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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档案里的“反革命”

1951年4月27日夜间,镇压反革命高潮中的上海市组织了一次全市大逮捕,当晚抓捕8359人,以后数天间又捕获600余名漏网者,三教九流无所不包。加上此前已经逮捕的2万余人,上海一改在新中国成立初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落后”面目。

全市大逮捕的同时,大规模的公开处决连番举行。根据学者杨奎松考察,4·27后的第三天,上海一举在三个刑场枪毙了285名犯人,六月和七月一共处决了1060人,以求完成最高领袖“1951年上海要杀掉3000人,上半年要杀掉1500人左右”的指示。

更多的人则得到了从死缓到管制不等的各类刑罚,关押在提篮桥监狱人满为患的铁窗之后,或者遣送至各个新生的劳改农场、治淮工地。

大半个世纪过去,众多“反革命”破碎的人生轨迹保存在外滩档案馆收藏的上万份镇反决定书(判决书)缩微胶卷里。当事案犯有些符合1951年2月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中规定的武装叛变、持械叛乱、间谍和潜伏活动等情形,但大多数是有各种历史、出身问题或者行为失当的芸芸众生,在当时法律缺失的情形下,被统一归并在“反革命”的名目之下。

“反革命”的边界

上海市军管会〔51〕密二第2678号决定书(简称1951年度第8037号决定书)的案犯魏孝亭,原为中央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安徽学院教授。作为一位典型的旧式知识分子,他的罪案主要是两段:解放前曾参加国民党和三青团,抗战初期在国民政府中央训练团党政训练班任支部书记,以及“迫害学生及教师”;解放后政府要求反动党团特务主动登记,魏孝亭“抗拒登记”,“后经其友督促勉强前来”,仍仅登记三青团团员身份,隐瞒历史,登记后“又抱怨督促人”。

对于魏孝亭这样的旧式知识分子,参加过反动党团是比较普遍的历史短板。决定书对于魏的国民党党员身份语焉不详,或许根据是魏1937年参加中央训练团党政训练班,但这在年份上与史实不符。根据资料,国民党中央训练团第一期举办于1938年7月。况且中训团是训练全民抗战的机构,譬如抗战后期留学生出国前都要受训。魏孝亭在登记时只承认了他的三青团国立四中主任一职,由于国民党在中学推行集体加入三青团,这实际是魏作为校长的另一个例行身份。

魏孝亭在登记中疑虑重重,反映了一般有“历史问题”知识分子的典型心态:认为自己从事教育和学术工作,和真正的国民党人员有所区别。他的这种自我区别显然不为新政权所接受。前后罪名叠加,魏被判处无期徒刑,虽然并无任何具体的反革命情节。

和魏孝亭近似的是辅仁中学校长杨于慎的案件。军管会1952年度第1189号决定书说杨于慎“冒充民革党员,抗拒登记”,称其为“党棍”,依据则是杨曾任国民党教育部驻沪专员。戏剧性的是杨的刑罚。杨被捕时正值镇反高潮,被判处死缓,后改无期,又改为13年。最终判决下达的1952年8月,镇反处决高潮已过,刑期缩水为5年。

除了曾担任教育部驻沪专员,杨于慎并无任何具体犯罪情节。杨的民革党员身份是否属于冒充,决定书无其他旁证。查阅资料可知,抗战时期,担任辅仁中学校长的杨于慎由于被日本人逮捕坚不吐实,获得国民政府教育部嘉奖,收录入教育部《专科以上学校教授及中等学校校长忠贞事迹一览》,孰料成为新政权下的反革命。

档案馆藏B1-2—1100-86号卷宗,即军管会1951年度第4839号决定书,记录了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盛振为的罪案。决定书称盛振为1933年“勾结战犯孙科任立法院立法委员”,帮同拟定特种刑法、宪法草案(注:指五五宪草)等危害人民利益的反动法律,1948年任法学院院长后“在校中勾引特务”、抄黑名单致使学生被捕等,解放后“逢大游行时蓄意将女儿禁闭不准参加”。军管会通知国民党团特务登记时,“被告拒不登记”。4·27大逮捕中盛振为被捕,以后被判10年徒刑。

