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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岂能一关了之

中石化傅玉成先生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语出惊人,他说:企业不能伤害人民,不要讲成本,活不了就关掉。作为企业家,作这样的表态实属不易,理当受到尊敬。不过尊敬归尊敬,但我认为傅先生对企业排污问题的看法有些简单化了。不是否定他,而是觉得这个问题应从更深的层面来考虑。

首先,说企业不能伤害人民是对的,我同意。比如有些企业制假贩假草菅人命,为富不仁当然该关闭。然而据我所知,时下企业界这类害群之马虽然有,但为数并不多。多数情况,是企业在生产有用商品时也伴生副产品,这些副产品会伤及人的健康。火电是典型的例子,恐怕今天我们谁也离不开电,可人们在享用火电的同时,也承受着废气污染,请问火电厂是否该关闭?

也许你会回答,要看企业如何处理废气,处理得好不必关;否则就该关。听来是这个理,不过想多一层,这就带来了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企业成本。众所周知,处理废气非空手套狼,要花钱买技术设备,如此企业成本必增加。麻烦在于,成本高了有的企业能消化而有的企业消化不了怎么办?对此傅先生的观点是企业不要讲成本。怎么可能呢?你中石化是大国企,财大气粗可不讲成本,中小企业不讲成本怎么活?

于是傅先生说:“活不了就关闭”。要是真能这样就好了,一了百了,不会再有污染。可不知傅先生是否想过这样做的后果,投资者要蚀本是肯定的,另外电厂关闭电供会短缺;而电供短缺必拉高电价;电价上涨或拉闸限电下游企业会停产;企业停产必增加失业。可见,关闭企业也有代价,同样会伤及无辜。

这样说并非是为企业开脱,其实跟大家一样,我也看重健康,也希望空气清新。然而古来事难全,两害相较,我们应去寻求更有效的办法而不是将企业一关了之。一个基本事实是,中国尚处在工业化中期,搞工业总难免有程度不同的污染,若一刀切,有污染就关闭,那不被关的企业能剩多少呢?这确实是两难:一方面环境要保护;另一方面工业要发展,鱼与熊掌何以得兼?

还是看经济学怎么说吧。企业排污在经济学里被称之为“负外部性”。传统观点认为,但凡有负外部性的地方市场便失灵,得由政府出面干预。怎么干预?有两个办法:一是关闭企业;二是强性征税补偿受害者。过去人们一直对此深信不疑。而到了上世纪六十年代科斯发表那篇《论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章,可谓石破天惊,一举改变了人们的看法。科斯说,即便有负外部性也无需政府干预,政府唯一要做的就是明晰产权。

是这样吗?我认为是。不过关于明晰产权,我这里要做点解释。科斯的大文已发表数十年,可今天还有很多人望文生义,以为“明晰产权”就是私有化。其实这是对科斯的误读,科斯讲“明晰产权”并非私有化,而是指由谁承担社会成本。所谓社会成本,是指私人成本之外的成本。经济学说,发生在企业内部且由企业承担的成本(如原材料、工资、折旧等)为私人成本;而社会成本则是发生在企业外部(如排污的损害或治污)的成本。外部的社会成本怎么分担,在科斯看来是产权界定问题。

可见,科斯强调的明晰产权,与公有私有无关,而是界定社会成本的承担主体。这问题与企业排污有关么?当然有关。比如,若将社会成本界定由企业承担,企业就没有排污权,如此企业就不得有污染。反之,若社会成本界定不由企业承担,企业便有排污权,环境问题企业就不必管。当然不是说环境可以被污染,企业不管还得有人管,所不同的是,保护环境的成本不由企业承担而由社会(政府)承担。

最近与朋友讨论,有人问:既然是企业损害了环境,何不规定由企业承担治污成本,再去界定什么产权岂非多此一举?人们有这种质疑可以理解,但世上的事还真没这么简单。这样说吧,要是强令治污皆由企业承担,当初蒸汽机恐怕很难应用于工业,欧洲工业革命也可能搞不起来。说近点,假如建国初我们就规定企业必须自己治污,中国的工业绝不会有今天的基础你信不信?

是的,产权界定事关大局,利害攸关。虽然科斯曾经说过,只要产权清晰,产权界定给谁不重要。但不要忘了科斯讲那番话有个前提,那就是交易成本为零。若交易成本不为零,产权归属就不是不重要,而是举足轻重。这是说,产权如何界定必须看交易费用。想想吧,行人在机动车道被撞按说汽车司机没责任,可交通法为何不规定对司机免责呢?理由就一条,那样做交通事故会大增,交易成本会奇高。

回头再说企业。同理,排污虽是企业所为,但考虑到交易成本,社会成本分担也不能一概而论。有三种情况:第一,若企业所在的行业产能过剩,当然可让企业承担社会成本,因为即使这类企业倒闭了交易成本也不会高;第二,若企业属于经济带动力强的支柱产业,政府则不可袖手旁观,至少应拿部分补贴支持企业技改;第三,若企业属高新技术产业,在初创期社会成本应全部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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