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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弹飞过之后再看辱母案

辱母案已经过去好几天了,但我始终没有就此发表自己的评论,以至于很多微友也问起我。原因在于我最近一个月几乎发不出文章了,一发就是秒删,灰心丧气是必然的。我的微信号也被重点伺候了,每天都会有2-5小时不等的禁言期,一种不祥的预感也在恐吓着自己。

最近十天之内发生的具有公共影响的杀人案件连连不断。江西老农明经国杀掉了带队强拆的副乡长,其被捕的图片瞬息就传遍了互联网,并且还上了美国时代周刊。老农杀人的舆情方兴未艾,山东聊城辱母案迅速炸爆互联圈,接着,主流媒体和主流公知名人大家也纷纷跟进同声谴责辱母伤害案判决的不公。昨天,在湖南又发生一起13岁少年因索钱上网未果而杀掉奶奶的悲剧,今天早上又传来重庆忠县常务副县长毛国强在办公室被杀并被抛尸楼下的惊悚血案。

虽然大地春光明媚,但并非人人春意盎然,从对四起杀人案的舆情反应看,似乎民心早就按耐不住自己的烈日炎炎。

副县长抛尸于楼下,副乡长葬身于镰铲,逼债黑手命丧于救母心切,含辛茹苦的老奶奶冤死于小孙子愤怒的双眼。四起血案淋漓尽致展现了当代中国底层政治、经济、教育和民生危机四伏的暴戾生态,虽然四案事发于千里之隔,但每一起案件都或明或暗广泛存在于每一地。如果将四起案件浓缩于某一县,我们似乎隐隐约约可以勾绘出这样一张中国地方生态图谱:官员在屌甩政治,黑帮在屌甩经济,金钱在屌甩教育,直到最后必然出现引起举国民怒的当面屌甩母脸而震惊中外的恶行。因此,辱母案是官员政治、黑帮经济和金钱教育三合一聚众淫乱下的蛋,只不过发生在山东聊城的这枚辱母臭鸡蛋给捅破了而已。

辱母案之所以能瞬息引爆舆情的同声谴责,关键是极端辱母行为让人产生的情境代入感比杀母更强烈,普通人的情境代入感是有一个暗设条件,那就是被侮辱对象是处于无辜状态。但发生在聊城这起逼债事件中的当事人就不存在这样的暗设条件,尤其以死者杜志浩为首的讨债团伙更不会有这样的暗设条件,他们为所欲为地肆意侮辱于母苏银霞,在他们心中也许认为这是苏银霞的“罪有应得”,他们所有手段和极端就为了一个目的:17万能到手。

他们也不会杀掉苏银霞母子,这是双方共同锁定的底线信息,但苏银霞母子是否预期到自己将会承受的遭遇?是否有准备承受这些遭遇?前一天苏银霞已经被按进马桶,这样的侮辱似乎也不比后一天的露体羞辱差多少,但于欢为什么没有激烈反应?根据相关报道可知,是公司员工从窗外看见杜志浩退掉裤子才报警的,而于欢是在警察来了之后又出去了才顺手操起水果刀反抗的。这说明,于欢的持刀反抗并非是因为杜志浩的极端辱母,而是因为发现警察不管不顾之后对脱身的绝望。这似乎在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信息:受辱和脱身相比,于欢母子也许更在乎的是后者。

一个疑惑至今也没有任何报道能释疑,苏银霞借高利贷135万,一年后连本带息差不多都还了245万,但为什么仅仅为了区区17万就这么不愿省事呢?作为有几千万负债在身的苏银霞,作为能顺溜溜还掉高利贷245万的苏银霞,无论如何不会想不出办法还掉17万的尾巴。但为什么就宁愿忍受奇耻大辱在这17万的小钱上呢?与此同时,为什么逼债团伙会对已经还掉245万的苏银霞还要对17万的尾巴下如此狠招呢?几天来,我总是在这17万的小钱身上解不开这辱母案的轩然大波之谜,似乎很多细节都不符合常识。这个问题仅仅是提出,并非本文要深究它,而是为读友提供一种我的思考。

根据前面分析,尽管在时间序列上于欢的持刀反抗致人伤亡并非因为极端辱母而是因为对脱身的绝望,但这丝毫不影响对于欢的量刑必须将极端辱母环节纳入持刀反抗的心里动因中来。无论于欢当时是因为什么而反抗,只要极端辱母事实与持刀反抗存在环节上的依存关系,这在法理上都可以将其视作主要心里动因。只要杜志浩的极端辱母在事实上成立,无论在人性伦理上还是文化传统上,于欢的操刀反抗天经地义就属于正当防卫的法理范畴。

于欢的正当防卫有过失,但并不过分。舆情普遍报道于欢持刀反抗致一死三伤,但法院判决“无期”主要依据的是“致人死亡”。这就太值得商榷了。杜志浩受伤后是自己走出事发地点,在门口还说了一句“这小子来真的”,并且是自己开车去的医院,并且到了医院由于另一起纠纷又与别人打了一架。请问,那杜志浩最后的“死”与于欢之前对杜的“伤”,究竟存在多大程度“致”的关系?确实于欢对杜的死有“因”的直接关系,但杜志浩的死“果”不能全由于欢的“因”来承担吧,可以毫不犹豫地说,恰好是因为杜志浩被伤后上演的一系列骄横自信而自取灭亡。

警察的不作为是导致于欢情绪失控的主因。千等万等就等警察来能缓解事态,但警察来了一句“要账可以,但不能打人”就走了,于欢最后的脱身希望彻底破灭了,才有今天轰动全国的辱母伤人案。警察的“要账可以”是什么意思?别人明明是非法长时间拘禁和侮辱,这与要账有什么关系?难道非法拘禁就因为要账成为警察“可以”的处境理由?荒唐。因此,警察渎职罪是铁板钉钉。不是因为辱母,恰好就是警察的渎职,于欢才在绝望中操刀反抗。

单纯从审判角度看,于欢案非常简单,与高利贷纠纷并无关系(尽管是发起原因),与于母苏银霞的其他犯罪涉嫌更无关系,与社会大背景的其他种种问题均无关系。于欢案只须认定四点:(1)非法拘禁是否属实?(2)杜志浩等人的极端辱母环节是否属实?(3)警察是否渎职?(4)杜志浩受伤后的系列行为是否应该对死果承担部分责任?前两点是构成正当防卫的法理要件,第三点是激发正当防卫实施的直接原因,第四点是减免因正当防卫致人伤亡罪的具体量刑。仅凭第四点,于欢最多够无期;附上第一二点,就只能判于欢为8-10年;再附上第三点,判三缓五就是恰如其分的量刑;如果再体谅一下民意,判三缓三就是最佳结局。

于欢案虽然很简单,但于欢案的案中案就是一项庞大的社会治理工程。无论舆情有多么火爆,解决于欢案仅仅是揭开系列窝案的小盖子。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辱母辱妻辱女案都将接踵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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