盛振为在抗战时参加国民党,具有了“反革命”的硬件;他作为法学专家参与国民政府立法,被新政权视为罪行;他管理学校和维护教学秩序的日常职责,沾染了迫害学生的嫌疑,所谓“毒化学生”的言论,不过是劝告学生要安心学习;连不让女儿参加政治游行也成为罪行。这些被新政权认定的罪条,当然与他的自我认知不符,不参加反动党团特务登记顺理成章,接受审讯时对自己学者身份的辩护也很自然,档案中记录为“巧言强辩”,加重了刑罚。

在1951年中期镇反高潮中,“抗拒登记”或“登记不实”案的普遍出现,说明何谓“反革命”的边界,在当时是变动不定的,大量“有问题的人”自我辨识不清。

上海解放之初,在饶漱石、陈毅、潘汉年的主政下,政府对待知识界和工商界人士相对慎重。当上海迫于中央压力“镇反补课”,一改先前态度,这里就成为重灾区。

工商业发达的上海,镇压反革命是和经济上的“三反”“五反”、军事上的抗美援朝、爱国捐献互为犄角的。最为震动的是新光大戏院老板夏运良和大康西药房老板王康年的被处决。

军管会1951年度第8714号决定书记录,夏运良“为本市戏剧界著名恶霸20余年”,广收门徒数百人,霸占房产,勾结汉奸李士群、“匪首”宣铁吾。经常召集沪剧艺人到新光大戏院唱堂会不付钱,欺压知名艺人如施春轩等;解放后威胁职工,阻止张贴抗美援朝标语。决定书认定他“系城市恶霸,一贯凭借反动恶势力,敲诈勒索,虐待职工,强奸女性,解放后造谣惑众,实属怙恶不悛,罪大恶极”,判处死刑。

夏运良系上海演艺界头面人物,所列各项罪行亦非具体,他的被处决无疑会震动演艺界,方便整肃这一情形复杂的行当。罪行中有一条“阻止张贴抗美援朝标语”,又可以当反面教材促进抗美援朝动员,掀起募捐支前的热潮。

1951年8月23日至26日,上海沪剧界22位演员在新光大戏院举办“捐献飞机大炮前辈艺人义演”,主演之一就是施春轩。

大康西药房老板王康年的处决,更直接肇因于抗美援朝。王康年的罪名是骗取贷款、买空卖空;抗拒爱国募捐,甚至以假药供给志愿军,有意毒害志愿军战士。当年《解放日报》报道,王康年将带菌棉花旧纱布做“急救包”,用假药和旧次医疗器械等抵充定货,致使成千上万志愿军伤员用了“急救包”而遭细菌感染身亡。这样的罪行自然受到全国人民共诛的声讨,使他成为“黑心奸商”的样板,臭名历久不衰。

不论王的罪行属实与否,此案显然牵动了上海各界的神经。上海档案馆D1-1-1309号卷宗显示,1953年3月25日,参加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高等教育界三位代表联名,要求了解政府对于王康年等人如何处理。市委秘书长在下级请示材料上批示,可以书面答复,但不必告知报上未公布之案情。有关部门据此回复,王康年已经政务院批准,于1952年2月判决执行死刑。由此可见,对于王康年判决的具体情形,外界并不知晓。

当“反革命”的覆盖面拓展到知识界和商界上层人士,说明在领袖要求的“补课”压力包括捕杀人数指标下,反革命罪名的内涵已被挖掘到极限。

“恶坝”与诨名

新政权要扫荡的不光是旧社会中上层,也包括旧政权土壤的污泥浊水、“社会蚂蝗”。这类人群纳入反革命,正式名目是“恶坝”(注:许多卷宗如此,实为“恶霸”),如果有人命“血债”,则可能判处死刑。在《指示》里,共区分为恶霸地主、工厂恶霸、码头恶霸、街道里弄恶霸、妓院等娱乐场所恶霸。有意味的是,在“反革命恶坝”的名目之外,他们还往往有各种载入决定书的诨名。

袁凤英是一名“妓院恶坝”。上海档案馆藏B1-2-1285号案卷记录,她本人出身于妓女,以后傍上姘夫开妓院。勾引欺骗无知少女卖淫,曾罚妓女跪碗底,还协助姘夫强奸幼女,按住幼女两脚协助强奸,最后一条则是“造谣破坏,污蔑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

