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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尴尬处境

——朋友家的时事讨论会(二)

我向朋友们介绍说,不管你们持什么观点,都有必要了解中国政府在南海问题上的尴尬处境:一是联合国及国际法庭的介入对我国不利;二是国际舆论一面倒;三是周边国家的空前团结及美国的介入使南海问题国际化、复杂化。中国政府自1949年以来第一次陷入无任何朋友支持的孤立处境。

1、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必须在2009年5月13日前提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案给联合国划界委员会接受审议,供委员会审议划界。对那些占据南海诸岛的国家来说,这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取得国际“承认”的机会。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等国都提出了领海基线法案,惟中国没有向联合国提交有关的划界案。说实话,中国也无法向联合国提交有关南海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案,因为中国大陆架怎么延伸也延不到南海的曾母暗沙。尽管中国外交部就此问题向联合国秘书长和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施加压力,但联合国是否会屈服中国的压力就很难讲了。一旦联合国批准这些国家的划界案,中国将更加被动。

国际上海洋争端的和平解决方式除了双方自愿调解方式外,还有一种强制解决方式:一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进行仲裁,二是将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庭,三是提交给国际法院进行仲裁。这三种方式虽有强制性成分,但都属于和平解决方式。中国愿意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意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有关部门解决;而东盟恰恰相反。

2、中国已经输掉了在南海问题上的国际舆论战。当中国多年前提出“和平崛起”的时候,国际上普遍持怀疑的态度。但除了美国等西方国家外,我们周边的国家都谨言慎行。但他们知道,一旦中国有足够强大的海空力量时,有争议的南中国海问题必将以激化的方式浮出水面。为此有关国家暗地里做了充分准备,在国际法上下足了功夫,寻求国际上的同情与支持。当中国和越南、菲律宾直接发生海上冲突时,发现国际上对中国是一片谴责;当中国还在做梦采取“双边形式”解决南海争议时,发现有关国家已结成同盟,通过《东盟关于南中国海问题的宣言》,绝不单独和中国谈判,南中国海早已“多边化”、“国际化”。直到现在,中国还在自言自语“和平崛起”,但国际上的评论却是:用“强硬政策”来形容中国在南中国海问题上的态度已经不够,而是应当用“具有侵略性”了,随之而来的是该地区有关国家和中国都陷入疯狂的军备竞赛,火药味越来越足。

3、美国、俄国、日本、印度等大国开始介入南海冲突。过去这几个大国都没有介入南海冲突,不就是几个不毛小岛嘛!不影响他们自由航行。但当中国2010年3月宣称南海主权是中国的“核心利益”时,国际上炸了锅。过去,中国只是把台湾、西藏等定位为“核心利益”,现在中国发出新的信号,意味着中国将不惜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来解决海上的主权问题。国际舆论认为中国出尔反尔,没崛起时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崛起后就变成“核心利益”。讥讽中国采取双重主权态度:在北边,中国正式与核大国俄国签署“边界划定协议”,承认其历史上侵略和占领中国领土的合法性;而在南边,却以“核心利益”为由,不惜以武力解决与周边小国的主权之争,有“惧大欺小”之嫌。

美国公开介入南海主权争议,希拉里表示:“美国不支持任何一国的主权要求。”解决南海主权争议是“美国的国家利益所在”,“美国的国家利益在于航行自由,亚洲公海开放,在南中国海遵守国际法。”全世界三分之一的船运要经过南中国海,美国认为:如果对中国对南海的主权要求听之任之,那么就会使北京成为所有途经该海域的国际海上交通的“裁决者”,而这是美国所不能接受的。只有美国参与才能让东盟国家获得足够的信心坚持要求北京遵从国际法。

日本发表强烈抗议,因为南海是日本的经济命脉通道,一旦被中国控制,会对日本经济带来毁灭性影响。东盟10国更是同仇敌忾,7月下旬在东盟峰会上,我国外长遭到与会国代表的围攻。我国外长尴尬、恼怒,声称这是“一场有组织有预谋的对中国的围攻”。国际媒体纷纷以“四面受敌”、“陷于孤立”等词汇描绘中国的窘境。东盟除了显示内部的团结一致外,还决定引进大国来制衡中国,在新加坡和印尼倡导下,东盟10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将现行的东盟10+6(东盟+中日韩印澳新)对话机制扩大为10+8(增加美俄)。

到了10月,中国态度又变得缓和,放弃了“核心利益”的提法。中国领导人明白,若美国一旦加入,局势对我将更加不利。解放军总参谋长陈炳德对美军参联会主席马伦表示,中国对南海的主张是明确的,一贯的,原则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美国不用为南海地区自由航行的问题操心和担心,南海地区的自由航行不存在任何问题”。

一个大国,头脑一热,就来个“核心利益”;碰了钉子,就放弃“核心利益”,儿戏一般。

但美国也不是傻子,心里很清楚这种保证是不可靠的。一旦南海成了中国领海,一旦中国海军强大到能与美国抗衡,能不能自由航行就很难说了。因为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允许外国船只尤其是军舰在自己国家的领海里自由航行。

在讨论中,朋友们很自然地联系到东海的钓鱼岛(日本称尖阁群岛)问题上,问我怎么看。

我认为,钓鱼岛不可能按照中国的要求解决,说白了,就是不可能成为中国的领土。我的理由有三点:

