险与收益的对比之后才决定那么干的。

世俗社会,人生最大的学问,是风险的控制。美颜、修饰、欺骗、瞒报,本质上都是为了控制风险。

重要的是,为什么要将13人报为7人?

或许,7不影响KPI的完成,而13,足以将KPI弄得一塌糊涂。

当然,这样说纯属局外人的猜测,很可能纯属扯淡。既然如此,那就不做评价了,来讲讲历史上的故事。

这个故事发生在二百零三年前的清朝——是我最近从《清代的案与刑》这本书中看到的。

那是公元1816年,大清嘉庆二十一年。

这一年的六月三十日夜,一伙强盗闯入山东泰安县巨富徐文诰、徐文显兄弟的宅院抢劫。徐氏兄弟率领家丁用火枪还击。

强盗抢走了一些财物之后,不堪徐家的火力而逃窜。兄弟俩打扫战场时发现了一具尸体,是看家护院的武士柏永柱。

如此重大的案情,徐氏兄弟赶紧报官。泰安县知县汪汝弼亲自到徐家查勘案发现场——古代的县令真的辛苦,那会儿,县里没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什么事儿都要县令干,破案、审案、判案,都得亲力亲为。

汪知县一番调查后,到了现场,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被盗的房间没有什么损坏,比如徐家的骡马没有丢失一头,比如徐家一时说不出具体丢了什么东西。

汪知县如福尔摩斯一般,经过一番合理推理,质问徐氏兄弟的大哥徐文诰,是不是自己因故杀害了武士柏永柱,然后谎报家中发生了抢劫将责任推给并不存在的强盗?!

徐文诰吓尿了。眼看自己可能成为杀人犯,徐文诰马上想到了‌‌“钱能通神‌‌”的道理,赶紧通过中间人,向知县行贿,希望县太爷别把案子弄‌‌“歪‌‌”了。

汪知县‌‌“一身正气‌‌”,拒绝行贿,认定徐文诰杀人。

徐文诰危在旦夕,突然传来好消息:附近历城县的官差抓到了两名嫌疑人,二人供述当天曾到徐家抢劫,并交出了赃物。

徐文诰犹如抓到了救命稻草,赶紧到省城济南府喊冤——一方面证明自己的清白,一方面控告汪知县诬陷自己杀人。

汪知县到济南府‌‌“应诉‌‌”,认为被抓到的嫌疑人是假的,并质问徐文诰:‌‌“

如果你没杀人,你为啥要向我行贿?!‌‌”

这个质问听上去很符合逻辑,就像街头你扶起了一个倒地的老人,老人质问,如果不是你把我撞倒的,你为啥要扶我?这会让你哑口无言。

济南府负责此案的官员是汪知县的同乡兼好友,越发觉得汪知县的种种质问有逻辑。

徐文诰当然不承认杀了人,于是遭到了严刑拷打,打得‌‌“两膝溃烂,筋骨皆现‌‌”。

严刑之下,没有审不出的案子。最终,济南府给徐文诰判了徒刑,上报刑部。

刑部看到案卷,认为有漏洞,发回重审——从这儿可以看出,清朝的司法制度还是挺完善的,县里的案子居然在刑部还会被认真对待。

济南府收到刑部的质疑后,对徐文诰再一轮非刑拷打,重新上报了一份‌‌“更合理‌‌”的口供,按照新的审理结果,将徐文诰徒刑改为死刑。

到了这个地步,徐文诰的弟弟徐文显眼看家财耗尽,人财两空,不甘蒙冤,进京控告。

好在泰安离北京不太远,好在京城有专门接待的衙门——说到这里,又要为清代的司法制度点赞了。京城督察院是专门接待这种案子的,而且涉及命案,必须上报皇上。

于是徐文显的控诉竟然就到了嘉庆皇帝的面前。皇帝读罢,龙颜震怒,调前任直隶总督温承惠到济南,并要求他查明此案。

温承惠很快就查清了真相,但陷入了狗血的现实之中而难以自拔——到了这个时候,如果让徐文诰翻案,将会有一系列的官员受到皇帝的处分。总之,这个时候,把徐文诰弄死,大家都有好结果,让徐文诰翻案,大家都很麻烦。

隐瞒真相,符合整个官场的利益,不符合皇帝的要求和受害人的利益——而皇帝是有可能欺骗的,受害人是可以屈打成招的。

所以,你看,我们可以看出清朝中叶,虽然司法制度相当健全,司法救济也有渠道,甚至皇帝都亲自过问了,但徐文诰想翻案仍然极难。

最终,徐文诰命大,后来皇帝动用了钦差大臣,终于将案子查明。一身残疾,家财丧尽,徐文诰总算逃脱了冤狱。

故事讲到这里,必然会产生一个疑问,:最初,泰安的汪知县为何倾向于认为徐文诰杀人呢,甚至在抓到强盗之后,他依然咬定徐文诰杀人呢?难道他想保护强盗?

汪知县与徐文诰无冤无仇,与强盗非亲非故,为啥要害徐文诰而保强盗呢?

这就涉及到汪知县的业绩考核的KPI。根据当时的考核制度,知县辖区如果发生重大抢劫强盗案且不能在限期内将强盗抓获,知县以及他的上级官员比如知府甚至总督,都要遭到降级处分!高级官员,被降级,还能继续当官,知县本来就级别低,若被降级,仕途就完蛋了。

清朝为啥要制定这样的KPI?清朝自有清朝的国情,自有这样定KPI的合理之处——大约,暴力抢劫强盗如同造反,朝廷绝不容忍——这里就不探讨了。

问题是,那个年代,农业社会,技术手段极少,强盗做完案子,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知县哪有人力和手段去全国抓贼啊,基本上是抓不到的。所以,一旦遇到强盗案件,基本上都是想尽办法,要么说服受害人不立案,要么是把案子想办法办成不是强盗案——这样是最符合知县利益的。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与其说汪知县在害徐文诰或保护强盗,不如说汪知县在保自己的乌纱帽——基于现实的理性,汪知县失去了人性。

《清代的案与刑》里讲述了若干个类似的故事,总结为一句话就是,在业绩KPI的压力之下,很多读了若干年圣贤书的官员,常常以很理性的方式失去了人性。

说来奇怪,理性与人性常常是对立的。比如,你看到一个老人不慎倒地,不假思索地过去将他扶起,这很符合人性,可你一旦理性地思考可能的后果,就很可能假装没看见。

对某些人而言,把13改为7,虽然缺乏人性却闪烁着‌‌“理性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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