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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会的“暗杀时代”(1/4)

先来解释一下标题中的两个名词。

中国同盟会,简称同盟会,亦称为中国革命同盟会,是中国清朝末年,由孙中山领导和组织的一个全国性的革命政党。同盟会在1912年造成大清帝国的覆亡,促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共和政权——中华民国的建立。

1905年7月在日本黑龙会领袖内田良平的牵线下,孙中山在东京倡导筹备成立中国同盟会。8月20日中国革命同盟会成立,后为避免日本政府反对,改名为中国同盟会;孙中山被推举为总理,黄兴为执行部庶务长,辅助总理计划一切;除制定了《军政府宣言》、《中国同盟会总章》和《革命方略》等文件外,还决定在国内外建立支部和分会,联络华侨、会党和新军,成为全国性的革命组织。

同盟会的前身是1894年成立的广东兴中会(孙中山、胡汉民、汪精卫等)和1905年成立的湖南华兴会(黄兴、宋教仁、陈天华等),并联络1904年成立的江浙光复会(陶成章、章炳麟、蔡元培、秋瑾等)共同组成。同盟会确定孙中山提出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16字纲领。同盟会与孙中山设想的共和政府组织一致:在总理下设行政、立法和司法3个部,这实际上是三权分立的原则。同盟会发行《民报》作为机关刊物,与保皇派、改良派展开激烈论战,成为革命思想的重要阵地。

同盟会在国内外各地建立支部,国内有东、西、南、北、中5个支部,分布于华南、华中、华北及东北各地,国外有南洋、欧洲、美洲、檀香山4个支部;并在各省区设立分会,国内包括香港共21个,国外24个。同盟会成立不到一年,会员就发展至万余人,主要成员来自农、工、商3个阶层,以中小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为多。

同盟会曾在中国多处组织起义,试图推翻清政府,但都没有成功。自1906年起,同盟会联合地方会党,先后发动了萍浏醴起义(1906年12月)、黄冈起义(1907年5月)、七女湖起义(1907年6月)、钦廉防城起义(1907年9月)、镇南关起义(1907年12月)、钦廉上思起义(1908年3月)、云南河口起义(1908年4月)、广州新军起义(1910年2月)和黄花岗起义(1911年4月27日)。其中1906年萍浏醴起义是同盟会成立后发动的第一次大规模的武装起义,是太平天国以后中国南方爆发的一次范围最大的反清革命斗争,牺牲义军将士及其亲属逾万人;黄花岗起义参与及牺牲者多为同盟会骨干成员,被称为“拿大将当小兵用”,可见意志之决绝,行动之壮烈。1911年10月10日爆发的武昌起义,掀起全国规模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中国延续2000多年的封建王朝统治。有学者认为武昌首义虽然有同盟会的成员参加,同盟会并未起领导作用,但从整个辛亥革命的进程、性质和影响来看,同盟会的领导作用和中坚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所谓“拼将廿年烈士血,浇得辛亥共和花”。

辛亥革命期间,同盟会本部由日本东京迁至上海;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再迁南京,旋又转回上海。1912年8月7日在宋教仁的组织下,同盟会、统一共和党、国民公党、国民共进会和共和实进会联合,在北京成立国民党,孙中山为理事长,宋教仁为代理事长。

再来解释暗杀。

暗杀是一种政治斗争手段。当斗争一方拥有极大优势,又实行恐怖政治,不受法制制约时,可使用清洗和屠杀手段,不必进行暗杀。暗杀通常发生在斗争激烈,但力量对比、法律习俗和其他势力尚有所制约时。暗杀是一个中性名词,既有反动势力对进步力量的暗杀,也有进步力量对反动势力的暗杀。就性质、手段和目的而言,历史上常见的暗杀有以下几类:

一、直接为国内政变服务的暗杀。在政变的准备阶段或政变发生初期,对存在威胁的力量实施暗杀是有效的手段。这里又分为两种,一是掌权者对名义领袖的暗杀。这种暗杀,因为实力已经握在暗杀者手里,所以很容易成功。二是在野派对掌权者的暗杀。这种暗杀,可以制造声势,消灭对方的关键人物,打乱掌权方的步调和人事安排,为政变提供机会。但鉴于势力对比,这种暗杀风险很大,暗杀成功也不意味着暗杀者就能掌权;相反,往往带来掌权方对实施暗杀一方的更严酷的镇压。

二、为影响国内政治动向服务的暗杀。这时局势尚未激烈到政变的程度,但暗杀能有效影响政治动向。这里可分为3种情况:一是掌权者在变动时期对政敌首领的暗杀,如袁世凯对宋教仁的暗杀;二是掌权者对能够直接影响舆论的异己的社会知名人士的暗杀,如蒋介石对杨杏佛、史量才的暗杀;三是不同派别间的暗杀,如陈其美对陶成章的暗杀。

三、为两国或割据势力间斗争服务的暗杀。一是议定条约时暗杀对方外交官员,如1895年议定《马关条约》时日本议员对李鸿章的暗杀。这通常为本国激进派对妥协派实施的“将军”。二是民族人士对敌国官员和投敌官员的暗杀。如1909年朝鲜义士安重根对日本前首相伊藤博文的暗杀;1914年引发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塞尔维亚爱国青年对奥匈皇储的暗杀。抗战期间国民党军统对日本和伪政府官员的暗杀;主要是制造反抗声势,打击对方气焰。三是一方官方暗杀对方的首脑或反对派,推动亲己的势力上台。如1931年日本对张作霖的暗杀等。

四、个人或江湖仇杀,如旧中国上海等地黑社会帮派组织之间的暗杀,起因大多是个人恩仇、利益分配或精神信仰问题。中国近现代史上许多著名暗杀事件,就是这类分子完成的。因为这类行动零星偶然,防不胜防。

五、恐怖主义暗杀。这类暗杀的特点是祸及平民或者就是针对无辜百姓,以此达到恐吓、要挟对方的效果。这种拿平民百姓当政治筹码和报复泄恨工具的行为,是所有暗杀事件中最令人鄙视、令人发指的无耻行径。一般说为“恐怖主义行为”,而不提“暗杀”一词。

很显然,同盟会的“暗杀时代”,是进步力量对反动势力采取的一种斗争手段,属于直接为国内政变服务的在野派对掌权者的暗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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