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饥荒时期的吴安屯劳改农场

在1959至1961年这三年灾害时期,在每一座劳改农场中进行劳动改造的各种犯人,除了要忍受当时普通人都忍受的饥饿外,还要被迫参加重体力劳动,同时因为他们身份是被专政的“阶级敌人”,受到各种歧视和“忽视”,生存环境更加恶劣,由此导致在劳改农场中出现了大量非正常死亡的现象,当时的劳改农场俨然是一个“死亡集中营”。

这个话题,笔者已经写过一篇《饥荒时期的劳改农场》。近期笔者又收到了一份有关劳改农场死亡情况的官方通报,在这份通报中提到河南省延津县吴安屯劳改农场在1959年至1960年4月期间该农场所出现的大批犯人死亡的情况,以下是摘录的部分内容:

【我们在三月下旬接到群众检举延津县吴安屯劳改农场违法乱纪材料以后,共同组织力量,配合该县公、检、法组成联合检查工作中,在地、县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近月来的深入检查,认为该县看守所、吴安屯农场几年来在改造罪犯工作上,工农业生产上是有成绩的。但是,在劳改工作上和干部作风上也都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现将初步调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五九年看守所、吴安屯农场共死亡犯人38名,占当时在押犯人总数304人的12.49%。60年元月至4月份,共死亡犯人38名,占目前在押犯人18%。尤其是吴安屯劳改农场59年12月到60年4月23日,共死亡犯人39名,占犯人总数24.37%,其中59年12月死11名,60年元月死11名,二月死12名,三月死5名。而该县共向专(区)报死亡犯人8名,只占实死犯人数的20.5%。正如劳改副股长陈××说:“这不是啥好事,可以少报几个”的不忠诚欺骗组织的论调。】

(材料来源:河南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乡专区公、检、法三个机关对延津县看守所、吴安屯劳改农场犯人大批死亡、瞒产、偷盗等严重违法乱纪情况的初步调查报告的通报》,后面所引用的材料相同。)

安屯农场位于河南省汲县、延津县交界处,成立于1956年,隶属于延津县公安局,从上述内容看,规模并不大,在此劳动改造服刑的犯人约在200人左右,饥荒发生的1959年至1960年上半年,该农场出现了大批犯人死亡的情况,在这份通报的后面内容中提到“五九年以来犯人死亡的数字比例已达到30.49%”,如此高的死亡率让人咋舌。通报也分析了出现大面积死亡情况的原因:

【为什么犯人会大批死亡呢?我们认为:

(1)不能坚决执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善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向结合”的方针和“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没有认识到犯人是社会上一部分劳动力,没有千方百计的想办法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因此,管教干部既不积极领导生产,又不加强对犯人的政治思想教育;

(2)对抓好生活、卫生工作为政治思想改造服务,为生产服务的观点不明确,不能很好管理犯人生活,降低吃粮标准,如从59年10月份王副局长将犯人吃粮标准每月降低到24斤,管教干部苏××却私自降到16斤6两,每人每天只合半斤多一点。同时,占80%以上是红薯面,加上吃的菜又是干萝卜缨和老白菜帮,煮不烂,犯人吃了拉肚子,使大部分犯人身体瘦弱和浮肿,这样持续20余天,病犯突然上升到60名,占犯人总数23.7%,从此犯人死亡逐月增加。

(3)工作不深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即是发现问题,也是采取消极态度不予及时研究解决,掌握犯人思想动态不够,缺乏经常进行政治教育,以惩办代替教育,采取捆、绑、带背铐、关禁闭的手段,死在禁闭室3人。如倒算犯徐好金,男,60岁,因其消极怠工,管教干部王××给其带上背铐,用绳将脚捆住,并系在手上,捆成“燕子飞”,死在禁闭室内;