袁凤英的“血债”是以火烧红的砖头加醋烫妓女下部致死,听来自然触目惊心,罪不容诛。但根据案卷内其他材料,实际是该妓女下身生毒疮,袁用土法热砖加醋敷烫之,该女伤势加重,以后身亡,并非有意虐死。

“妓院恶坝”被追究的背景是新中国的肃娼运动。袁凤英逃过一死的原因,除了她本人的妓女出身,还由于她于1951年6月被捕时上海尚未全面取缔妓院,军管会考虑此时处决袁及其姘夫是否会有影响;案卷中分局意见判无期,市局初审加判为死缓,复审认为可判无期或死刑。待到袁案最终判决的1952年8月,镇反处决的高峰期已经过去。袁最终被判无期,逃得一命。

对于社会底层出身的各种“反革命恶坝”,如无确实“血债”,新政权大抵是处以重刑但留其一命。军管会1951年度第7962号决定书的被告田作养,年仅23岁。案卷说他一贯不务正业,专事敲诈勒索,拐带妇女,纠集流氓打人;解放前夕与众流氓一起拦路杀死一青年男子,埋尸灭迹。解放后又冒充解放军来上海,造谣破坏。从所列罪行看,田作养属于一般性的小流氓。与众人一起杀死青年男子一案,发生在外地,并未提到人证,可能属于无法核实的举报。田作养被判无期。

对于出身低微的袁凤英、田作养一类“恶坝”,军管会仍属手下留情。而出身成分高、在旧社会有一定地位的“恶坝”,就没有这样的幸运了,即使没有确实的“血债”,也可处以极刑“以平民愤”。案卷中的数份决定书显示了这一宽严之别。

王学汀是个典型例子。上海市法院杨思区分庭第17号决定书显示,王学汀时年已经74岁,绰号“赤练蛇”,系恶霸地主反革命。王在清朝曾任乡理事会议员,入民国后仍为绅董,其子任参议员,属于典型的乡绅。决定书称他包揽词讼、敲诈勒索、放高利贷、收取人民“孝敬”、霸占地产,譬如曾因同业竞争迫使某柴行关闭。在土改时又威胁村干部,制造谣言,称“国民党快要回来了”。这些案情都没有脱离一般性的“恶坝”范畴,够不上极刑。

但决定书特意多次提到,人民对他“切齿痛恨”,一位寡妇之女王桂新控诉王将其母女“赶出王家门,霸占其房屋和九分土地”时,“悲愤地说一点一滴是写不完说不尽的。”王赶孤女寡母出王氏家族,大约与其族长身份和当地风俗有关。决定书中也没有其他“切齿痛恨”的案例。但法庭从“人民”(实际是阶级)立场出发认定他足够“罪大恶极”,因此“接受人民群众要求,判处死刑”。

虽然名为可怕的“赤练蛇”,王并没有人命债,罪行也比较含混。这点在案件请示过程中被市秘书处人员注意到,在报军管会批准时注明,“该犯就历史罪恶说确实可杀,但具体罪证不多。是否杀,可考虑。”军管会领导则批示,“王犯虽具体罪行不多,但长时期反动,称霸一方,该处居民莫不切齿痛恨,民愤很大,仍应处以死刑。”批示中的“该处居民莫不切齿痛恨”一句被画掉,但很显然,“人民群众的要求”决定了这位老资格乡绅的命运。至于镇反动员中的民愤虚实,就无人考究了。1951年7月,这条74岁高龄的“赤练蛇”被处决。

“扫帚星”周招娣的被处决,更不加掩饰地体现了“民愤”的压力。B1-2-1175号档案保存的周招娣案卷显示,周招娣是戏院老板,据说生性霸道。周的主要罪案是阻止无票的乡民入院看戏,激起矛盾,被联名举报“查门票吓死小孩”。另外还有一宗无法查实的人命举报,据称一名男子被周殴打,数月后去世。

