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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的法制“大跃进”

1958年春开始的史无前例的“大跃进”,全国各行各业无不受到严重破坏。我们国家的法制也被折腾得支离破碎,法不成法。笔者当时在山东一个政法部门工作,亲历了法制被折腾的全过程,感受极深。

建国初期,毛泽东曾一度关心国家的法制建设。他亲自领导,并直接参与宪法的制定。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宪法。毛泽东说:“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1956年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党中央当时的二把手刘少奇,在向大会作的政治报告中,强调了法制建设的重要,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这一些,都为国家的法制建设指出了方向。当时,从主管全国政法工作的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到各级党委及其主管政法工作的书记、各级政法部门负责人,无不认为中央领导人重视法制建设。“实行法治”,成了全党的共识,国家法制建设走出重要的一步。然而让人无法料到的是,宪法尚未全面实施,许多法律尚待制定,毛泽东关于法制的想法突然改变了。虽然没有说宪法作废了,但事实上不算数了。
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在北戴河协作区主任会议上说:“宪法记不得了。”“不靠刑法、民法维持秩序。”“要人治,不要法治。”“会议决议就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人民日报》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法。”宪法及其他法律,领袖一句话就变了。其他各级领导人都要跟着变。也没有人敢不变。第二把手刘少奇在同一个会议上说:“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上靠人。”此后,从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到各级党委及其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干部、各级政法机关的负责人,都一百八十度的转弯。他们从积极主张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到批判“法治”、反对“法治”。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负责人,在“反右派”结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讲话时,狠批了检察院组织法。说检察干部执行组织法是“动不动拿本本来”。并说:“你这个检察院,你这个第二党,都监督到党的头上了。”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高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原来都是积极提倡法治,主张法制建设的,自贯彻全国四次司法工作会议和传达中央领导人关于“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讲话以后,一反过去,他们在山东省委主办的《新论语》刊物上(早已停刊),以“提倡人治,反对法治”为题,共同发表文章,批判坚持“法治”是资产阶级法律观点。说“坚持人治,还是坚持法治,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还是坚持资产阶级专政的分界点,是两条路线斗争的大是大非问题”。

由于从上到下对法制的大批判,初步建立起来的法制体系被打乱。公检法三部门形成的各有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被废止。法律规定的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基本没有实行。“大跃进”期间,在“打破法律框框”的口号下,许多地区,特别是一些县、市政法部门,积极追赶“大跃进”的“浪头”,批判法制,否定法制,否定法定的部门职能,推行公检法合并。合并后的名称有“安全部”、“治安部”;人民公社成立后,有的称“政法公社”等等。公检法三家合并后,办案“吃大锅饭”,倡导“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一长代三长:公检法任何一长都可代替三长办案。一员代三员:公检法任何一员都可代替三家任何一员行事。所谓回来再分家,只是在法律文书上分别盖上公检法的印章。

在捕人、判刑上,某些政法部门也有“新创造”,所谓“四就一马”就是“新创造”的事例之一。四就:对犯罪嫌疑人就地逮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判刑。一马:马上送劳改队。这种简单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办案方法,曾一度在一些政法部门,特别是一些基层政法部门流行。山东省委政法部发现这一错误的办案方法后,曾开会制止。但许多县、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干部,认为这是“新事物”,省人力,省时间,符合“大跃进”“多、快、好、省”的要求。这种错误的做法,在较长的时间内未停下来,个别县、市持续到1962年。

一些县、市政法部门,在党委分管政法领导干部的鼓励下,提出不但要紧跟“大跃进”的形势,而且政法也要“大跃进”。为此,一些政法部门提出了一些脱离实际的计划,喊出了许多离奇的口号。提出:“从杀人、放火,到小偷小摸、封建迷信等三十多种犯罪全消灭”,把本地区的治安整顿得像“玻璃板、水晶石那样透明”。还有的提出:“苦战七昼夜,实现安全县。为了实现安全县,宁愿少活二十年,豁上身体掉二十斤肉。”类似口号在一些县、市政法部门层出不穷。

