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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薄谷开来案看死缓制度存废

中国社会在发展前进的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多的迷思,而近两年的重庆或许可以说正是这种“迷思”最集中的体现地之一。今天,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夫人薄谷开来与其“家佣”张晓军合谋杀害英国商人尼尔-伍德一案有了初步的审判结果薄谷开来被判处死缓,而张晓军则是领刑九年。由于双方均当庭表示不再上诉,所以这也会是最终的结果。但是这个案子也让死缓再次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死缓制度究竟是否应该存在,再次被各方争执。

对于被认定是故意杀人而被判处死缓,法庭给出了两点司法解释:一、薄谷开来存在精神疾病,行为能力较弱;二、薄谷开来存在立功表现。这两点都是十分正当的理由,因此笔者也没有什么反对的意见。但是笔者觉得,既然存在可以不判死刑的理由,那为什么不干脆直接来个无期徒刑呢?毕竟,死刑缓期执行两年之后,不出意外,也还是无期。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传统中国人对法律最基本也是最执着的理解和坚持。因此,这个案件也就特别地引人注目。法律本来就是要公平公正,条例严密而明确的嘛。一方面,不论是“王子”还是“庶民”,犯了法都应当接受相应的制裁;另一方面,在同样的情况下,不分贵贱的都要接受相同的处罚。现代一点的说法,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罪要同刑。

但是,“死缓”这种为我国所独有的死刑执行制度,却为法律这种天然应当具备的“严密性”和“明确性”带了严重的不确定性。

死缓,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就是暂缓人的死亡。按照法律的定义,死缓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而又不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对其缓期两年执行,在劳动改造之后以观后效的死刑执行制度。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当中,极大多数的人在两年之后均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从“死缓”的法律定义当中,我们就可以十分明显地感觉到,这种制度是有着极大的随意性的什么才是应当判处死刑而又不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况?这种情况又需要怎样的法律要件?这些,都是难以去清晰界定的。

我们知道,生与死,这是一组对立鲜明,界线明晰的概念。那么我们为何又要在这之间去人为地添加一个“死缓”这样不死不活、不上不下的过渡呢?

当然,缓刑作为一种冀希望于人们能够改过自新的人道主义关怀形式,在世界上是一种通行的做法。但是世界各国的情况,缓刑都仅限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大多都明确界定在所受刑罚为3年以下的情况。而死刑,作为一种终极的震慑,笔者以为,恐怕并不适合使用“自由刑”的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死缓,作为我国一项独有的制度,在制定之初也仅仅只不过是一种适用于某些并非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临时性举措。

对于死缓制度为什么会被保留至今,依笔者的理解,恐怕多半是受了国际上关于“废除死刑”倡议的压力。

对于死刑,笔者也不喜欢。像薄谷开来这个案子,受害人尼尔伍德所属的英国,早在1969年就已经废除死刑了。所以,死缓也应当是一个可以为各方所理解接受的结果。但是,个人喜好不能左右法治。在目前的条件下,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民间支持上,我国都缺乏废除死刑的必要条件。

而死缓的制度安排,只不过是在“人道主义”外衣的掩饰之下,一种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放任自流的做法,也让少部分法制流氓找到“合法”生存的空间!导致的结果往往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当中,罪大恶极本应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却最终被判了死缓,而本应当判处“自由刑”的却因为司法腐败同样地被判处了死缓。“死缓”不仅没有像人们希望的那样对死刑起到限制作用,却相反地,使得我国的死刑判处率长久以来,持续高位运行。

综上,笔者认为,死缓这种游离于法治和人情之间的制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现实当中,更是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导致司法腐败的广泛存在。事实上,近两年引起重大轰动的司法争议案例,大多正是由于老百姓对于“死缓”这一判处形式的极端不信任所导致的。

因此,笔者建议——废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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