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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中共代理人 前纽约州长助理撤案失败

纽约东区联邦法官本周一(5日)裁定,纽约州州长霍楚的前副幕僚长孙雯,不能逃脱洗钱和充当中共政府未注册代理人的指控,正式驳回其撤案申请。

法官科根(Brian Cogan)指出,检方已提出足够事实,充分合理指控孙雯涉嫌故意利用职务之便,影响纽约州政府决策,为中共政府谋取政治利益。

* 联邦起诉详列具体违法行为

根据替代起诉书,孙雯涉嫌在2019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与他人合谋,明知且故意担任中国政府与中共的未注册代理人,违反《外国代理人登记法》(FARA)。科根法官指出,起诉书清楚列明,孙雯不仅未依法登记,且系“根据中国和中共代表的命令、指示或要求”采取行动,构成违法。

起诉书中举出孙雯多项具体行为,包括:阻止台湾政府代表与纽约州高层官员会面;操作纽约州长(诉状中标为政客1和2)的公开发言,使其符合中共政治优先事项;未经授权,取得并展示纽约州长的褒奖状给中共驻纽约总领事黄屏(诉状中称为中共官员1);试图安排河南省官员访美并与州官员会晤,以及安排霍楚访问中国。

法官在30页的备忘裁决中指出,起诉书内容已超越仅列举罪名的层次,具体描述了上述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与背景,足以让被告明确理解其所涉行为,并为未来辩护提供依据。

* 代理关系成立:孙直接响应中共指令

孙雯的辩护律师主张,起诉书虽援引FARA条文,但未具体说明孙是如何在中国政府“命令、请求或指导”下行动,无法成立代理关系。但法官认定,检方在起诉书中已充分指明孙的行为受到中共方面指导,且孙与中国外交官多次接触,直接执行其要求。

例如:
2020年4月3日,中共驻纽约总领事黄屏致信孙雯,表示中国几个基金会将捐赠1,000台呼吸机给纽约,并要求孙“提醒”州长库默公开感谢中共政府。隔日,库默即在记者会及社群媒体上公开致谢。

2023年1月,孙应中国政府代表请求,安排州长办公室通讯部门制作中国新年公告,供她转交中领馆,过程中未经任何授权。

同年2月14日,孙向纽约州监察总署坦承,曾应中领馆请求,安排为总领事黄屏制作公告。

2018年春,美东河南同乡会会长张富印(诉状中标示为CC-1)请孙雯安排河南省的代表团与州长霍楚会面。孙在未经授权下起草州长办公室邀请函,于3月29日与4月5日交予张。

2018年底至2019年间,张再度请孙雯协调霍楚访问中国河南,认为此行符合中共政府的政治利益。2018年11月26日,张富印通知孙河南省将发邀请函给霍楚,并指示她提供霍楚的简历与建议行程。孙雯后来提供简历和霍楚的电邮。

2019年5月与9月,孙根据张指示进一步修改邀请函日期并重新发送。

法官引用FARA条文指出,“代理人”包括任何“依照外国主体指示行动”者,即便未直接受雇,孙雯的行为已构成此定义。

* “政治影响”要素亦获确认

根据FARA规定,除了代理身份外,行为人还必须为外国主体之利益采取行动,或从事政治活动,试图影响政策或舆论。孙雯声称,检方未能证明她有使用“权威或压力”改变他人决策,欠缺构成犯罪的“影响力”要素。

然而法官驳回此说法,指出“影响”一词依据字典定义,包含“以间接或有形的方式影响或改变”,而即便依照辩方较严格之定义(使用压力、权威或权力),起诉书中的行为描述亦已构成违法。举例包括:

孙雯在多次书信中夸耀自己成功阻止台湾驻纽约办事处与库默、霍楚会面;2019年1月,她致信中共官员-3写道:“我已设法停止了台北驻纽约经文处与纽约州之间的所有联系。”

2019年2月27日,孙指示库默一名幕僚拒绝台湾某市市长与库默的会面请求,并称:“拒绝请求,当面(再)说明”。

2021年初,孙向中领馆提供霍楚公开讲话的草稿预览管道,确保霍楚未公开谈及维吾尔人在中国新疆营地被拘留的问题。

2019年夏秋之间,孙协助河南代表团取得美签,提供虚假邀请函,声称将促进与纽约大学合作,建立十亿美元投资的河南分校,并安排霍楚访华。

这些行为均显示,孙雯利用其职权,为外国主体在美国政治系统中谋求利益,正是FARA所欲防堵的外国干预行为。

* 宽容原则不适用

孙辩称,即便她与中方互动,其行为可能属于FARA允许的豁免情况,如偶发协助或非政治活动,无需注册。但法官指出,起诉书毋须预先驳斥所有潜在豁免条款。若被告认为有豁免权,应于审判时提出并负举证责任。

孙援引“宽容原则”主张撤案,称她与其他州官员不知此类行为竟可构成刑责;她声称只是履行职务,并未逾越州外交政策界线。

但法官驳回,表示若仅涉与联邦一致的活动,或许可适用宽容原则;但起诉书指控孙明知自己系外国代理人却未登记,此为FARA明确禁止的行为,属已明文规范之违法情形,无“法律模糊”可言。

* 洗钱指控:非法收益与资金处理行为具备

此外,检方亦指控孙雯与丈夫胡骁共谋洗钱,明知所转移资金来自非法活动,并试图隐匿其性质、来源与所有权。涉及的非法行为包括银行诈骗、身份滥用、FARA违规与违反纽约州三级贿赂法。

孙辩称,州法仅将贿赂的“给付”视为犯罪,收受者未构成“收益”,不符洗钱定义。但法官指出,“收益”定义广泛,包括贿赂支付的金钱。

替代起诉书并指孙与胡在事后刻意分层处理资金,如转入金融顾问账户、结构化付款等,已构成洗钱要件。

至于FARA违规是否能构成洗钱的非法活动,孙辩称起诉书未指出具体支付与FARA违规间之关联。但法官驳回此说法,认为起诉书明确指控孙以未登记之代理人身份,换取财务与其它利益(如丈夫商业交易、旅游、门票与南京盐水鸭等),这些构成FARA违规的“收益”,并曾被用于隐匿操作,符合洗钱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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