“大跃进”打乱了政法系统正常的工作秩序。有些分管政法工作的党委书记,听说“打破法律框框,不受法律的约束”,就亲自上阵,用大会捕人的办法为工作开道。据1958年6月24日《大众日报》文章:“惠民地区不少地方开千人大会,游行示威,为翻粮打伤群众。地委书记李×擅自决定:在惠民、阳信等县城成立打击现行指挥部,他亲自指挥抓人。”又据1958年4月山东政法会议披露:有些县、市政法部门“搞花样,凑热闹”,热衷于“大呼隆”。乐陵县政法部门,在县委分管政法书记的亲自指挥下,调集500名民兵,各持步枪、土炮、大刀等武器,如临大敌,在县城游行示威,高喊:“誓与违法犯罪分子决一死战。”滕县政法部门一长代三长,各带领“突击队”分头抓人。苦战一昼夜,三支“突击队”各抓人一百多。县检察长向县委“报捷”后,又向省检察院“报捷”。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鸿儒听了“报捷”汇报,认为他们突击抓人的做法很“玄乎”,对报捷的县检察长说:“大跃进抓人也要讲事实、讲证据,要符合逮捕标准。抓人不能搞突击。”“报捷”检察长听了不高兴,说县委已表扬了他们。

政法“大跃进”的花样很多,有的地区创造“多快好省”破案法。菏泽地区政法部门阎××一长代三长,创造“双百”专区,计划在30天内,现行案件破案率百分之百,解放后未破的积案,破案率百分之百。“双百”计划下达到各县、市的政法部门,落实到人,包干负责。“包干”人员感到压力大,唯恐限期内完不成任务,在破案中采取违法手段,选择地富反坏为破案目标,利用村干部向群众暗示、诱导,秘密投票选举作案人,名之曰“群众路线”。破案人员认为即便抓错了人,放人了事,不会追究责任。省政法工作组抽查了“双百”期间50起捕判案件,错案占85%以上。省政法工作组向省委政法领导小组汇报了“双百”考查情况。领导小组认为:“双百”做法不能保证“不枉不纵”,不要继续下去,还是坚持正常办案。

“提倡人治,反对法治”,以权代法也就成为“当然”。领袖既然说“不靠刑法、民法维持秩序”,“要人治,不要法治”,所以抓人、判刑,也就无须依照法律;权力决定案件。1960年春,昌潍地委副书记孙××坐镇益都县,亲自指挥建立“共产主义新村”和开展“民主革命补课运动”。所谓“补课”,就是补划地主、富农成分,全县补了3000余户(经核查全部否定)。“建共产主义新村”,采取先破后立,拆房扒屋,已拆房占全县全部房屋的40%,一家三代只给留一间屋,逼着群众到“共产主义新村”地址建新房。这时,正是三年灾害的严重时期,群众哪有物料建新房。“共产主义新村”一场空,引起村干部、群众的强烈不满,甚至谩骂,有的村干部带领群众集体上访。孙副书记听了汇报,火冒三丈说:“那些不满分子表面上牢骚怪话,实质上是联合新老地富反坏攻击社会主义,要进行打击。”在孙副书记的指挥下,全县大逮捕,半个多月的时间里,全县逮捕1070人。逮捕这些人,有县委书记批准的,有一长代三长批准的,甚至还有公社书记批准的。先捕人后补手续,检察分院不审查材料,只管盖章。大量捕人,县看守所容纳不下,分到各公社关押,并准备在各公社设临时法庭,进行公判。这真是法制的大倒退和对法制的严重破坏。

山东省委发现益都县乱捕乱押,拆房扒屋,对农村党员、干部乱开除、乱撤职(开除、撤职,占全县党员、干部的47%),特别是大批饿死人的问题,省委书记处书记裴孟飞前往处理。他对地委、县委领导人,特别是对地委孙副书记进行严厉的批评,并责成他们进行检查。省委政法工作组对1070起案件逐案做了复查,错案占97%以上。对错捕的人,“教育释放”,不了了之。

