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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涟:极权的狂妄

——评中国新《国家安全法》

7月1日,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新国安法》),这部共列七章八十条加上附则的法律涵盖范围非常之广:从已纳入中共统治范围的本土与香港,到还未“统一”的台湾;从人类已知领域扩展至外层空间这一未知领域;上至天空,下至海底,几乎都成为与中国国家安全有关的领域。表面上看,似乎立法者精通围棋的“先手”之利,但实则只体现了极权的狂妄。

新国安法让香港不安,让台湾气愤

新法公布之后,联合国立即指出新法规将对中国人权产生影响。这种批评不为无由。新《国家安全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40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这条规定引起了香港人的不满,认为违背了香港基本法。根据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之外,不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施,而《国家安全法》并未列入这个附件三。大概因为考虑到这一限制,人大官员在法律通过后又宣布,新国安法暂不在香港实行。

第11条第2款将台湾同胞列入国家安全义务人之列,引发台湾朝野不满。7月1日晚间,台湾陆委会发表严正声明,说新国安法将不利于两岸关系良性的互动发展。台湾政界多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台湾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国名是中华民国,中共从未拥有对台湾的治权。因此,台湾人没有义务也没有责任去促成所谓的两岸统一。台湾人民当中的绝大多数,也从来不希望专制的中国大陆来统一民主的台湾。新国安法完全漠视两岸互不隶属的现实,完全不顾及台湾人民的感受。因此,这部法律对于整个维持两岸的和平,是有重大的伤害。

立法机构花费大量精力立一条暂时无法实行的法律,除了彰显北京对香港的统治权,以及要统一台湾的决心之外,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有关网络安全的规定引发担忧

新安全法第25条专门对“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做出规定,称“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全文大而无当,官方特别解释说,当前中国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网络病毒、网络攻击、网络窃密等网络安全挑战。自2013年6月爱德华·斯诺登曝光美国的“棱镜”项目以来,美国当局被揭露出的监听项目不断增多,范围不断扩大。美国意图建立网络霸权,将公共网络空间打造成本国的私有领地已然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中国正在汲取频频遭受美国网络攻击和监听监控的教训,致力于弥补安全漏洞,以法律形式界定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用法治规范网络空间的行为,是与国际社会同步。外国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在中国守法经营,提供合法服务。

这一规定引发了两大担心:

一是外资高科技企业的担心。纽约对外关系委员会高级研究员亚当·谢加尔(Adam Segal)在接受《纽约时报》的采访时说:“我觉得这是一场超级风暴”;在中国新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中,谢加尔指出“安全可控”是一个可能会特别麻烦的说法:“因为谁都不知道如何执行那个标准”,“外国公司对它的含义感到担忧。那是意味着它们不得不让人通过后门进入系统,还是得与中国公司搭档?”他认为外资公司应该利用WTO的机制进行申诉,指出中国对国家安全的担忧是没有依据的。

第二,人们普遍担忧当局将利用新安全法进一步收紧对信息的管控。第25条中关于要惩办“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引发了外国记者的担忧。国际记者联盟亚太办公室在声明中称:“新国安法将媒体置于非常敏感的处境,更加容易以‘国家安全’的名义而被治罪。新法会摧毁新闻自由的基本原则,并破坏人们获取信息的权利。”

第50条规定,因“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封网,同时还赋予在互联网营运者有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并赋予相关主管部门处置违法信息、阻断违法信息传播的权力。也就是说,新疆7·5事件之后的断网封网随时可能出现。

太空、海底与极地,都属中国囊中物?

新安全法将中国的权力之手伸进了外层空间与极地。第32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关于外层空间,联合国于1958年成立了一个“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1966年底通过《外层空间宪章》,以后陆续通过《营救协定》、《国际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等,但国际社会只有具有太空开发能力的国家如美国、俄罗斯等国对此有特别关注,如今加进一个中国,因其能力有限,大概也不会失衡。但极地不一样,利益相关者都是领土与极地接壤者。南极的问题有国际法可依,1961年《南极条约》生效,冻结了各国对南极主权的争夺。北极的主权争议另是一番光景。

1909年,美国探险家皮里踏上北极点以来,北极地区开始成为西方各国探险家和航海家频频光顾的地方。随着科技进步,北极地区逐渐成为一些大国争夺的战略要地。北极地区包括整个北冰洋以及格陵兰岛(丹麦领土)、加拿大、美国阿拉斯加州、俄罗斯、挪威、瑞典、芬兰和冰岛八个国家的部分地区。但新华社2006年在《北极地区》一文中认为,根据现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于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大陆架延伸至北极,因此北极点及附近地区不属于任何国家,北极点周边为冰所覆盖的北冰洋被视为国际海域。但有关北极的问题,目前尚无类似条约。因此,各国只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处理北极附近地区的资源开发、大陆架以及公海利用的事宜和争端。

目前,还未看到八个极地国家对中国新国家安全法中关于极地的主张有何看法,也许这些国家觉得中国纯是虚张声势,懒得理会。

极权的狂妄将使中国成为“国际孤儿”

从以上内容可见,这部新《国家安全法》有几大特点:

一、新安全法有明显的习氏印记,姿态强势,罔顾人权,不考虑国内外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感受,而且大有从“我的国家我做主”变成“地球之上我做主”之势。

二、新国安法看似一着“先手”,实则代价极大。会下围棋的人都知道,初学围棋到一定水平后,喜欢使用“先手”和“先手逼应”,即为了争取主动,取得胜利,每下一子,使对方必应。但此法对棋力相当者有效,如果对方是高手,这些“先手”往往会造成恶果,并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因此,新手喜欢用先手,高明的奕者反而不大用。新国安法中许多条款意在争议领域“跑马圈地”,看似得了先手之利,实则不过初学水平,与中国处理国际事务的水平相似。一部法律,涉及如此多的利益相关方,容易引起各种利益冲突。如果认真实行,势必步步树敌,事事摩擦,成为“国际孤儿”。

结论是:这部只体现极权的狂妄,让各方产生反感的新国安法,无论是于国于民还是从减少国际社会争端,还是从中国政府的长远利益来看,让其成为废法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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