按说周的所谓罪行属于乡邻矛盾,查票吓死小孩的情节也不合常理,但提篮桥区法院以民愤为由判处了周死刑。市法院复查发现,周的罪行可疑,又系女性,改判无期徒刑。但意见下发后,激发提篮桥区强烈反应,认为她是流氓恶霸,“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留在社会上对人民有害无利”。市政府处理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因此加判为死缓,似乎就此定案。不料提篮桥区仍旧强烈不满,认为周招娣民愤甚大,要求杀,毋庸缓刑。最后经主管政法的潘汉年批示,军管会以“恶霸”“有血债”罪条判处周死刑,对于她的“血债”,则称“虽该犯言辞闪烁,其罪行自可认定”。

盖有上海市军管会大印和陈毅、粟裕签名的军管会1951年度第2678号决定书上,保留了从死刑到无期徒刑到死缓再到死刑的毛笔字迹潦草的涂改,几乎难以辨认,周招娣的命运在民愤和法律的矛盾之间来回辗转,终究厄运难逃。一颗“对人民有害无利”的“扫帚星”,就这样以“人民”的名义被拔除,法律的具体规定已不重要。

决定书中记载的各种诨名,普遍有一种“非人类”的凶恶感,似乎可据此先行定罪。诨号或许取自民间,但决定书强调使用,也体现了某种办案思路。

特务功罪

在档案馆保存的大量反革命案卷宗中,案犯具有特务或军官身份的一类,往往有逮捕或杀害共产党员、进步人士的“血债”,算是比较货真价实的反革命了。但恰恰是这部分人的情形特殊,最终的判决常常在罪、功、罚之间来回变动,像一只总是摆放不稳的三脚凳。

吕金康的罪名是恶坝汉奸特务,军管会1951年度第3415号决定书指控他1937年即任汪伪警察局便衣队员,广收门徒称霸闸北海淀路一带。抗战中期吕加入中统,1943年又投入日军宪兵队,并曾任日伪控制的“川沙和平自卫军司令”,是个典型的“狡兔三窟”式人物。抗战胜利后吕又投靠军统充当义务稽查员,还曾经诱奸少女霸占他人妻妾,“群众莫不切齿痛恨”。解放后吕“仍不思悔改,在登记时隐瞒罪行”。

办案人员初审判处吕金康死刑,没收全部财产。市政府秘书科复审认为,吕金康检举了几个潜伏特务,其罪行似不必处死,可判死缓。但军管会审查组认定,吕金康在担任日伪特务和“司令”期间,被人检举曾杀害5人,他都推在土匪身上。因为未经调查,没有证据,但“据他当时声势,杀人很可能。这种人理应处死”。最后经潘汉年批示“可以处死”。吕金康就这样被“很有可能”的杀人情节推上了刑场,他的检举同类“功不抵过”,难逃一死。

另一名匪特人员方发武则因为“立功”死里逃生。军管会1952年度第10708号决定书记载,方发武系兵痞,在汪伪军和国民党军队中从士兵干到连长,1949年2月参加中统,任中统上海站副站长。曾有下乡催粮敲诈、逮捕爱国志士、强奸女工、殴伤工人等罪行。解放前夕方发武逃亡台湾,不久又潜沪,试图投奔土匪,最后自首。像这样一个比较典型的匪特人员,判处死刑应该没有什么意外。

但方的判刑是在镇反高潮过后的1952年7月,最终的判决是死缓,其中别有隐情。办案人员最初处理意见是“群众对方犯切齿痛恨,拟同意判死刑”,但又批注说侦察科长批示方“有表现,拟查明后决定”。复审人员的批注则挑明了其中内情:该犯罪行民愤均大,但“惟过去滥用特情”,监狱曾安插方发武到第一批判刑遣送西北的劳改队中工作(注:充当线人),虽然最终未成行,“该犯倒特积极表现,造成今天处理讨厌。”复审的意见是判死刑或死缓,案卷送到市公安局领导处,领导批示“可恶,缓刑2年”。最后由潘汉年决定,判处死缓。

方发武的判刑意见和复审批示,明白地显示了解放初上海市公安局“滥用特情”这一特殊手段引发的尴尬。“特情”即以特反特,新政权控制一批国民党特务,运用其经验人脉参与侦查办案。主事者是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长潘汉年和公安局局长扬帆,两人都是老资格的地下情报人员,在敌营之中“故旧”不少。

