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盘锦警察枪杀村民 都是“屁股”惹的祸

21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一村民为征地补偿与当地“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后又与当场的民警发生冲突。当地调查组通报称,民警在生命受到威胁之后开枪,一村民当场死亡。

昨日,盘锦市成立调查组并发布消息称,民警开枪是因为村民暴力妨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经鉴定,开枪民警枪支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012,9,23“新京报”《辽宁盘锦百人强行征地引发冲突 村民被警察击毙》)

家乡有句俗话,称之为“饿杀(死)不如犯法”,其意是说“官逼民反”。如果本案的调查结论是在说谎,那么就有可能应了此话。因为此事涉及到土地,涉及到农民的“命根子”。

在我看来,如果调查组的结论经得起“考验”,那么王家的一死一伤,该叫做“死(伤)了也白死(伤)”。因为那完全可以称之为“村民暴力妨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但问题来了!

其一、“当地某农场队长带着近百人,开着挖掘机,来到王家的庄稼地,欲强行铲平地上的水稻”与“9月21日早8时许,市政公司5名工作人员驾驶两台挖掘机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二十里村,通往保障性住房、回迁楼建设工地大约5公里长的街路上进行施工”这样完全不同的陈述,究竟哪一个是事实?

其二、“因为双方还未谈拢补偿价格,王家上前阻挠”这样的陈述,究竟是否属实?

其三、在民警到达现场前,当时的情况是“王树杰一家4人阻挠施工,双方僵持”。但何以民警到现场后,反而出现了王家一家的“以死相博”,谁在“火”上浇了“油”?怎么加的“油”?加了什么“油”?

其四、事件发生时,村民说“当地某农场队长带着近百人,开着挖掘机,来到王家的庄稼地,欲强行铲平地上的水稻”,但在调查结论中却出现了“王树杰及家人对距道路红线外304米处的一处住宅提出高价补偿的要求,因未得到满足”这样的措辞,二者之间有啥渊源关系?缘何后者成了调查结论的重要立足点?

其五、在调查进行过程中,“死者的妻子不知所踪。而其受伤的亲人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且可以断定王家在此时此刻必定悲恨交加,王家一方对在调查结论中的说法是啥?该调查结论是一面之词,还是经过双方当面同意、并经调查组核实的结论?

其六、与王家发生冲突以致闹出人命的是当地公安,而参与调查的是当地政法委和检察院。即便没有当地“公检法司是一家”之嫌,由当地同一个“口子”的部门来办这样的事,会不会有“官官相护”之嫌?会不会有显失公正之嫌?

有那么多问号在,其实得搞清楚的无非四点:第一、对于这块土地是否非法用地,我们暂且可以放在一旁,得搞清楚的该是,“双方还未谈拢补偿价格”是否事实?如果是,其性质与“强拆”有何区别?第二、这些人是谁派来的?他们来前“上峰”有何指令?是不是要求非得“拿下”?第三、民警到达现场后,是制止“强行铲平地上的水稻”,还是制止王家“阻挠”?其中“制止”的手段又是什么?第四、当地警方的此举,有没有违反公安部“不允许动用警察力量参与未经法院判决而发生的强征土地、强拆房屋等非警务活动”这样的禁令?如果违反了,谁的决策?该谁来负这个责任?

我相信,如果这些问题全搞清了,那么“民警张研等属正常执行公务活动,枪支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这样的话,就不会那么轻描淡写,也不可能成为“挡箭牌”!

那是因为,如果调查结论是在说谎,那就说明有了一个“屁股”的问题,因为那只能说明警方的“屁股”坐歪了,所以我才说都是“屁股”惹的祸!而“屁股”是受脑袋指挥的,那不说明某些人脑袋出了问题?如果是这样,那么从“强行铲平地上的水稻”到“火上浇油”,再从“暴力妨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到直至开枪杀人,不有一个“屁股”指挥“脑袋”,还是“脑袋”指挥“屁股”的问题?

我等无权判定,只能质疑一二。但“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这样的事,该有人来做。而我们现在在等的,正是那个“且听下回分解”!!!

栏目: 
首页重点发表: 

Theme by Danetsoft and Danang Probo Sayekti inspired by Maks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