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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传统的风险

很难想象,今日的中国,其法律体系仍旧还想鸦片战争之前那样。

传统又开始热,不仅儒学成了香饽饽,连传统王朝的治理结构和方式,比如礼法合一,德主刑辅之类,也成了需要继承的精华。

传统王朝的所谓礼主法辅,德主刑辅,说的是两层意思。在治理结构上,礼主法辅,礼制为体,法律为用。在治理手段上,德治,即教化为主,刑罚为辅。其实,古代中国的所谓法,就是刑,刑罚。从公堂打板子到开刀问斩,无非一种惩罚和威慑。离开了肉体的折磨和死亡痛苦威胁,就没有刑罚。所以,古代的死刑,一直到晚近,还有凌迟,把人割成一片片的一说。

用刑也好,教化也好,是为了维持礼制秩序。所谓的礼制秩序,本质上就是上下尊卑,君臣父子的等级秩序。所以,在刑律的使用上,法条必须服从伦理等级。同样是杀人,尊者杀卑者,和卑者杀尊者,适用的法条不同。尊者不判死刑,但卑者则凌迟处死。子女无论成年与否,都受父亲的支配,妻子没有财产权,人身受丈夫支配。即使被卖,被典,也得受着。

在那个时代,所谓的法治,就是以刑治民。用法的着眼点,是把脱出礼制秩序的现象,纠正过来,通过惩罚失序者,让礼制秩序回归正轨。这样的法,跟正义关系不大。即使所谓的正义,也必须符合礼制秩序。如果涉及下犯上,臣逆君,卑犯尊,在下者无论如何有道理,都是要接受惩罚的。

自晚清以来,近代中国法律和司法体系的变革,是引进西方法律体系的结果。无论这样的引进和消化,有多少的不适。但是,转型却是必须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中的人,必须是平等的个体,所以,法律体系和司法的变革,必须以人的平等为宗旨。传统的礼制秩序,在市场面前,不可能还照旧维持。举个例子,在晚清司法改革之前,没有刑诉法,地主跟佃户发生纠纷,属于主仆纷争。地主只要拿个片子,将佃户送到官里,佃户就会受到惩罚。但是,有了刑诉法之后,地主得跟佃户一起到法庭,接受审理。仅此一点,就让当时很多著名的士绅感到受不了。

古今不一样,不一样在形势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市场经济,已经走到今天,中国和外国,已经成为地球村的成员。很难想象,今日的中国,其法律体系仍旧还想鸦片战争之前那样,跟外国的法律,格格不入。今天讲继承传统,如果仅仅是精神还好,如果把结构和手段一并拿回来,没有人会适应这种变化,弄的不好,天下是会大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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