提篮桥民国末任典狱长的王慕曾,是所谓“功不济罪”的典型。王慕曾早年属军统人员,在1949年旧政权大厦将倾之际谋得典狱长一职,可谓自动坐上火山口。不久地下党找到王慕曾,想要营救政治犯,王慕曾为留后路极力配合,终使50人毫发不损获救,监狱和平移交解放军。营救过程中地下党曾承诺,保证王慕曾的身家安全。解放之后,王慕曾被留用为公设辩护人(律师)。但在1951年的镇反中,王被逮捕,当年7月被处死刑。

上海市军管会1951年度第1897号决定书称,王慕曾早年曾参加军统,是戴笠的亲信爪牙,蒋匪反动集团要员。在陕西临潼当县长期间曾逮捕数名进步青年,这些人被解送西安集中营后遭杀害;他还亲自捕杀过一名进步人士。解放以后又抗拒参加反动党团特务登记,“显为罪大恶极怙恶不悛。”耐人寻味的是,这份判决中完全没有提及王慕曾对50名政治犯的营救之功,反而指控其“在上海解放时乘秩序混乱指示爪牙阴谋破坏”,“隐瞒其身份及反革命罪行”。

根据提篮桥监狱史编者徐家俊的采访以及军管会决定书显示,王慕曾被处决的根本原因是陕西方面来人举报。案卷材料中并未记载核实举报的经过。

徐家俊透露,王慕曾向当初他营救过的共产党员求援,其中一人曾去函说明,但未起作用。这些人解放后自身也靠边站,他们当初对王慕曾的承诺在镇反大潮面前缺乏效力。

“叛徒”一族

在特务案犯中,有一类特殊的人群,以前曾经参加革命和入党,属于革命同志,却因为叛变成了敌人,甚至成为特务。但在同为“革命党”的国共两党长期复杂关系中,“叛徒”这个词并非后来听起来那样绝对。在犬牙交互的隐蔽战线上,他们往往和旧同志保留某种联系,为党组织所利用。

解放之后,这些人的处理成了一大问题,镇反档案中的不少卷宗,记载了这类“叛徒”的命运轨迹。

44岁的季苏是中统特务,1927年曾经加入中国共产党,1934年被捕叛党,军管会1952年度第16706号决定书指控,季苏出卖过组织使4位同志被捕,下落不明。以后曾任中统上海组训股副股长,负责“剿共同志会”,主要从事对被捕中共党员的劝诱,决定书称他曾诱骗青年50人参加国军。以后季苏离开特务系统,任地方法官和县长、上海法院检察官,“长期迫害革命,残害人民,罪大恶极”。

这样一个“有血债”的叛徒、特务,看来难逃重刑,但他决定书上的初审刑期是15年,以后又改为7年,决定书上原有“本应严惩,因有悔悟表现”的字样,以后删去。在案卷中保留有军管会领导批示,说明他不仅解放前就为党组织做过一些工作,解放前两年中断了与中统关系,而且解放后经其在中共统战部门任职的亲戚介绍,经公安局局长扬帆分配在虹口公安分局工作,“一般表现还好”。复核中有人批示认为应维持15年,经军管会复审,最后仍判7年。

关于此案,公安局承办人还曾在1951年9月请示报告,称对于这类人员,在量刑上“我们尚缺乏正确的认识,自然不会准确,请中心组同志审核指正”,似乎还透露出对于军管会减轻刑期的某种保留意见。这形象地说明了此类人物的处置是一个复杂问题。

孙平则是一个厄运难逃的叛徒。孙平“一度混入中国共产党”,1935年向国民党县党部“自首”,1938年加入中统,于1950年被捕。军管会1952年度第10645号决定书指控,孙平在1941年担任江西弋阳县代理县长期间,曾以抢劫罪名处死13名案犯,孙平称之为土匪,决定书却认为是贫民。另一宗罪行是在日本投降后,孙平曾率自卫队与共产党游击队作战3次。解放前夕,他曾陪同蒋经国考察某次会议会场。

