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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不再独裁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主体制上的联邦制国家。今天宪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是当年各方艰苦努力的结果。

经历了希特勒及其国家社会主义专制统治的黑暗年代之后,战后德国重新获得了民主,并出台了临时宪法。

1949年,德国西部通过了至今依然有效的基本法。这是一部以德国重新获得统一为目标的过渡性宪法。其有效范围包括当时的美国、法国以及英国占领区。而在东部的苏联占领区1949年则建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90年,东西两个德国实现统一,当年的过渡性基本法成了对整个德国有效的宪法,并成为德国自由民主制度的基础。

1949年联邦德国首任总理阿登纳签署基本法

历史的惨痛教训

基本法保障所有人的自由和尊严,无论种族,出身,语言以及宗教信仰,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此外,通过三权分立,使政府的权力受到严格的控制,为的是让德国永远不再出现独裁政权。

依据基本法,德国成为具有三个层面的联邦国家:联邦和联邦州分享德国的政治权力。联邦州将一些重要权限上交联邦,但同时参与联邦层面的立法过程。而在其他许多领域,联邦州享有完全独立的立法权。地方则是德国政治结构中级别最低的一个层面。为了遏制激进和反民主的政治势力,“具有防御力量的民主”也准许禁止违宪党派的活动。1952年,德国禁止了社会主义帝国党(SRP)的活动,稍后又于1956年禁止了德国共产党(KPD)的活动。并不是每个政党都可以进入联邦议会,只有当一个政党在选举中得票率超过5%时,才得以进入议会。对最低得票率设限是为了保持联邦议院的稳定性。

2005年联邦宪法法庭宣判的场面

德式政体受到好评

那么谁来监督三权分立,基本权利以及民主制度的执行情况呢?德国为此设立了联邦宪法法院。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宪法法院来裁决有关法规是否符合宪法,也帮助所有公民维护其权利和自由。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际间只有德国拥有宪法法院,也因此引起了各国的效仿。比如,西班牙就以德国为样板,在宪法中增加了有关设立宪法法庭的条款。

2002年选举中德累斯顿统计选票

多党竞争促成政治妥协

在德国,由各政党来解决各类社会矛盾以及动员民众参加联邦和州议会的选举。在众多政党中,两大政党拥有最为广泛的民意基础:保守派的基民盟基社盟以及社会民主派的社民党。但是,其他一些政治流派的政党也很活跃,其中包括自民党,绿党以及代表左派思潮的左翼党。社会各界的利益则由不同的协会,工会以及利益团体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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