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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今年7月1日,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安全法》。该法涵盖政治、国土、军事、文化、科技等11个领域,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和职责、制度、保障、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在第11条第2款及第40条第3款,首次将香港和澳门纳入适用范围,列明港澳台同胞都有义务维护国家主权,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引发香港各界的强烈反应。

官方的反应

由于《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人大法工委又表明,新国安法不会纳入基本法附件三。言下之意,新国安法目前不在港实施。同时重申,香港要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要按照《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通过本地立法去处理。

港府官员们异口同声的表明新国安法不适用于香港。律政司长袁国强的解释是,新国安法无定立新的刑事罪行,没有加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特区政府与特首梁振英重申本届政府没有计划就23条立法。

许多建制派议员和学者纷纷背书,新国安法与香港无关。

在香港,很少看到国家颁布的法律这么不受待见,人人避之不及。

港人的忧虑

新国安法实时在港人心理上引起“寒蝉效应”。

香港记者协会、独立评论人协会及国际记者联会发表声明,对人大常委会通过新国安法感到遗憾和不安。他们还担心港人日后返回内地时会被追究。

《星岛日报》认为,虽然新国安法属原则性法律,至今仍未有具体操作细则,包括对罪名、罪行的定义,以及详细罚则等,但一旦落实细节,于香港煽动“港独”活动人士等,回到内地将因违反新国安法而被定罪。

不少港人疑惑,新国安法不在香港实施,香港又不对23条立法,难道香港是一个不受有关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法律管辖的真空地带?港人在香港违反了新国安法,但没有违反香港法律,真的不会被检控?

新国安法阐明,港澳台同胞都有义务维护国家主权,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言下之意,港人如果违反了这义务和责任,理所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处罚。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郑淑娜副主任认为:“触犯了哪个法律,是哪个司法管辖区就是哪个司法管辖区来管。”这里强调的重点是触犯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而模糊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地点,以及内地与香港分属不同法律制度的“一国两制”。

这段话符合逻辑的理解是,在香港参与了例如反对中央政府的游行,或鼓吹香港独立等被认为是违反国安法的港人,如果进入内地,就到了内地司法管辖区,要接受内地司法机关的管辖,可能被指控违反了国安法。当然,这一担忧要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来进一步证明。

达摩克利斯之剑

如果把新国安法比喻为悬在港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应不会太过分。

袁国强司长一方面认为新国安法不会在港实施,叫港人不必担忧,另一方面却不能确保港人在港如触犯国安法,赴内地不会被捕。这点充分反映出中国法制的不确定性:立法者在起草新国安法时强调了原则性,意图用法律把危害党国政权体制的方方面面控制住,造成许多法律字眼的模糊性,使法律本身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当法律符合当政者意志时,它可以不被强制执行;当法律不能迎合当政者意志时,它就被强制执行。因此常常出现,相同的法律,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方,被向完全不同的方向执行。

新国安法的颁布,使港人处于捉摸不定或莫名恐惧的状态,只能靠揣摩上意和现实案例来判断。例如,媒体披露,去年香港占领中环运动后,不少参加人士被拒入境内地。

《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是中国法律是否在香港实施的“门坎”,这个“门坎”不是很高,不需修法。香港回归以来,附件三里的全国性法律有过三次增减,其程序不是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59条的修法,而是经过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决定。

当然,香港若“出现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人大常委便有权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8条,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在这情况下,“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所以,新国安法是港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备而不用,用时方便;不是不用,需时就用。新国安法涵盖面广,又没有列明具体罪名和罚则,令执法者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监督与制衡,不是国家和香港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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