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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宣判:薄案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

济南中院裁决称,薄熙来及辩护人的有关辩护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济南中院审判长在薄熙来案宣读判决要点中说,被告人薄熙来及辩护人的有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济南中院不予采纳。

中共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星期日(9月22日)上午在济南中院宣判。薄熙来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早些时候,针对薄熙来所提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所提对相关证据不予采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审判长在判决要点中说,薄熙来所称受到的压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

针对薄熙来及辩护人针对相关证人作证能力及证言真实性所提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审判长在判决要点说,经法庭核实,薄谷开来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被羁押后,已无接触精神活性物质的条件。

判决要点称:“薄谷开来在证言中对于相关事实表述清晰,条理分明,当庭播放的薄谷开来作证录音录像显示,薄谷开来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有明确的认知,语言流畅,表情自然,情绪稳定,其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具有作证能力且证言真实。”

宣读判决要点还说,“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薄谷开来作证能力存疑且其证言可能是在某种特殊压力下或者为了自身立功减刑而作出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判决要点说:“证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刚、吴文康、王立军等人均系亲历相关案件事实的人,其证言证明的内容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等相互印证,其中部分情节亦得到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的印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所提质疑没有事实根据。”

审判长表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有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此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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