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第一句是:“一个幽灵,共产主义的幽灵,在欧洲游荡。”那时候,距离香港开埠不久。现在,这个“共产主义幽灵”穿上国安法外衣,笼罩香港。一周来,之前的强烈抗拒声音,在媒体中变得微弱以至消失了。记协主席杨健兴指已出现“寒蝉效应”,有记者问他“嚟紧仲可唔可以访问肥彭”。除《苹果》外,几乎所有媒体都避谈国安法。《苹果》有论坛版和财经版的多年作者宣布搁笔。
这几天我也备受海外亲人和香港朋友关心,不是问我会不会离开,而是直接说要离开了;会辍笔吗?如履薄冰地写还有意思吗?毕竟高龄了,要做的事也做完了吧?
虽然我在上周文中讲“不要被恐惧支配”,但如果我说不害怕那是自欺欺人。尤其是面对的是我们陌生的国家权力最大化法律。香港人习惯守法,恶法亦法。京官港官一再叫香港人不要以身试法,公布当天未让市民消化就以非我们熟悉的方式执法,传媒人、写作人岂会不感威胁?
国安法虽说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言论自由、集会示威等权利。但这类权利在中国宪法中也是有的,而在中国的执行却与过去的香港极不相同。在我漫长的编辑和写作生涯中,遵从的言论自由原则是:除了会造成“明显而立刻的危险”之外,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意见都可以表达,而且这种表达也包括在示威中的所有展示。在国安法之前,香港的司法已经不是这样了;在国安法之后只会更严厉。
在西方普通法国家的案例中,“鼓吹”、“煽动”都不能入罪,因为鼓吹、煽动涉及意图,而意图是摸不着、看不见、无法证明的东西,很难具体区别煽动和呼吁、鼓吹和主张的界线。但这几年,香港法庭已经屡屡以“煽惑”罪名判刑了。在国安法下,我很难辩解自己的论述如何不是“煽动”。
我们写文章,只是写出自己的见解,至于读的人产生怎样的感情,是无法预知的。因此也就无法保证文章不会“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的“憎恨”感情,而一旦让人产生这种感情,为文者就罹法网矣。
国安法说“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既然是法律,难道在学校、媒体、网络没有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就是犯法?
在国安法公布三天后,出了英文版,被发现上述条款在“应当通过学校”之后又加了“university”(大学)。我们不知道是以中文为准还是以后来出的版本为准。如果以后来出的为准,会不会过几天又有新词语加进去?
依据国安法成立的国安委,前天开会并发布《实施细则》,其中第5条规定“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若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香港警方提供资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十万港币及监禁六个月;而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资料,则可被判罚款十万港币及监禁两年。
怎样强制外国及台湾去执行?怎样向他们定罪和判刑?是派出战狼到美国、台湾,像抓桂民海似地把政治组织代理人抓回香港吗?台湾行政院长苏贞昌回应说:“中国所立的法律居然管到全世界各地、管到全世界人民,甚至管台湾。”百思不解。
国安法及其执行都太深奥,正常人很难明白,写作人更难以拿揑,随时会招祸上身。惹不起,躲开就是不可免的事。怎么躲?文字还是人身?我和许多写作人一样,都在纠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