孙平的主要罪行来源于自行坦白,可谓登记诚实的典型。最初的“案犯处理意见表”上,办案人员批示“罪行均其自白,判处死缓”。但到了镇反高潮的1951年年底,上级认为他是叛徒特务,又在当县长时受嘉奖,是敌人骨干。尤其是曾杀害多条人命,可以处死。

显然,作为国民党县长的维护治安、镇压盗匪,和新中国政权的镇压“反革命盗匪”不可同日而语。

死神追踪

上海市监狱1951年度第1381号死亡证明书的主人公童峰山,正处36岁的“本命年”。童峰山1950年9月以反革命罪名入狱,判刑5年,服刑9个月以后即死去。死亡证明书说他在押期间身体弱,入狱前就患有肺结核,在狱中发热咳嗽,并发颈部淋巴脓肿,入监狱医院治疗无效,于当年7月死于心力衰竭。

证明书所附的验尸报告比较完整地记载了尸体特征,如眼结膜白色,腹部呈绿色,胸部有紫色斑点,尸斑不显著。死者全身贫血枯瘦,颧骨、眼骨和肋骨凸显,腹部下陷,四肢瘦削。从这些特征看来,童峰山生前处于极度的营养不良状况。

上海档案馆收藏的另一份“中统特务登记不诚”案卷记录,42岁的蒋德甫原为一家渔行经理,1951年4·27大逮捕中入狱,不久就患胃出血进入监狱医院,6月份去世。死亡证明书称他入狱前患有胃溃疡及贫血。案卷还记载他“政治思想模糊,流氓派头”。但在迅速到来的死亡面前,这些都已不再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童峰山死后由一个叫“普善山庄”的组织收尸,这是一个在民国时期就专门负责收留处理犯人和穷人尸体的慈善机构。

童峰山和蒋德甫入狱前患有疾病,但都非绝症。入狱加速了他们的死亡。这显然跟大逮捕之后的提篮桥监狱(上海市监狱)生存状态恶化有关。

上海市监狱局内部出版的《提篮桥监狱志》记载,4·27大逮捕之后,提篮桥监狱顷刻爆满,犯人总数攀上了历史最高峰,每室关押人数达到5名。而囚室原设计为单身囚室,面积约3平方米,平时不过关押两人。如此拥挤之下,生存条件恶劣可想而知,疾病也便于传播。

1951年9月7日,提篮桥监狱在给市政府的报告中提出,为解决监舍拥挤,便于以后继续收容犯人,采取送苏北劳改一批的办法。

诸种困难之下,提篮桥囚室中的犯人死亡率直线上升,官方统计,1952年死亡人数达到463人,创下历史纪录。而从死者童峰山姓名前“1381”的号码来看,实际情形可能更严重。这些头顶“反革命”帽子的犯人,本身刑期未必很长,却早早地失去了性命。

对于多数体检合格的犯人来说,出路是遣往各地的劳改农场,从邻近的苏北、安徽到遥远的青海、新疆。遣送途中经常发生逃亡,也出现死亡。1950年3月上海市第一次遣送犯人2500余人(包括女犯360名,少年犯220名)去苏北盐碱垦区劳动途中,发生了大规模逃跑事件,56名逃犯中受枪伤身亡1名,当场击毙1名,落水淹死1名,抓回3人,另有50人脱逃,成为监狱历史上的重大事故。

判刑后赴劳改农场改造的犯人,也可能面临死神的追踪,〔55〕沪法一密656号执行书记录了这样一个特殊案例。4名案犯在1951年年初判处徒刑,遣送西北劳改。但在4·27大逮捕之后,军管会改判这4人死刑。

军管会发函给西北劳改单位执行,法院也催办数次,但似乎沟通不畅,三年公函往返,才将其中一人押回上海枪决。1954年6月西北局公安局复函说,经过询问延安劳改支队,得知一名犯人已死亡,其余两名犯人蔡家齐、顾华林于两年前又由延安支队遣送至更远的新疆劳改。公安局向新疆军区劳改单位发函询问,尚未接到回信。

