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甄别:在毛泽东“道歉”的背后
1944年春夏之际,审干、抢救运动进入到甄别阶段,各机关、学校原有的审干小组一变为“甄别委员会”,仍由原先领导审干、抢救的班子负责对干部的甄别工作。
所谓“甄别”,有异于“平反”。若干结论有不实之处,予以改正,谓之“甄别”,“平反”则是推翻原有错误结论,给蒙冤的对象恢复名誉。延安的审干、抢救的纠偏工作,名曰“甄别”不称“平反”,其含义即在此。
甄别绝非一风吹,而是将受审坦白的人员划分成六类。据1994年出版的《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一书透露,1943至1944一年内,延安清出的“特务”共一万五千人,
现在就是要对这一万五千人作出具体的划分:
“第一类是职业特务。他们是受一定的特务机关或特务人员的主使,对我们进行过或进行着特务工作(长期埋伏,也是一种潜伏工作),确有真凭实据的”。“但这类职业特务是极少数,仅占全体坦白分子百分之十左右,其中又有自觉被迫首要胁从之别”。
“第二类是变节分子。其中有的破坏过党的组织,捉过人,杀过人的;有的自首过写过反共文件,但未做过其它坏事的;有的被敌人短促突击,接受了敌人的任务,但回来既未实行也未报告的;有的是内战时做过坏事,抗战后中立或改过的等等”。“这类人在坦白分子中也是少数”。
“第三类是党派问题。他们加入过国民党、三青团或其它党派。在加入我党后并未向党报告,但还不是特务分子,这类人亦占颇大数目。”
“第四类是被特务利用和蒙蔽的分子。有的是在敌人红旗政策下不自觉的被特务利用和蒙蔽的分子,有的因半条心或幼稚无知,作了特务的工具”。
“第五类是党内错误。如假造历史,虚报党龄,与坏人来往,泄露秘密、包庇亲友、政治错误及贪污腐化等等,在坦白运动中被怀疑而误认为特务”。
“第六类是在审干时完全弄错或被特务诬害的”,“这类人虽然是少数,但确实是有的,甚至在逮捕的人中也还有的”。
从以上对六类被审人员的划分依据看,被审查人员或多或少都有问题,完全搞错的只占一小部分,且放在最后一类,以示审干、抢救的成绩巨大,缺点是次要的。在上述划分标准中,中共中央仍坚持原先对国民党所谓“红旗政策”的判断。显而易见周恩来对“红旗党”的辩诬根本没被毛泽东等接受,中共在国统区尤其在西南地区的地下组织,在政治上仍不被充分信任。
对于这六类人员如何处理,中共中央也做了规定:
对坦白了的特务分子和变节分子,如果证据确凿,采取一个不杀,团结抗日的政策;如果没有真凭实据,不要加以深追,以免造成对立僵局,有碍争取;或中敌人诬陷同志的奸计。
对有真凭实据的暗藏的破坏分子,应继续执行宽大政策。即以宽大为主,镇压为辅;感化改造为主,惩罚为辅,给改过自新者以将功赎罪的出路。
对一时审查不清的重大嫌疑分于,不要急于求得解决,以免造成逼供信。可以有意识地放松一个时期,或暂时按他讲的作一个结论,然后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和秘密侦查。
对有党派问题的,被欺骗蒙蔽的,或仅属于党内错误这三种人,在分清是非后,均应平反,取消特务帽子,按其情况,作出适当结论。对完全弄错或被特务诬陷的,一经查清,立即平反。
上述这个规定,有许多似是而非、自相矛盾之处,既然没有真凭实据,为何不立即解脱,何以谈上“争取”,还要争取什么?所谓“被特务诬陷”,大量的检举揭发全是在逼供信下发生的,这些干部都是被迫指咬旁人的,又何以能称之为“特务”?更有甚者,对“一时审查不清的重大嫌疑分子”,还布置“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和秘密侦查”,只是在表面上“有意识地放松一个时期,或暂时按他讲的做一结论”。
有关甄别政策中所隐含的深意,在毛泽东对延安受审干部的“道歉”中也充分地展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