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混淆视听

林郑昨天又谈港独,说“不是一个言论自由、一个学术讨论这么简单,这一种说法有点混淆视听。我们看到的情况是有组织甚至有系统地把一些‘香港独立’的标语、一些横额在大学校园里张挂”。

应该说,混淆视听的是林郑。从“有组织”“有系统”这些中共语境来看,她这段话很可能是照搬幕后台词。中共一向认为它的成功在组织,因此视中共以外的有组织有系统是叛逆大罪。但实际上有组织、有系统本身不是罪,要看有组织有系统做些什么,如果有组织有系统去杀人放火抢劫当然有罪,但有组织有系统地表达意见又何罪之有?几乎所有示威,都是有组织地进行,而示威是表达自由的一种形式。我一连串写有关言论自由的文章,也可以说是有系统地写,难道这是罪吗?

林郑若是指张挂“香港独立”的标语、横额这种行动,但这如何就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所谓言论自由,就是不管用什么形式,去表达自己或团体的意见。

六十年代越战期间,那时美国实行征兵制,有些青年为了反越战,在集会中公开把征兵证烧毁。征兵证属国家财物,美国国会于是通过法律,规定有意毁坏征兵证可判刑5年。但1965年最高法院就一桩烧毁征兵证的案件作裁决,认为烧征兵证的行为属于言论,因为一个人的目的如果是要毁坏国家财物,他可以在家中垃圾桶烧毁征兵证,他公开烧毁就是要表达反对打仗、反对征兵的意见,因此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

数十年来,美国发生过多次焚烧国旗被起诉的案件。每一次诉讼,烧国旗者都被判无罪,理由是法院认为烧国旗是言论自由的表达。最早一宗发生在1984年,一个叫Gregory Johnson的人因反对列根政策,在共和党大会前焚烧国旗,被起诉和判有罪,官司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最后大法官以五比四裁定Johnson胜诉。

判决出炉后,爱国团体即推动国会通过了“国旗保护法”,但美国法院有“违宪审查权”,故后来再为烧国旗的事打官司,最高法院裁定这个“国旗保护法”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订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因而无效。

接下来,美国爱国团体决意修改宪法,在国会提出禁止亵渎国旗修正案,这法案多次提交国会都通不过,最近的一次表决在2006年,在参院以一票之差被否决。而有关这项修正案的民调,支持和反对的意见接近,但近年反对的意见缓慢上升。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Anthony Kennedy关于烧国旗有一个经典判词,他说:“国旗是一个表现美国人共同理念的标志,共同理念是:法律、和平、人类精神中的自由信念。因此,这面国旗同时也保护那些藐视它的人!”

当然,中国国旗绝非表现人类精神中的自由信念的标志,它是专权政治的标志,不保护任何国旗下的人。

香港有没有可能立法禁止悬挂“香港独立”之类的标语呢?端看立法和司法机关会不会坚持《基本法》第39条关于不能立法抵触两个人权公约的规定了。

关键词: 
栏目: 
首页重点发表: 

Theme by Danetsoft and Danang Probo Sayekti inspired by Maks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