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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香港与法外中国

有如棋局对弈,你按规则出子,对方却马走象步,车炮斜行,又自我充当棋局的裁判。

为期79天的香港占领运动随着本周一铜锣湾占区的清场即将结束,曲终人散,谁是赢家?介入此次运动的有三方:一是阉割香港民主的8.31决定的始作俑者人大常委会,二是抗命中央以争取真普选而占领金钟、旺角和铜锣湾的广大市民,三是在占领运动中利益受损的法庭禁制令申请者。禁制令在旺角和金钟区域顺利执行,申请者上诉得直,法治得以维护,成了当然赢家。

同时,通过占领运动,反对独裁、争取民主自由的理念走出了学者书斋,得到广大市民特别是九○后年轻一代的积极响应和创意性发挥,后占领时代的抗命动力不可低估。25年前的中国六四运动遭到镇压,却成了随后东欧共产政权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助推手;今天的香港占领运动虽被清场,却影响到了近日台湾九合一选举中亲共的国民党惨败。街道易清,人心难屈,8.31决定的火药桶仍可能随时引爆香港,中央和港府都难言赢字。

但从运动的现实目标来看,占领者们也没有赢。人大常委会强加给香港的政改框架依然不可动摇,而占中三子自首,包括多位泛民立法会议员在内的数百名占领者被捕,日后或面临刑责追究。法律正义得到彰显,政治正义却无实现。

这种结局,其实在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五十多年前《正义论》一书中已经有所预见。许多占领运动的参与者都引述过罗尔斯此书中有关“公民抗命”的概念,即“公开的、非暴力的、即出于良知又属于政治性的违法行为,通常旨在改变政府现有的法律和政策”,但似乎忽略了罗尔斯对公民抗命制度环境的强调。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给公民抗命的制度环境定义为“近乎正义的社会”。即“存在着宪政体制,存在着公认的正义共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若发生某种严重偏离正义的事情,公民通过违法但非暴力的方式予以抗命,就不仅具有道德正当性,亦能协助正义体系恢复稳定。

公民抗命的要义,不仅在抗命,而且只有在抗议者被视为公民,拥有公民权利,面对的是一个法治秩序的社会时,才可能有效。而在君权神授的专制社会,没有公民,只有臣民。臣民仅有恳求的权利,倘若被君主拒绝,就必须服从,否则便构成了“对终极道德(还不只是法律)权威的反叛。这并不是说,君主绝不会犯错,而只是说在这种境况下,他的臣民无法予以纠正”。

在后来的另一篇著作《人民之法》中,罗尔斯进一步用法外政体(outlaw regimes)描绘了上述只有臣民,没有公民的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与守法社会(the law-abiding societies)截然不同,它们“似乎根本不承认权利和正义的观念,其法律秩序实际上是个强制和恐怖的体制”。

在罗尔斯的正义概念中,人权是其核心内容。中国虽然在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至今仍没有提交人大批准执行,无疑是一党专制下,中共不敢更不愿将“人民之法”的笼子关住自己,才可能以“中国特色”而自居于法外世界,于国内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压制言论自由,滥捕异议人士;并炮制出无视国际标准的8.31决定,剥夺港人对行政长官的真实选择权利。舆论界如自由撰稿人施路、前政协委员刘梦熊多次在媒体刊文,论据翔实地指出8.31决定的违宪违法之处,标榜依法治国的中央,以及反复强调政改必须符合宪制基础的港府,对此却缺乏或者不屑于有任何实质性的回应。

法治香港,法外中国,后者不是以法限权的宪政体制,缺乏对公民权利的正义共识,法治的秀才遇到专制的兵,这是占领运动受挫的显见原因,也是未来港人抗命必须面对的严峻现实。有如棋局对弈,你按规则出子,对方却马走象步,车炮斜行,又自我充当棋局的裁判(所谓“党领导立法和司法”),在这样一个并非“近乎正义的社会”,你还能期望成为赢家吗?

让法治香港接受法外中国的“全面管制”,绝非包括建制派人士和“沉默的大多数”在内的广大港人真心认可的政治愿景。坚守法治的屏障,让自由民主的共识,从占领街区到占领人心,在本土政治共同体这个“近乎正义的社会”内获得更大的成长空间,并对共同体的“守夜人”——港府施加实际有效的政治压力,或许是香港民主虽然有限、但却可能的出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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