以后上海市法院于年底和第二年4月两次发函催办,直到1955年年底也没有得到回音。其间西北大区取消,公安局也撤销,无法联系,此事成了难题。上海市中级法院在给高级法院的报告中说,希望高院通知有关部门查明二犯具体劳改地点,督促劳改机关“结合两犯劳改中的具体表现,另行改判或立即就地枪决”。

显然,镇反高潮过去,在鞭长莫及的现实困难面前,法院执行死刑的决心也发生了变化。对于蔡、顾两名罪犯来说,他们在辗转服刑途中,全然不知道身后还有一份迟来的死刑判决书追赶,最终追上与否,是否改判也不得而知。

犯人龚俭民在到达内蒙古哲南劳改农场数年后身亡。档案中的死亡报告表记录他42岁,南通人,大学文化,在4·27大逮捕中入狱,因反革命罪判刑18年。罪行是曾投靠汪伪特工系统,以后又任中统工运组干部。入狱时龚俭民身体弱,1955年7月24日在地里干活一整天,下午6点忽然全身倦怠,头晕失语,四肢发冷。以后龚俭民瞳孔放大失去意识,注射强心剂和葡萄糖无效,于晚上10点多死亡。

龚的死因标明为脑贫血并日射,看来是长时间在炎热天气和太阳直射下干活,诱发中风身亡。验尸报告显示他体格营养不良,全身瘦削,脸部、眼结膜贫血,手灰白色,可见劳改农场生活状况。

档案内外

对于绝大多数“反革命犯”来说,档案只是他们入狱前生平的最粗略记录,无从反映他们的囚徒生涯。

文革前夕,因为在大学期间组织“反革命小团体”被捕的严祖佑,在提篮桥囚室中遇到了镇反中入狱的老犯人徐公恕。

上海档案馆藏B1-2-1247-150号案卷记载,徐公恕出生于1899年,案由是汉奸恶霸,逮捕于1951年4·27大逮捕之夜。军管会决定书称他流氓出身,一贯不务正业,诱人妻子怀孕,堕胎导致人命。抗战时组织游击队,不久投奔日伪改编为和平军,私设关卡勒索人民。抗战胜利后又充任甲长,拜军统特务为“老头子”,组织军统外围团体“侠谊社”,属于洪帮人物。解放后制造谣言,登记时“对过去罪恶又百般隐瞒掩饰”,逮捕后仍拒绝坦白,“一味狡猾”。由于并非直系的军统人员,又无显著罪行,徐免于处决,被判无期徒刑。由于年老,长期关押于提篮桥监狱。

和严祖佑相遇时,徐公恕已年届古稀,患有严重心脏病,下肢半瘫,看去若行尸走肉。虽然仍旧事事挑剔,似乎保留着一点“流氓”派头,其实内心寂寞无比。一次徐公恕半夜受凉,一位女护士给了他一只热水袋,他竟拉住女护士手哭泣,事后遭到同室犯群起臭批为“发嗲不要脸”。

1980年,新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徐盼秋参与平反上海知识界冤案,委托原东吴法学院研究生聂昌颐提供线索,聂告诉了他盛振为的名字。从劳改农场被释放后,盛振为住在苏州,没有工作,只能偶尔到上海探望女儿。聂昌颐促成徐盼秋去看望了这位自己的昔日院长,帮助恩师得到平反。盛振为担任华政顾问,晚年有了保障。这是身为东吴学生的聂昌颐最为安慰的一件事。

王慕曾的亡灵也在平反潮流中得到了公道。根据徐家俊的走访调查,王慕曾被承认为起义人士,撤销新中国成立时的判决,补偿家属几万元。

部分的“平反”在镇反后数年已经开始。上海档案馆藏1957年4月发布的《上海市委关于检查镇反、肃反工作的指示》显示,上海市从1956年8月下旬开始对1952年宪法颁布后的镇反工作复查,共检查415000余件,初步发现冤案、错案和可捕可不捕三类案件6941件,改判2919件,释放1821人。这份《指示》称,判决正确或基本正确(包括畸轻畸重或定罪不当)的比率为80%。

这次检查并没有包括宪法颁布前的申诉案件,仅这类申诉案件就达14万9000余件。随着不久后政治气候的变化,这些申诉案件失去了被清理的机会。

《炎黄春秋》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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