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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原来是法律学者

恕我失觉了,新任的中央驻香港联络办事处法律部部长王振民原来该懂得法律,而且更是前清华大学法律学院院长。

法律界的菁英,理该掌握事实,熟悉律法,但王振民似乎两者都不符公众的期望。

他说,很高兴李波回港,重过原来的生活,却彷佛不知道李波回港一天不到,便匆匆由专车送回内地,更不要说他可以在香港过原来的生活,继续出版禁书了。

面对港独言论,王振民强调又强调“香港几千年来历朝历代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他若说不应该分割,倒容易理解,因为这是个应该与否的问题,也表达了民族主义的主张,有人不同意,但也得承认这是北京的政策。但若说是“不可分割”,却不符合事实。远的不说,由南京条约到一九九七,香港经历了一百五十五年的英国殖民管治,港岛首先割让了,然后是九龙和新界。即使你是民族主义者也得承认,香港是由中国分割出来的地方,也因此一定要讨回香港。怎么会是“不可分割”的呢?再说简单点,香港若不是已割让的地方,一九九七年回归中国一事难道是子虚乌有的吗?

事实弄不清楚,也许是一时糊涂,但王部长对香港法律的一知半解,却有点匪夷所思。他说港独言论若是茶馀饭后说说,属于巿民的自由,但若“大范围”讨论,公开倡议港独的话,则会触犯“煽动罪”。这样说,除了大小的范围很难界定,重点也放错了。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煽动罪只有在“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以遂煽动者的意图才会获罪。若指出现有政府体制的错误,并怂恿港人以合法手段改变现状,则全属法例允许的做法。

因此,根据该法例,煽动罪或叛逆罪的重点,在于是否煽动他人以武力实现港独。换言之,就算港独倡议者只有“小范围”活动,但却涉及怂恿他人武力夺取政权的言论,即属有罪。相反,倡议者即使在“大范围”高谈阔论,大力宣扬港独的因由,却不鼓吹武装斗争,则只属言论范围,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不是做官说了就当法律。这点我上周已经说过,这里不赘。

另一方面,王部长又指出,终审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判了焚烧国旗者有罪,由此可见言论自由有其限制。不过,终审法院叛吴恭劭烧国旗有罪,不是如部长所说,只是怕不设限制的话,言论便会走向极端。法院当年的想法,其实是以国旗为国家及主权的像徵,让它们超然于政治之上不受损害,是符合社会的利益。更何况,禁止焚烧国旗,并没有制止大家以其他方式发出同样的讯息,表达对中央政府的愤怒。

若王部长根据焚烧国旗案而断定港独言论一概有罪,未免是错解终审法院的判词,因为法院禁止烧国旗,只是禁止以某种特定形式表达不满,却又同时肯定大家有表达反对中央政府的权利。但若一律禁止港独言论,就远超于限制个别表达的形式,而直接涉及言论自由的内容审查,便完全抵触了国际人权法有关言论自由的基本规范。

事实和法理摆在面前,就算官员认为港独大逆不道,也就算大多数港人都不赞同港独,北京也要沉着应对,摆事实,讲道理,指出港独有何不是,而不是以长官意志断定港独言论有违法纪。更难堪的是,官员虽然强词谴责港独言论违法,却又束手无策,既难以提出控诉,更害怕法理不足而最后败诉,到时反对港独不成,反而助长了他们的气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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