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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民间借贷管理条例通过 取消利率48%上限

11月22日消息,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法律《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今日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

条例主要亮点包括:一是取消利率48%的上限。二是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不得参与。三是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八倍。四是集合资金应当用于生产经营项目。

作为民间融资立法的积极推动者,周德文认为,民间融资一直作为灰色地带存在,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政府政策时紧时松,也不利于它的正常发展。另外浙江省的中小企业多,正规渠道的融资满足度很低,只有10%,一般都会寻求民间借贷。

据新浪财经,现有版本的《条例》指出,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式,进行民间资金融通的活动。

这次正式通过的管理条例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

一是取消利率48%的上限。原《条例》草案中规定,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而且超过48%的利率上限,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周德文解释,在征求中央有关部委的意见之后,上限取消,改成了比较含糊的说法:“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因为中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48%的上限可能会和4倍利率原则相冲突。

二是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条例》显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活动,这是为了防范关联性的权力寻租。因为公务员、金融从业者掌握一定的资源,如果同意他们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他们能够变着法套现,这是不公平的做法。而且现在已经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所以要立法打击。

三是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辖区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

四是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项目闲置资金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可以用于温州市辖区内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据悉,该《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在温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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