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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玮平:实名下的无谓抗争

外甥佳佳提到他为查身份证的事跟警察掰扯半天,也注意到地铁安检的液体检测仪器。这世界真奇妙,我们从来都没交流过这些,他怎么跟我这么像?对很多人来讲,这些检查、审查的存在理所当然,根本不值得他们抬个头,或者将眼睛从手机屏幕上移开哪怕一秒,遑论还要凝神问个为什么。世事如此,我也不鼓励年轻人事事都较真,太累,但能发现一些寻常事中的不寻常,至少说明他在思考。

2017年3月1日,我去西安城西客运站,想坐大巴车回老家凤翔县。卖票窗口姑娘照例飘出一句:身份证。按经验,买票本是无须身份证的,她要身份证是为搭售三块钱的保险。很多人没注意,或以为保险和票不可分,或懒得为几块钱费口舌,但这里面其实很有问题。

售票员无区别的向乘客索要身份证,却未告知是用来买保险的,消费者在不知情时即‌‌“被消费‌‌”了。车站这种模糊化的处理,让很多乘客以为保险必须一起买,使其为了买票而不对买保险的事持异议。这些做法,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另外,基于客运的相对垄断性,客运站显然是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搭售、配售特定商品,涉嫌不正当竞争。

保险是个好东西,实际上依法,车主也要为乘客投保的,车站这种做法很恶心,我偏不买。一般说了不买后,售票员知道是个懂行的,就会直接出票了。但那天,她很坚持,又说了一遍,身份证。我也不能示弱啊,也说,我不要保险。她一指窗口的小纸片:长途客运实名制今天开始实行,买票也要身份证!

律师最怕被依法怼,看着似乎是有这么个规定的,只好从了。

毕竟口服心不服,上了大巴,有了时间,我且搜一下。这个实名制的规定是交通部修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后新添加,从2017年3月1日起,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统称实名制管理)。

凭直觉认为这个东西有问题。实名制涉及公民以什么身份参加社会活动,对人的行动范围有重大影响,一个交通部的部门规章,有什么权限设置?一查《居民身份证法》,果然,对身份证,除了户口、兵役、婚姻、收养登记,出入境和警察依职权可以查验之外,唯一的兜底条款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如果要新增应予出示身份的项目,必须是‌‌“法律、法规‌‌”来规定,交通部的部门规章显然层级太低,‌‌“不够格‌‌”。

既然没依据,非得要强人所难,显然侵犯隐私了嘛。有了这个上、下位法律的冲突,我就准备去法院诉一诉了。第二天一回西安,即交了材料。结果莲湖法院半个月没动静。这当然不正常。

作为起诉的常规工作,要查被告的工商资料。我发现,城西客运站的股东里,交管局持有少量股份。这是很奇怪的。如果客运是完全市场竞争行业,作为行政监管部门的交管局不应该持有股份的,以免道德风险、利益冲突。如果客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不但要国有持股,还要控股,而不会只持有少数股份。顺便提及的是,在我起诉后,城西客运站很快变更了股东,交管局不再持股。

我不知这是否和法院迟迟不立案有关,不然一个隐私权的纠纷,不至于如此大费周章。另一方面,我却发现自己错了。

原来,长途客运实名制管理是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生效的3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且该规定第一条写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制定,很容易让人以为该规定即是实名制的依据,但再做些功课,就会发现,实名制管理的上位法渊源是《反恐法》。

不惟长途客运,快递、办手机卡银行卡、上网、住宿、租车,几乎所有生活领域的实名制,都来自《反恐法》的授权。

我第二次被怼了。后来法院把材料退给了我,一脸得意。

但这,还不是结局。

真是不约而同,中国南方,广州黄沙律师也以同样的理由将深圳市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到了罗湖法院,由湖南的王乐律师代理。我专门去旁听。

《反恐法》只规定长途客运实名,却未对多长距离是长途作出规定。交通部的规章里,用的名词是‌‌“省际、市际‌‌”客运实名,不是长途客运。这其实是无法必然兼容的两个概念。黄沙律师的案子里,从深圳福田汽车站到东莞总站,是市际吗?是,但82公里,属于长途客运吗?若按交通部标准,以800公里作为长途客运的标准,相差十倍!

所以,无关乎律师身份,出于一个普通人的直觉,我可能依然是对,虽然法院最终还是没有支持黄沙的诉求。

最后来回答一下很有代表性的一个问题:本来出示个身份证能解决的问题,又是起诉、又是写字、又是旁听,不累吗?

这首先要回答的恐怕是一个大问题:自由及其价值。

动物的活动,多出自本能,而人类的行为,更多体现了其自由意志。你去哪里,什么时间去,你自己能决定,别人无权知道、干涉,这就是一种自由,他是人类在没有形成国家、社会之前的天然样貌,当然也就可以让人有安全感。你可以偏偏就选择让别人知道,那同样是你的自由。但当法律出现,对所有人取消了你可以不为人所知的那个选项,那一部分对隐私有需求的人来说,他就失去了一种自由,同时也失去了一种幸福感的来源。

更可怕的是,失去自由的惯性一旦形成,后果将每况愈下,最后收获的只有‌‌“习得性‌‌”的无力感。现在是省际、市际实名,你觉得无所畏。下一步,县际、镇际、村际客运,甚至公交车都实名。你生活的一举一动都尽在掌握,出门忘带身份证寸步难行。不过,科技进步,还要人伸手刷卡才能实名制的,都是小儿科了。又有了‌‌“雪亮工程‌‌”,街上的成千上万的摄像头,不但识别人脸,还识别步态,再加上大数据挖掘,咱们老百姓啊,真呀真高兴。

北京律师程海起诉中铁西安局列车实名制查验一案,二审我代理。按‌‌“法治派‌‌”沙皇程海老爷子的说法,你们每一次配合接受一次违法查验身份证,就是认为自己是‌‌“恐怖违法、犯罪嫌疑人‌‌”。律师有时候也确实矫情,出示一下身份证就能解决的问题,一旦认定对方无法律依据,非得要说个所以然。这真是病,职业病。

另一方面,实名制是否真的是有效、安全和可行,犹未可知。

在长途客运实名制推行之前,是否有一个立法调研证明,之前因为没有实名制,导致多少罪犯逃脱?企业要为此增加单个客户服务时长、增加人手、购买设备,这些耗费,最终又会以票价上涨的方式传递给消费者,徒增多少成本,可在一开始时即测算过?作为企业的客运公司,应该采取何种手段,防止海量客户资料被泄漏,被攻破?那些售票窗口,大多也就是出示一下身份证就给卖票,全然不管人和证件是否匹配,依靠毫无动机的商业企业,又是否能真正做到实名?

这些问题,没人回答。但不重要。不过是,每天出门,路上又多验了一次身份证,街角又出了新款的高清摄像头。熙熙攘攘,没人说不,甚至没人care。如果非要说有,就是观察到曾有几个二逼律师出没,仅此而已。

看到佳佳的文章,对此印象深刻,就把这些经历记下来,聊作纪念,也以为无力的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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