“大跃进”中,法制被打乱之后,一些党委分管政法的书记或政法部长,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干预政法部门正常业务活动。1960年春,金乡县法院审理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合议认为:被告说“人民公社好,就是吃不饱”,应判三年刑,合议通过。正要宣判时,县委政法部长徐××来到合议庭问:“准备判几年?”审判员答:“合议三年。”徐部长说:“不行,攻击人民公社的案件要重判,弄他十来年。”审判员只好重新合议,由原合议判三年改为判十年。1960年省检察院工作组抽查了当年捕判的金乡县城关公社60起案件,按当时的标准,错案占75%以上。在抽查阅卷中,看到大部分案卷都有徐部长“指示”的记录。

有的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干部,以政法部门“当家人”自居。不懂法律,不懂业务,却又独断专行,自己说了算。1959年夏,泰安地区(当时归济南管辖)有人举报肥城县发现特务组织。济南市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人魏××闻讯后,先下令抓人。肥城公安局长经初步调查,认为案件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向魏××汇报了自己的看法:“如果认为是特务案件,究竟是中统呢,还是军统呢?如果都不是,这起特务案,就值得研究。”魏××听了汇报说:“我不管他统不统,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在魏的决定下,先逮捕了“为首分子”。审讯中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被株连40余人,全部逮捕。他们的口供互相矛盾,又自相矛盾,且时供时翻。经公安部门反复侦查和预审,没有得到任何有价值的证据,建议撤案放人。魏××说:“不是没证据,而是没本事。”不同意释放在押人员,坚持继续审查。这时,正是三年灾害最严重的时期,不要说在押人员,就是平常百姓,也有许多人被饿死。看守所内在押人员严重的饥饿,加之许多疾病的发生,三天两头的抬出死亡的在押人员。所谓“特务”案的40余涉案人员已死亡过半,且死亡继续发生。

山东省委及省政法部门,不断收到泰安地区政法干部的来信,反映泰安、肥城特务案是假案,要求查清。省委组成政法工作组,对这起“特务”案做了反复的调查研究,认为这是一起由假“情报”,加之个别领导人的主观主义造成的一起重大错案,应立即纠正,释放现有在押人员。魏××听了工作组的汇报说:“我说是特务,你们说没证据。你们说不是特务,我看也没证据。”魏仍固执己见,但自知没有理由坚持,在上下压力之下,也只好同意撤案放人。这起“特务”假案,已过去半个世纪,但凡亲历这一事件的人,都记得这是法制被搞乱,权大于法的恶果,其教训是惨痛的。

对法制的折腾,还表现在鼓吹检察机关取消风和反对法律监督上。检察机关及其监督职能,是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确定的,但在“反右派”和“大跃进”中,对检察机关指责颇多。在法律虚无主义的指导下,检察机关在一些地方名存实亡。有的检察机关只在门口挂个牌子,无检察人员办公。

检察机关及其法律监督职责,不仅遭到某些领导人的批判,且许多检察干部因履行监督职责,有的被打成“右派分子”或“反党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受到错误的处理。昌潍检察分院检察长贾振英,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纠正了有关部门一些违法现象。特别在刑场监督中避免了几起错杀,受到省委、地委、省检察院的表扬。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世英,在山东全省检察长会议上,以“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为题,作了长篇讲话。对亲临刑场监督,避免错杀农民安乐三(村干部诬陷安有两条人命)的胶南县检察院检察员刘明智,给予很高的评价。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受到了表扬,转眼之间却成了严重错误。贾振英被指责“矛头对内,以监督自居,向党邀功,贪天之功为己功”。贾被打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下放养猪。1962年平反后,省委、地委、省检察院仍肯定贾振英依法监督是正确的,只是因履行监督职责得罪了管政法的专员李××才遭此危难。