1、从历史依据上看,国际上一直承认钓鱼岛属于琉球群岛。

琉球群岛在历史上是独立国家,明清时期它与中国是一种朝贡关系(清朝时期它同时也和日本是朝贡关系),就如同当时的朝鲜、越南,但绝非中国某些军事家宣称的琉球群岛曾属于中国。明治维新后日本出兵占领琉球群岛,改置冲绳县。在1889年,清朝游历使傅云龙由总理衙门派遣出使日本,写成《游历日本图经》作为官方报告给朝廷,得到驻日公使、总理衙门、李鸿章以及光绪帝的一致肯定,李鸿章还亲自作序推荐。在书中所列举的日本属岛名单上就有钓鱼岛和黄尾屿。这是中国对钓鱼岛属日的第一次确认。这还在割让台湾之前。

二次大战后,美国决定把台湾归还中国,罗斯福恨透了日本,主动提出把琉球群岛包括钓鱼岛交给中国,当时的中国政府没有接受,也没提出钓鱼岛,失去了最好的机会。后联合国授权美国托管琉球群島,包括钓鱼岛,当时的民国政府也没有表示异议。1948年由中华民国内政部方域司出版的《琉球地理志略》中,把钓鱼岛列为琉球八大群岛之一。在1947年行政院新闻局印行的《琉球》中,也把钓鱼岛划入琉球的地界。而中华民国在战后初期讨论战后领土问题的内部文件中也确认钓鱼岛属于琉球。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本来可以推翻前面政府的决定,在美国托管琉球群岛的问题上特别是钓鱼岛提出领土主张,但毛泽东也没向美国提出钓鱼岛问题。

2、最关键的在于“实际占有”。钓鱼岛现在控制在日本手里,1970年从美国手中接收后,“实际占有”很快满50年。按照国际惯例,如果有争端的岛屿,被某国占领五十年后,其主权归占领国所有,也就是国际认可的“时效取得”。我不认为在这“时效即满”的8年里,中国会收回钓鱼岛。

3、1949年后中国政府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态度,1992年2月25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正式将钓鱼岛岛列入中国领海范围。但没有考虑用武力收回。

毛泽东时期,中国不提钓鱼岛主权争议。1953年,琉球人民反对美国把琉球变成美国的军事基地的斗争风起云涌,《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明确指出:“琉球群岛散布在我国台湾东北和日本九洲岛西南之间的海面上,包括尖阁诸岛(本文注:钓鱼岛)、先岛诸岛、大东诸岛、冲绳诸岛、大岛诸岛、土噶喇诸岛、大隅诸岛等七组岛屿……”,间接等于承认钓鱼岛属于琉球群岛。从中国编订的53年、58年、60年、67年、69年版本的地图来看,大多数都是标记为“尖阁群岛”、“鱼钓岛”。对中日界线的标记也明显为日本所有。这些史实的披露对中国确实有些难堪。1953年和1970年,美国分两次将原来琉球群岛的领土(包括钓鱼岛)移交日本。1972年中日建交,周恩来表示:钓鱼岛的问题没有必要涉及。它和恢复邦交相比,就算不了什么问题。

邓小平时期,主张“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1984年10月,在中顾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邓提出:“一个办法是我们用武力统统把这些岛收回来;一个办法是把主权问题搁置起来,共同开发,这就可以消除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此后,我国便将“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当作了处理南海及钓鱼岛问题的方针。从逻辑上分析,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提法:“搁置争议”就是搁置主权,岛屿在人家手里,你不争议,人家何乐而不为?还有,如果真是自己的领土,干嘛和别人共同开发?这不等于自己否定了自己的主权吗?实际上这是小平的智慧之处,因为岛屿控制在人家手里,不打仗是要不回来了;打仗后果严重。因此你可以认为“主权在我”,我也可以认为“主权在我”,咱们不要争了,共同开发资源,也就是我能进入到你控制的岛屿周围开发。这叫以退为进,暗渡陈仓,目的就是开采资源。

总之,毛、邓都是率兵打过仗的人,但却都不愿意把钓鱼岛权属问题闹大,影响两国的关系,更不愿为此动武。

以后的江时代,钓鱼岛比较平稳,台湾海峡却波涛汹涌。到了胡时代,台湾海峡平稳了,南海及钓鱼岛开始波涛汹涌。虽然最高领导人从来没有率领军队打过仗,也提不出更高明的方案,但是却出现了态度忽硬忽软的现象,“核心利益”的提出与放弃最有代表性。另外,2008年我国开始派渔政船到钓鱼岛附近巡视,军机、军舰也曾出现在钓鱼岛海域,似乎比前面的领导强硬,使局势变得紧张;但让你看不明白的是对民间保钓行为却压制极为厉害,保钓船一律不得出海,似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有代表性的是被愤青们视为爱国英雄的冲撞日本巡逻舰的中国船长詹其雄回到国内,不但没有收到英雄礼遇,相反被监禁在家,不得会见媒体,取消话语权,渔船也被没收。

我对持强硬态度的朋友们开玩笑说:“你们要不信,可以试试申请在北京或广东举行‘保钓游行’。我敢肯定,不但不会被批准,还会挨公安部门一顿臭骂。”

如果中国政府要正式声明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首先要对当年蒋介石和毛泽东代表的中国政府的态度作出法理解释,然后要提出法理根据,并采取措施。

20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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