(4)冬季天冷,春季系多病季节,一部分老年反体弱力衰,有的老病复发,经医治无效而死亡。】

以上四点原因与前文中所依据的文件分析的相差不多,但是两者相较吴安屯农场在粮食供应上更少是主要原因,只有16.6斤(阳新硫磺矿供应量为45斤),且这部分粮食中绝大部分是红薯面。关于粮食的定量问题在通报中有一个细节的描述值得注意,王副局长下调了定量到24斤,管教员又“私自”下调定量到16.6斤,显然这种行为被定义为个人行为,而非组织行为。在这里笔者无法判断其定义的正确性与否,但按照通常的想法来说,减少粮食定量一定与缺少粮食有关,但在通报中提到的其他内容中,明显地可以看到吴安屯农场并不缺少粮食,至少,吴安屯农场通过隐瞒产量所存留下来的粮食如果能够给犯人食用一点点的话,也不至于死掉这么多人:

【三、隐瞒产量,套购国家粮食:

五九年麦、秋两季共收入粮食141346斤,其隐瞒粮食37423斤。劳改股副股长竟向粮食局私自多报147名犯人,套购国家3500斤小麦。不但如此,更严重的是用欺骗手段,以麦种籽不够为名,套购国家粮食4000斤,用在干部小伙上大肆挥霍浪费。……】

在通报中甚至还提到联合检查组在入场进行调查之前,为隐瞒事实他们还掩埋了一万四千斤粮食:

【问题被揭发后,涉及到有关人员,本应老老实实的检查交待问题,反而变本加厉的进行隐瞒,攻守同盟,使错误更加严重。如劳改股陈副股长获得检查组要进行检查的消息后,竟于3月21号暗地给农场写密信一封说:“群众检举农场有瞒产行为,要组织人员检查,希做好准备,我想早去一天,恐大家怀疑,千万保守秘密”,农场场长王××接信后,召开紧急会议进行谋策,决定将隐瞒的粮食全部埋起来,抽出12名犯人埋粮,并说:“都不准说,谁说谁负责”。管教干部王××说:“行动必须迅速,要绝对保守秘密,千万不能暴露,叫干部受了处分,这都是为了你们”,并用12斤小米给埋粮犯人做了夜饭,将14003斤粮食埋入地下,上面打夯,种上菜浇了水,到天明未埋完,将余之粮食埋到煤内,此种目无法纪的行为,性质严重,手段恶劣,已达到登峰造极。】

如果说隐瞒下来的粮食是留给农场的管教干部和职工的话,抛开见死不救这样不人道的因素的话,那么通告中所提到的该县政法系统的另外一种行为则更为恶劣:

【六、损公利己,徇私舞弊

以王副局长、陈副股长为主,用劳改股稻谷245斤,换回农场小麦159斤,黄豆330斤,江豆200斤,绿豆30斤,又套购看守所白面1111斤,大米620斤,多占犯人粮票100斤,食油150斤。上述之物品,公安局小伙全部挥霍了。竟不顾国法党纪,以公安局局长明×、副局长王××、政治协理员刘××、劳改股副股长陈××、法院院长郭××、副院长刘××为主,共套购国家白面149斤,大米165斤,食油41斤,黑白布133尺,棉花36.5斤,多占粮票60斤,长期惜(借)用公款86元不还。】

笔者不知道当时粮食供应的具体规定是什么,但按照上述内容来看,在押犯人应有固定的粮食定量,粮食局按照定量拨给管理犯人的机构,然后由监狱、看守所、农场统一管理,由于犯人是在押和在农场劳动改造,让他们吃多少就由具体管理者来定了,在粮食匮乏的大饥荒年代,截留、克扣犯人粮食的事情就会发生。可以说,犯人原本不多的定量被克扣下来一斤,犯人存活下来的希望就会少一分。回过头来看,说农场管理者“私下”减少定量是有原因的。

吴安屯农场的惨状,被人举报,引起上级的重视,派人调查,才得以让人知道。这份通报没有写对相关人员从处理结果,但从通报中的“在劳改工作上和干部作风上也都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的定性来看,这只是工作方法和作风上的问题,想必不会有太严厉的处分,何况死的都是“专政对象”。

查看有关资料,吴安屯这个地名以前叫“王段屯”,据说明末黄河泛滥,此地受到灾荒,迫使村子西移,期间,有个叫吴安的里长为他们提供了救助,安排食宿等十分周全,他们很是感激吴安,吴安去世后,他们将此地改名为“吴安屯”。吴安屯从名字起源来看,虽然因灾而起,但却是个充满爱的名字,几百年后,此地有难,但却没有吴安在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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