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黄之锋周庭林朗彦被判刑 黄之锋 : 路很难捱,但撑住呀!

2020年11月23日,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右)、主席林朗彦(中)及成员周庭(左)抵达西九龙裁判法院出庭受审。(路透社)

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成员周庭和主席林朗彦,涉嫌去年6月21日包围警察总部,被控煽惑、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罪名。3人早前先后认罪,案件周三(2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王诗丽宣判,黄之锋与周庭的两项控项分期执行,黄之锋被判13.5个月;林朗彦被判7个月;周庭被判10个月。不予缓刑,即时监禁,周庭保释申请被拒。

裁判官王诗丽指,3人涉案参与的角色虽略有不同,但都是积极参与者,集结具规模,浪费警方资源,强调维护公共秩序是十分重要,“法律不容许对公众秩序进行非法扰乱行为,必须判以阻吓性刑罚,以儆效尤,避免其他人有样学样”。裁判官提到,黄之锋在案发前一天已有预谋犯案,可见他有一定程度的部署,非一时意气用事,而是经过深思熟虑,黄之锋阻碍救护车救援,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行为十分自私,第一被告显然更积极,判以更高的量刑标准”。

黄之锋(24岁)、林朗彦(26岁)及周庭(23岁)共同面对一项“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涉于去年6月21日在金钟夏悫道,非法煽惑在场人士参与,或继续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三人认罪。法庭考虑到认罪能扣减刑期的因素,黄之锋及林朗彦各被判入狱7个月,周庭被判入狱5个月。

黄之锋亦面对一项“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涉同日在湾仔军器厂街警察总部正门外,组织未经批准集结。裁判官指,黄之锋组织了一个规模大,人数多、时数长及影响力大的集结,令案情更为严重。

至于另一项“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罪,则指黄之锋和周庭同日在湾仔警总外,参与未经批准集结,黄之锋不认罪,控方同意不提证供起诉;而周庭早前已认罪。裁判官指,周庭积极参与并长时间留守现场,法庭采纳12个月监禁作为量刑标准,给予三分之一刑期扣减后,周庭被判8个月监禁。

黄之锋 : 路很难捱,但撑住呀!

黄之锋、林朗彦及周庭周三早上被押上囚车,由荔枝角收押所送往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判官判刑后,黄之锋离庭前向旁听高叫“我知道条路好难捱,但撑住呀!”周庭在得悉判刑后低头痛哭,手上拿着纸巾,缓缓步出犯人栏。

过去经常举英国旗及黄伞参与示威、人称王婆婆的王凤瑶,去年8月在深圳被捕,执法人员称她“寻衅滋事”须“取保候审”一年。王婆婆近日回到香港,她周三再度带着黄伞,到西九龙裁判法院外声援黄之锋等人。

王婆婆说:“这个威权为何要这样逼我们?为何要这样?今次更加离谱,为什么要判周庭,一位那么温柔、和平的女子,判得那么重,还要分期执行,是很心痛。最近有英国国会议员提名我诺贝尔和平奖,我觉得很惭愧,我与他们相比差很远。”

前香港众志义工Uncle Leo带同前香港众志主席林朗彦设计的衣服到场声援,他的女儿曾协助众志工作,并且认识周庭。对于周庭明天(3日)生日,他形容“生日快乐都讲唔到,香港人一啲都唔快乐。”

在支持者等侯囚车离开法院期间,警方在场拉起封锁线。几名市民高举标语,写上释放黄之锋、林朗彦及周庭,拯救这3名社运人士等。其中来港10年的新移民陈小姐接受本台访问,她以不纯正的广东话表示,支持香港的言论自由,认为这10年间,香港完全变了样。

陈小姐说:“我来支持香港,支持香港学生领袖,我是支持香港的言论自由,我想香港像以前一样可以,我不需要什么太高的要求,我来到香港时怎样就可以,我已经满足。(作为新移民对香港情况看法?)完全变了,特别是政治方面打压得很严重,不是按照法例工作,是按照共产党的意思工作。”

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官判刑过重

法政汇思大律师苏俊文向本台分析这次判决的判刑原则,初步从判词来看,认为“这次判决似乎重手了点”。对于三人刑期被判“分期执行”,苏俊文指出,如果有关控罪涉及同一件事情(arising from the same incident),一般而言都会同期执行;至于在某个时间阶段多次犯案而造成多宗同类刑事事件,考虑到整件事的总体罚则,犯案者可能会被判部分罪行同期或分期执行,未必会判所有刑期一律“分期执行”。

苏俊文:“他写道:两项控罪涉及不同时段所以理应分期执行。我对这点有所斟酌,究竟是否涉及不同的事件、理应分期执行呢?我认为似乎这应该是同一件事件。我从这个地点聚集完,走到另外一个地点再抗议。非法集会/未经批准集会可能是一些游行的情况,而游行必然是我从A地点走到B地点。“

判词又称“考虑了本案的犯案情节与各被告的背景,并认为判处缓刑是不当的”,苏俊文就解释由于黄之锋及林朗彦有案底,亦曾判社会服务令,所以这次的判决需要更具阻吓力。苏俊文指,社会服务令是监禁的替代,而缓刑在法律上则比社会服务令重,并不等于可以撇除责任。

苏俊文:“对于这些社运人士,如果判他们缓刑的话,当他们可以缓刑2-3年,而在这段时间对他日后参与社会运动,他的警惕性和危险性相对高。除非是参与合法游行,如果有什么事要被人告的话,就算是很轻微的事情也好,有可能会违反缓刑令,需要履行相关刑期。”

他估计裁判官考虑到涉案者角色、集结规模及浪费资源等“加刑因素”,认为案情严重而不考虑缓刑。不过,他向本台分析,“组织未经批准集结”这条罪名的前设本来就认定涉案者在事件担当某个角色,加上公众集会的规模往往不是组织者能够控制,而警方即使在合法的公众活动上必然要调配资源,以维持公众秩序。对于这些因素能够构成“加刑因素”,苏俊文对此有所保留。

栏目: 

Theme by Danetsoft and Danang Probo Sayekti inspired by Maks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