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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的边界

法国《查理周报》遇到的恐怖袭击,引发欧洲多国领导人集体上街抗议,他们走在人群的前列,手挽手,活像组成了统一战线。为什么这次事件,能令西方各国打破国界如此团结?因为这真的踩到了西方世界的底线。而缺席的美国总统奥巴马,更被传媒批评其藐视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创作自由……因为美国不同于其他欧美国家,按照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James Madison)的说法,以上种种自由是美国的建国基石,目的是让民众拥有获知政府秘密的权利。如果这些自由无法保障,那也就不能阻止政府造恶。所以,美国才有著名的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然而,宪法第一修正案实则不过寥寥几行字而已:“国会不得制订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这虽然像箴言一样写在美国《宪法》里,但是落到现实生活中,完全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所谓自由的边界在哪里,这是两百多年来始终争论不休的问题。

岁月静好的时候,言论自由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只有在处理一些棘手的问题时才令人纠结,例如种族、宗教,《查理周报》不正是涉及这两个问题吗?已故《纽约时报》撰稿人、两届普立兹奖得主安东尼•刘易斯(Anthony Lewis)在其著名的《言论的边界》中,以一章的篇幅,专门论述了所谓仇视性言论(hate speech)。虽然刘易斯大力提倡言论自由,但在这个问题上显然还是两难。他说道,1994年卢旺达当地广播呼吁种族屠杀,不久之后惨剧真的发生了,死了整整50万人。后来卢旺达立法禁止宣传过激种族言论,难道人们有任何理由说服卢旺达人应该出于言论自由而废止这条法律吗?但最为吊诡的是,美国这样一个拥有高度言论自由的多种族国家,为什么偏偏没有发生过类似灾难呢?

人们谈及欧美国家,往往一概言之。实际上,美国的言论自由更甚于其他国家。例如,二战后包括德国在内共有11个欧美国家都立法不允许否认纳粹大屠杀,但在美国却允许公开为大屠杀辩护。为什么这种只需要一瞥就知道是荒谬至极的言论,却能堂而皇之地在公开场合发表?或许,你只有读过前美国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 Holmes Jr.)和另一名法官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于1927年写下的这份判词,才能理解美国的治国逻辑:“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发现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缺少的手段;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讨论,就做不到这一点;有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讨论,才能抵制有害思想的传播。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是那些懒惰的人……一个有序的社会不能仅仅依靠人们对惩罚的恐惧和鸦雀无声来维系。不鼓励思想、希望和想象才是真正危险的。恐惧滋生镇压,镇压滋生仇恨,仇恨将威胁政府的稳定……理性的力量通过公共讨论才能产生,才能被信仰;而惟有这种力量,方能打破由法律这种最为激烈的强制命令所造成的沉默。”

法官之于美国,才是真正是灵魂人物,或擎天一柱式的人物。现在很流行说法治,但请问法治的核心究竟是什么?按照刘易斯的说法,所谓法治,就是意识到把政府交给政党或政客都靠不住,所以才应该把国家交给法官:“只有法官,他们长期任职,而且有义务以超越短期党派冲突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因而是表达宪法深层价值的最佳人选。”美国的言论自由,正是通过无数法官的努力,才得以保障的,而非任何一届政府的恩赐。

香港有司法独立,这是我们最后的防线。如果我们奢望政府来保护我们的言论自由,那么其结果就是,无法防止政府以同样的姿态来钳制我们的言论自由。如果我们相信暴力可以谴责暴力,那么历史上所有的暴力革命,理论上早已换来永久和平。现实告诉我们,这是无稽之谈。不论是美国还是法国抑或香港,任何针对言论自由的卑鄙手段,都会造成整个社会的堕落,也是在与全社会为敌。所以,每一个社会中的个人,都应该同仇敌忾对这种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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