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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维护或破坏法治?

特区政府就近日示威者的暴力冲击发动连番宣传攻势,政府新闻处发布饶舌歌《青红皂白清楚明白》,指“说是和平诉求,变了暴力街头”。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及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分别发表网志,批评示威者纵火及破坏,指为破坏法治,涂污法院和辱骂法官是“破坏司法独立这核心价值”,说维护司法独立是“每一个市民的责任”。

街头破坏,涉及刑毁的犯罪行为,就是破坏法治和司法独立吗?维护司法独立是“每一个市民的责任”吗?这些高官是真的不知道何为法治呢,还是被政治权力主导了他们的法律常识。

许多国家都有街头暴力,都有刑事毁坏,西方国家有些城市,比如美国的纽约,犯罪率一度很高,黑人区的恶劣程度曾经高到普通人不大敢进入,地铁犯罪猖獗,但即使在这时期,也没有人认为纽约不是法治城市,它仍然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有的国家犯罪率超低,比如朝鲜,并没有人认为它是法治国家,也因为没有法治而使国际投资却步。因此,是否有街头暴力,甚而城市犯罪率高或低,跟是否法治、有没有司法独立没有半毛钱关系。

何谓法治?维基百科的解释是:法治,即rule of law,是与人治相反之概念。它指以民意授权为前提和基础立法,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

17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John Locke对法治原则有经典论述: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但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

为什么“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呢?因为天赋人权,个人做任何事情都是生而为人的自然权利。但人类组成社会就有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约束,比如个人的自由不能以损害他人的自由达致;而人类社会也产生压制人的自然权利的专权制度。为制约政治权力过度压制人的自然权利,国际社会就订下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这两个国际公约,所列种种权利就是基本人权。《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都确认两个公约在香港实施。

为什么“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呢?因为法治原则就是要制约掌权者的权力。以新闻自由来说,它的主要功能就是防止政府任何部门欺骗人民。政府官员因有权力,因此也就在一定范围不能有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比如牛头角顺嫂都可以评论股市楼市,但政府官员绝没有言论自由去谈论股市或叫人买楼。

维护法治不是每一个市民的责任,因为普通市民绝没有破坏法治的权力。他们若违法,就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这不是破坏法治,更不是破坏司法独立。

维护法治是掌权者的责任,维护司法独立更是律政司和法官的责任。政府按政治需要在法律许可范围以外行使权力,律政司按政治需要选择性检控,法官将“爱国”与对权力来源的“忠诚”凌驾司法原则,立下坏案例,都是对法治和司法独立的破坏。他们有破坏法治和司法独立的能量,市民没有。明天续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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