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讽刺的是,这个对生命如此麻木不仁的地方,居然是“一个有两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县”,“一个历史悠久、物产丰富、人文荟萃的县城。”[67]《道州志》及有关资料载:道县是一个有两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县,这块土地孕育了宋代理家宗师周敦颐、清代书法大家何绍基等一大批历史名人。各朝各代举子、进士乃至状元,不待细述。道县县委招待所小花园中,尚留“状元石”一块,说的就是宋代道州出了一个状元吴必达的事。此处可谓“人文厚积,俊才辈出。”[68]
我们不禁要问:这样一个传统文化积淀深厚的历史名城,为什么会发生历史上罕见的大屠杀?是古老的所谓中华传统文化不能有效防止反人道主义暴行的发生,没有培育最基本的人性?还是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把传统文化的一切都彻底荡涤、摧毁掉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使阶级斗争学说和无产阶级革命等暴力理论等外来的西方理论是文革大屠杀的原因之一,文革大屠杀也充分说明:中国传统文化并没有发展出一套足以抵御或削弱暴力革命理论的强有力且深入人心的价值观。
六、意识形态与实用主义的相互利用
不思考和平庸恶本来就是与生命的麻木互为表里、相互强化的:越是缺少对生命的尊重,就越是可能盲目跟风随便杀人。但是除了盲目意外,道县杀人还体现出一种非常中国化的特色,这就是杀人者常常表现出中国特色的精明或“经济理性”,表明中国特色的实用主义在杀人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利用“阶级斗争”“革命”的口号振振有词地杀人的表象下,很多杀人行为夹杂了实用主义的动机:争权夺利、报私仇、挣工分、分“浮财”、霸占“五类分子”妻女。总之,满足一己之私欲。在这里,实际利益成为最重要的杀人动机,而意识形态口号则不过是借口和幌子,两者相互利用。在一个没有信仰的民族,即使是“革命信仰”其实也是假的,不过是为自己谋私利提供合法性。依据本书作者调查,道县40岁以上的杀人凶手,其杀人目的一般都非常实用,“除报复杀人、谋财害命、杀人夺妻这几种情况外,还真的少见。”[69]
实用主义的具体类型有以下几种:
1、甩包袱
有地方杀了青壮年的地富分子后,连带把其老弱病残的家属也杀了,为的是免得日后还要照顾他们。蚣坝区的沿河塘大队先是杀掉了五个青壮年的“四类分子”,后来发现留下老的小的还得生产队养着,于是干脆全部杀光。[70]金鸡洞大队在杀了20多人后,面临一个与沿河塘大队同样的问题:“大老虎”杀光了,“小老虎”(年幼的地富子女)怎么办?谁去养他们?大队决定杀掉15名未成年的地富子女。如果有人能出钱出米把“小老虎”都领去养了,金鸡洞的贫下中农并非一定要杀。[71]
2、分“浮财”或捞公分
《血的神话》记载:蚣坝公社马江口大队有一个名叫黄义仪的下放人员,1962年从地质队下放回乡,国家给了1000多元下放费。大队里有些人眼红这笔钱,文革“杀人风”中乘机把他杀了,抄了他的家,没收了他的“浮财”,每个生产队分得100多元。[72]
唐家公社唐家大队有一杀人凶手叫雷康古,一口气用马刀砍了36颗人头,一举夺得全县的杀人冠军。[73]他为什么会如此积极杀人?据说是为了多领“手续费”。道县杀人是有报酬的,或者记工分或者给“手续费”:一般每杀1人给手续费2~5元不等。除了记工分、给手续费,还有发实物的,如稻谷20斤或30斤等。唐家大队比较富裕,手续费相对高一点,每杀1人给5块钱。据说雷康古这一天就赚了180块钱。当时唐家大队的壮劳动力一日的工值是10分工,大约在5角钱左右。如此算来,雷康古在生产队出1年工也赚不到这么多钱。[74]