刮检察机关取消风,反对法律监督,主要来自上面某些领导人,下面有些人跟着刮风。谢富治初任公安部长时,到山东烟台视事,时有省检察院工作组在烟台地区调查案件,顺便向谢汇报情况。当汇报莱阳县村干、民兵违法乱纪,全县打死、逼死60余人的情况时,谢说:“违法乱纪打死人固然不好,但维护了社会治安。”在向他汇报有些地方刮检察机关取消风,有的县、市检察院只挂个牌子时,谢说:“这就对了,过去检察院做了些扯腿的工作。”谢富治的谈话表现了他是那么漠视人民生命,又是那么反对法律监督,让向他汇报的检察干部听了寒心。

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后,检察机关及其业务活动有所恢复。但无论从检察队伍的数量、干部的监督意识、依法办事的法治精神等,都未能恢复元气,更谈不上符合检察院组织的要求。经过对检察机关的批判和对检察干部的打击,许多检察人员如惊弓之鸟,做驯服工具的“训教”牢记在心。一位1939年参加革命,建立检察署就从事检察工作的“老检察”,1962年回到检察岗位,与笔者见面时说:“这几年挨了三次批判,得出三个教训:一不说依法办事,二不说法律监督,三要做驯服工具。”检察干部虽然回到检察岗位工作,但在思想上很受压抑,时刻提心吊胆。

贯彻“八字方针”后,法制体系和工作制度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但“反右派”和“大跃进”中被颠倒的法制是非并未得到澄清,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并未树立起来。权大于法的观念,在某些领导干部中,更加突出、牢固了。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仍是句空话。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再无人敢说话。

“大跃进”之后,办案已没有什么标准。刑法仍是草稿。“大跃进”前,高层政法机关往往制定若干“政策界限”,作为捕、判的标准。但法制遭到折腾后,连“政策界限”也不见了。捕人、判刑主要是为运动、为中心工作服务,只要涉及这两方面案件,就要狠狠地打击。过去提出的政法案件“三少”(捕人要少,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变“三多”。不仅如此,有的省、市还自制“土政策”。1964年山东一政法部门主要负责人,从南方某省取来“打击贫下中农就是反革命”的“真经”(打贫下中农一巴掌就是反革命)。还有所谓“群众专政”(群众定坏人,管坏人,改造坏人)。曾一度出现法制的混乱,大概这就是“人治”。

“大跃进”后的宪法名存实废。宪法无任何实力支撑和保障。毛泽东说:“宪法是根本大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都要实行。”但是恰恰一些领导人不实行。因此,被折腾的宪法,一不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二不能约束权力的滥用,一纸《5·16通知》,就把全国人民投进灾难的深渊。这是解放后三十年法制的悲哀。

“文革”开始,我国法制在遭到百般折腾后,又被摧毁殆尽。全国遍地是打砸抢烧杀。“大跃进”、人民公社,造成几千万中国人民生命的丧失,“文革”又使二千万中华儿女的生命被夺走(叶帅讲话)。五千年的古国文化遗产大部分惨遭毁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被任意揪斗、侮辱,残酷地剥夺了一切权利,直至生命,在“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悲愤中离开人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我国法制得以恢复和重建。三中全会后,检察机关是重建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国家的法制有了显著的进步和发展,终于又回到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来。但不可低估的是:“反对法制,坚持人治”,甚至乐于“无法无天”、抵制“依法治国”的流毒,对法制建设仍有长期影响。某些人还是权大于法。几年前笔者就亲耳听到一位管政法的省委副书记在检察会议上说:“不要管那些法律条条。”看来,他还是喜欢“人治”,喜欢以权代法。

笔者从亲身经历中,深刻感到:法律监督也许是有效制度之一。但政治不改革,法制也不可能改革,法律监督仍没多少权威。只有实现了“民主法制”,那才是“依法治国”的真正到来。让我们翘首以盼。

(作者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员)

《炎黄春秋》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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