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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猝死引发的罗生门

一位施以援手的路人,一位突发疾病身亡的男子,一个倒地受伤的男孩,一场意外将三人联系在了一起路人被骑车男子的家属告上了法庭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法院又将作出怎样的判决?

‌‌“这里是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的一个居民小区,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小区门口的广场里,有不少奔跑嬉戏的孩童和进出车辆。2019年9月23日晚上,大概就是在这个位置,正带着孩子玩耍的小区居民孙女士看到一名骑车男子和一个小男孩发生碰撞。孙女士上前扶起了小男孩,并拦住了骑自行车的男子。而之后发生的事情,却远远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

骑车男子和小男孩发生碰撞的位置不在小区监控的覆盖范围之内,因此没有监控记录下碰撞发生的过程。而几段路人用手机拍摄的视频,也只记录下了碰撞发生之后,孙女士和骑车男子争执的情形。当晚究竟是谁撞了谁?孙女士向记者回忆了事发经过。

当事人孙女士:

一个老爷爷骑着车撞倒了其中的一个孩子,然后我就上前去扶那个孩子,当时那个孩子他是在车底下,然后还在哇哇地哭,扶起来之后我看到他右边脖子那里有流血,我就捂住他的伤口,然后给他母亲打电话。

孙女士告诉记者,她与受伤男孩的家长并不相熟,但是因为小男孩和自己的孩子曾是幼儿园同学,所以她们曾经在同一个家长微信群中,彼此留有对方微信。当时用微信的方式联系了受伤男孩的家长两次,当时她没有接,然后孙女士就呼叫周边的围观群众,就说赶紧去叫孩子的母亲。

呼叫男孩母亲的同时,孙女士拦在骑车男子的自行车前,要求他再等待一会儿,而这名男子则推车执意要离开。

孙女士当即拨打了110报警。双方在等待期间,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坐在小区石墩上的骑车男子,突然面朝下栽倒在地。

男子,突然面朝下栽倒在地。

当事人孙女士:

‌‌“他就坐在小区门口的那个石凳子上面,大概坐了是有两分钟,他就一下子趴到地上了去,我看到他趴在地上感觉情况不太对,我就打了120。‌‌”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实施抢救,然而骑车男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他的家属得知后迅速赶来,双方共同前往了派出所做笔录。警方了解到,这名骑车男子是郭先生,和孙女士居住在同一个小区,57岁,患有多种高危疾病,事发时刚从医院出院一周。

男子家属向路人和物业索赔40多万元

事发两个月后,孙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郭先生的家属向孙女士和小区物业索赔40多万元。

原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原告提起诉讼,更多是一种情感上的诉求而非经济诉求。郭先生的家属认为,孙女士当晚的劝阻行为存在过错,而物业公司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孙女士觉得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所以没法接受对方的诉讼请求。

一审开庭揭开案件原委曲直

2019年12月12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当天,骑车男子的妻子刘女士和两位女儿坐在法庭原告席,被告孙女士则委托了两位代理律师参加庭审,她本人没有出庭。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几个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焦点一:事发当天,被告孙女士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焦点二:被告孙女士的行为与郭先生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焦点三:被告孙女士和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围绕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认为,当晚孙女士的行为存在多点过错。其一,原告提出,被告孙女士与受伤男孩的母亲是相识的,因此她的行为并非单纯的‌‌“见义勇为‌‌”,而是在承担一定的照看义务。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未对受伤男孩尽看管责任,导致小男孩在小区通道撞到郭先生的自行车,是被告孙女士的过错之一。

而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受伤男孩的母亲在笔录中明确提到,她并不清楚孙女士叫什么名字。碰撞发生时,孙女士与受伤男孩之间没有委托监管义务,她只是一位目击者。

原告认为孙女士当晚的第二个过错,是她坚持以郭先生撞了小男孩为由,不许郭先生离开。原告提出,在路人拍摄的视频画面里,郭先生曾明确说是男孩碰到了自行车,因此孙女士当晚的言行是对郭先生的一种‌‌“冤枉‌‌”。而第三个过错,是她在郭先生倒地后,没有对他尽足够的救助义务。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林雄才回应说,‌‌“答辩人完全不存在任何加害的故意,且发现老人倒地后,答辩人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已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同时答辩人对郭先生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任何的疏忽或懈怠,所以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

除了孙女士,原告也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认为物业在小区的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同样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孙女士当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她的言行与郭先生的死亡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郭先生的家属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2019年12月30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争议焦点是:孙女士和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确定孙女士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分析孙女士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阻拦郭先生离开的行为与郭先生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孙女士是否有过错。

审判长易松

‌‌“根据案发当晚小区业主群聊天记录中视频的发送时间及孙女士拨打110、120的电话记录等证据分析,可以确认孙女士阻拦郭先生的时间为8分钟左右。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女士与郭先生发生言语争执,但孙女士的言语并不过激。孙女士将手放在郭先生的自行车车把上,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孙女士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

法院认为,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孙女士有其他不正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因此,原告称孙女士实施侵权行为,对郭先生恶语相向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该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在事发前孙女士与郭先生并不认识,不知道郭先生身患多种危险疾病。法院认为,孙女士阻拦郭先生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先生的故意或过失。并且,郭先生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称物业公司对小区南门管理不善、应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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