洪塘营公社有一个名叫李博清的杀人凶手,40出头。他杀人上瘾,每次杀人都主动要求参加,不让去不行。该大队先后三次杀人,李博清每次都参加了,亲手杀害21人。处遗工作开始以后,专案组的同志要他交代杀人动机,他的回答竟然是:“为了多赚两个工分。”对此,作者谭合成分析道:“乍一听,觉得荒诞无稽,难以置信,仔细一想,却又在情理之中。假如杀人成了一种‘革命行动’,不但不要负责任,而且还有钱发、有粮食分、有工分记,这样的便宜人,愿意去杀的恐怕不在少数。”[75]
3、公报私仇
《血的神话》写到,道县大屠杀中,杀贫农(而不是“四类分子”)的情况往往和报私仇联系在一起。
1967年8月29日梅花公社梅花大队贯彻“营江政法工作会议”(8月27日在营江召开的县级会议)精神,梅花大队决定抓紧时间再杀一批,说是“再不杀,以后就没有这样的好机会了”。开会研究时,治保主任何国庆、“文革”主任何安桃和大队干部吴德学提出要杀文尚易父子。可文尚易是贫农,杀文尚易父子完全是因为吴德学与文尚易有私仇。原来“社教”(即四清)时,文尚易批判了吴德学,吴想报仇一直没有机会,眼前得了这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岂能让它错过?他勾通大队干部何国庆、何安桃等人,决定搞掉文尚易。但又因为担心文尚易儿子的文守福会报复,又决定干脆一起搞掉算了,斩草除根。[76]
清塘区久佳公社达一村大队的唐玉,家庭出身中农,原系小学教师,为人生性耿直,好管闲事。1957年被打成右派,遣送回乡务农。公安员蒋柏柱在该大队蹲点的时候乱搞男女关系,别人敢怒不敢言,唯独唐玉不识好歹,仗着会写两个字,帮着受害人写了一张状子把蒋柏柱告了。害得蒋挨了一顿批评,仕途也受了影响。“文革”大屠杀的时候,蒋柏柱召集人在一个晚上把瘫在床上(此前批斗的时候打断了腿)的唐玉乱棍打死。[77]清塘公社月岩大队贫农社员曾保保,在“社教”中提过大队贫协主席陈智才等人的意见。文革“杀人风”中,陈智才等人趁机报复,将曾保保杀害。当时曾保保已经怀孕6个多月,拖着大肚子被拖上杀场。被杀前曾保保苦苦哀求:“我错了,我改正。求你们不要杀我,我肚子已经有了毛毛(孩子),硬是要杀我,让我生下毛毛再杀也不迟。”陈智才说:“你想用缓兵之计,我们不得上你这个当!”一马刀剖开曾保保的肚子,胎儿翻了出来还在蠕动,血肉模糊,惨不忍睹。[78]
谭合成总结:“这种报复杀人现象在道县文革杀人事件中有一定的普遍性,不敢说每个大队都有,但每个公社都不止一两例。仅笔者手头掌握的就有60余例。”
4、杀人夺妻
还有大量为了夺妻而杀人的例子。唐家大队被害者中,有一个23岁的地富子弟叫胡祥贤,人老实,不多话,做事卖力。杀人时,生产队干部说:“这个就不杀算了。”照理说干部开了口,应该躲得过这一劫,但其妻长得不错,劳动力也好,属于“白天累得,夜里×得”的那种女人,惹得好些人眼红。一个名叫熊天苟的贫农老光棍看中了她,坚决要求镇压胡祥贤。谭合成写道:“此类杀人夺妻(或夺女)案,在道县文革大屠杀中,比比皆是,屡见不鲜,仅笔者手头资料就有40余起。”[79]
