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鲍彤:挂靠‧担保‧管嘴巴

——从《炎黄》案看中国的特色

《炎黄春秋》杂志社控诉中国艺术院撕毁协议侵犯自主权,被法院以“不予受理”四字拒绝。此事蹊跷,值得寻味,需要深省。

“协议”的一方不仅拒不执行协议,而且明火执仗前来侵夺对方的领导权财产权业务权。面对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居然不闻不问,“不予受理”。请问这是什么?

这是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

这是中国司法的特色。这种特色,建立在打江山坐江山的中国革命特色之中,反映着这场双方各死几千万人的伟大革命战争的战利品的归属。这当然是非同小可的了不得的特色!

首先请大家铭记在心灵深处:在中国,协议是可以撕毁的,法院对此是可以“不予受理”的!这是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也是协议、合同、契约等各种合法文件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这种作用和地位大体可以表述如下:在姓“国”的法人和不姓“国”(比方说,姓“民”)的法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姓“国”的一方往往有任意撕毁之权,而不姓“国”的一方的权益则很难依法得到司法机关的保障。

请以“炎黄案”为例说明之。

现在法院拿得出来的唯一“理由”是:中国艺术院是“主办单位”,炎黄杂志社是“被管理单位”,因此,这场官司属于“主办单位与被管理单位之间内部管理事宜”,因此,法院“不予受理”。

这站得住脚吗?

站不住脚。因为,第一,无论《炎黄春秋》还是艺术院,两者都是在同一个机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中注册登记的民事主体,双方各有各的法人代表,证明他们在法律面前具有平等的地位。第二,两者互签协议,前提就是双方相互承认对方是和自己平等的独立法人。第三,艺术院的业务是研究唱歌跳舞演戏,炎黄的业务是研究出版中国的历史和中共的史料,风马牛不相及。正如歌舞戏曲不是中共的上级一样,艺术院也不是炎黄的上级。这三条理由,小学生也应该懂得,为什么艺术院不懂,为什么法院不懂?因为他们都“姓党”,因为他们认为中国特色的出版事业必须都“姓党”——尽管中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这样的或类似的规定。

道貌岸然地坚持滑稽荒唐

中国宪法赋予公民以出版自由。可惜,这是在纸面上。至于事实上,公民无权办出版物。一切出版物必须“挂靠”在“国家”名下,由“姓国的”保证不妄议,才“准予注册”。《炎黄春秋》也未能免俗。他如不挂靠,便不能注册,便无法存在。所以他必须找个“姓党”的(如中宣部),或“姓国”的(如国家文化部),或“姓半国”的(如国家文化部下属的那个艺术院)。二〇一四年以前,他挂靠在炎黄文化研究会,中宣部说不行,替他另找对象,于是出现了后来的局面。

说到这里,咱们可以打个非常确切而又通俗易懂的比方:挂靠好比取保候审。以名记者高瑜为例,她被判徒刑,在狱外治病期间,必须有人担保她不畏罪潜逃,这“保人”,若是她的令郎,谁会糊涂到把儿子和母亲的关系曲解为“主办单位与被管理单位之间内部管理事宜”?同理,把艺术院和炎黄的关系表达为“主办单位与被管理单位之间内部管理事宜”,虽然聪明伶俐,毕竟滑稽荒唐。大家知道法院滑稽荒唐,法院也知道大家知道他滑稽荒唐,但仍然不得不道貌岸然地坚持滑稽荒唐,因为为了保证一切出版物的正能量,滑稽荒唐是必须的。

其实,“六四不能碰”、“宪政不能碰”、“领导人及其家属不能碰”,诸如此类的“八个不碰”,号令天下,谁敢不从,防民之口早已甚于防川了。无奈,草木皆兵,心惊肉跳,寝食难安,思来想去,还是歌舞戏曲的正能量比党史更姓党,呜呼!

《动向》2016年8月号

栏目: 
首页重点发表: 

Theme by Danetsoft and Danang Probo Sayekti inspired by Maks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