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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务院为何急着推存款保险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在11月30日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用30天时间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果不出意外,2015年初,这一条例会开始实行。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四个特点,一是限额赔偿,最高50万元;二是强制投保,覆盖全部存款机构;三是差别费率,降低存款机构“道德风险”;四是覆盖面广,50万赔付额度可以覆盖99.63%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这样的制度安排,实现了国家不再给银行个体信用背书。长期以来,国家事实上对银行存款进行全额隐形担保,银行信用更多体现着国家信用。存款保险制度成行后,国家不再对存款机构进行担保,银行若经营不善,存在破产可能,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为了避免银行体系出现系统性风险,会对重要银行进行救助。

应该说,条例草案基本勾画了存款保险制度框架,可改动成分并不大,让笔者感兴趣的是,这一酝酿了21年的金融制度,为什么在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背景下推出?

存款保险制度当然是金融改革重要一步,这是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就不可能放开银行准入,就不可能实现充分竞争,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利率市场决定。迈出这一步,无疑打开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后窗口,条例一旦实施,意味着存款利率就要全面放开。

一般认为,利率市场化初期会导致利率升高,并且会推动存款搬家。这就带来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可能提高企业融资成本,因为银行竞争激烈,会提高存款利率;二是储户顾及存款安全,可能将存款向“系统重要性银行”转移,导致小银行存款困难,并进一步提高利率。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进入长周期调整阶段,“定向调控”效力不大,总量调控粉墨登场重要目的就是改善货币信贷供给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将冲抵部分降低融资成本的努力,这无疑形成宏观政策的“对冲效应”。

若出现这样的结果,或许反映了宏观管理当局的调控思路,一方面要放松货币,另一方面要让银行和融资主体提高成本和风险意识,避免出现2009年情况,即货币政策一放松,政府、银行和企业就一哄而上,最终信贷失控。由于银行存在破产可能性,银行在微观经营过程中,会增强审慎经营意识,按照市场规律发放贷款,以确保资产安全。因为银行不仅存在破产可能,而且资本金不足时,还要更多缴纳存款保险费用,接受更多业务监管。这不仅增加银行成本,而且降低运营效率。

银行审慎经营,就会产生美国类似情况,即中央银行“量化宽松”,但商业银行更加惜贷,从而加剧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失灵。这样的结果虽然降低整个银行体系效率,但可以降低呆坏账形成数量。

至于是否出现存款搬家局面,这会产生有趣的现象。存款大户一定将安全性放到第一位,除了分散存款,也会将主要存款放在“系统重要性银行”。国际金融监督和咨询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在2011年11月4日发布了包括中国银行在内的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经过几次调整,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三家进入全球重要银行名单。

中国银监会也发布了《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按照《指引》要求,信息披露银行扩大至13家,包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这13家银行即可视为中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更为严格,风险管理水平更高,因而具有更强吸收存款能力。

不过由于有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小银行可以通过高利率获得更多小额存款,这实际也有益于促进平等竞争。

按照保险制度,所有私人银行也应该加入存款保险,但私人银行在试点期间,被要求股东自担风险。理论上讲,既然存在保险制度,股东自担风险机制也应废除,但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一是银监会会强化私人银行安全保障,继续要求实行这一制度,这要看是否合法。二是私人银行可能自愿实行股东自保机制,目的是增加银行信用,吸引更多存款。

但无论如何,存款保险制度实行,一定会短期增加融资成本,同时会导致存款搬家。如何控制小银行经营风险,也成为监管部门重要任务。可以确定的是,宏观部门此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可谓煞费苦心,既是推动金融改革,也是抑制信贷扩张,避免泡沫经济继续膨胀,力争中国经济与金融实现软着陆。

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市场实际出现了自我对冲机制,这样可以使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空间增加,为进一步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创造了市场环境。如果市场能够通过自我调节,避免信贷和经济泡沫膨胀,这应该是存款保险制度此时推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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