据处遗工作组的同志说,唐家大队还不算厉害的。四马桥洪塘营公社杀人夺妻霸女事件中,仅立案追究的就有12起。女方没有提出申诉,根据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不予立案的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唐家大队这起杀夫夺妻案的特色在于,就在熊天苟美滋滋地准备当新郎官时,没曾想到半路上杀出两个程咬金,这两个也都是贫农的光棍跟他斗起争,都要娶胡妻做老婆。熊天苟说:“这两个东西比蒋介石还要坏蛮多,杀地主那刻他们躲在鹅毛山(峨嵋山),怕死不革命,这刻要分胜利果实了,跑下山想偷桃子。”争执不下,差一点点打起来,熊天苟气不过,干脆一刀子把女的也杀了,免得三个人争起来伤了“阶级感情。”[80]
讲究实际的处世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其对生命的麻木、冷酷和残忍,也增加了杀人的随意性。同时,这也提醒我们:不能过高地估计“文革”打人、杀人者的“革命觉悟”或革命理想主义。很多人其实是借着“革命理论”“最高指示”报私仇,满足自己的权力欲或其他欲望,利益与欲望极大增强了参与者的主动性。他们对于眼下权力和现实利益的兴趣远远超过对于所谓“无产阶级革命江山”的兴趣,后者在很多情况下只是满足私欲的借口。中国的农民大多数是文盲,纸上的革命理论对他们而言如同天书,根本没有甚么号召力和动员力量。因此,中国革命的群众动员从来是和实际利益比如(“打土豪分田地”)联系在一起的。“文革大革命”时期道县的杀人看来也是如此。千万不可过分夸大杀人动机中的“革命理想”成分。
七、另外几个必须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总体而言,文革大屠杀研究现在还处在资料搜集整理、还原历史真相阶段,理论上的深入反思才刚刚开始,非常不系统。这是一个太大的问题,本文无力展开,我只就目前想到几个需要进一步反思的问题以及其可能的展开角度,作简单的提示。
1、“文革”时期的权力结构分析
首先应该从政治学、社会学角度对文革时期的特殊权力结构、社会动员结构进行深入分析。文革时期的权力结构是非常奇特的,正常的权力结构、官僚机构、法律秩序等都受到极大冲击,各级地方政府的党、政一把手大权旁落,人民武装部、“三结合领导小组”等非常态机构的权力常常凌驾于党委、政府和法院之上。[81]中央是毛泽东专权,但是地方权力明显分散,呈现去中心化特点。去中心化直接导致文革大屠杀的地方差异:有些地方杀人,有些地方不杀,[82]有些杀得多,有些杀得少,有些公开地杀,有些隐秘地杀,有些干部支持杀人,有些干部反对杀人,等等。这是正常权力结构和社会秩序状态下不可能发生的情况。
在社会动员方面,既有证据表明中央文革和毛泽东的一些讲话、活动鼓励了暴力和杀人行为,或者导致杀人升级(比如毛泽东8.18接见红卫兵并说“要武”后,北京杀人现象明显增加)。但又没有证据证明毛泽东曾经直接下令杀人,更没有部署如何杀人。且毛泽东本人不同时期的讲话也常常明显不一致(比如一会儿倡导“军队支左”“文攻武卫”,一会儿又说“要文斗不要武斗”)。[83]
另有大量证据表明,被当作圣旨的毛泽东语录,比如“凡是反动的东西,你不打他就不倒”,“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等,是很多地方打人杀人的理论依据。但怎么“打”,打到什么程度,什么叫打“倒”,却各有各的理解。批斗是“打”,拳打脚踢是“打”,打人致死也是“打”。打倒在地上是“倒”,彻底打死也是“倒”。这就出现我前面分析的情况:文革屠杀虽然是带有组织化色彩的体制行为,但这种屠杀带有明显的随意性、地区差异性,其体制化、官方化的方式、程度,与希特勒、斯大林的大屠杀都是非常不同的。对此的深入研究不可能绕过文革时期特殊的权力结构和社会动员方式。我在文中提出了“有组织无纪律”的说法,但这只是一个开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