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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新规定杜绝非法疫苗

针对山东省非法疫苗系列案件,中国国务院公布实施“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维权律师和疫苗受害人家长,对于修改条例的力度质疑。

新华社周一(25日)报道,针对山东非法疫苗系列案件, 中国国务院23日公布实施“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决定》指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药品批发企业将不可再经营第二类疫苗。强化疫苗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明确配送责任,强化储运的冷链管理,要求疫苗储运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部分疫苗还应加贴温控标签,同时在疫苗接收环节增设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

《决定》完善了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相关企业和单位应记录疫苗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全程可追溯;对包装无法识别、来源不明等情形的疫苗,要如实登记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监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有关因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决定》取消了“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参加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的条款,对于第一类疫苗引起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经费中安排,第二类疫苗引起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增加了“国家鼓励建立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著予以补偿的机制。”的内容。

本台记者就此《决定》采访了疫苗受害人维权律师余文生。余文生指出,《决定》修改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但还没有做出相关的刑事立法,一个类似的条例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疫苗问题。

余文生说: 疫苗受害人家长董小新向本台指出,政府的补偿费用不能够解决基本的医疗费用和受害人长期护理的需求。

董小新说: 《决定》亦称加大了处罚及问责力度,对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运疫苗等严重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增设5年至10年禁业处罚,增加了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并完善了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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