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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嫖宿幼女罪”是否应该被废除?

中国下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三审刑法修正案(九)。其中有关存废“嫖宿幼女罪”一事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据中国媒体报道,有消息人士称这次审议有可能涉及“嫖宿幼女罪”,并称审议有可能会废除“嫖宿幼女罪”。

这些年,社会上不断有人士呼吁,希望能够废除“嫖宿幼女罪”,而以“强奸罪”而取代,认为这样才能妥善地保护未成年幼女的权益,加大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

特别是近年来,所谓腐败官员以及中小学的一些教师、校长等涉嫌组织和嫖宿幼女的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担忧。

但其实,对“嫖宿幼女罪”这个提法多年来在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

而此时此刻,法学界、妇女界以及维权界的人士更是纷纷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背景和初衷

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一派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以及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他们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把嫖宿幼女罪一律按强奸罪论处,施以重惩。

但也有一些司法机关人员并不赞成上述观点,认为“嫖宿幼女罪”其实重于“强奸罪”。

他们表示,将嫖宿幼女以强奸论处,固然体现出了立法机关打击嫖宿幼女行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决心。但从立法技术上讲,不太科学。“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

杭州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法学教授陈有西在接受BBC中文网的采访时表示,他并不偏向任何一方的观点,但是如果从保护幼女身心健康和权益的角度来看,废除“嫖宿幼女罪”确实有其积极的一面。

幼女

陈有西说,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年龄不满14周岁的女孩属于幼女,她们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在涉及到与幼女的性交易时,即使是她们首肯的,也不能以她们是不是主观自愿来做为量刑的标准。

陈有西说,当初设定“嫖宿幼女罪”的确并不是为了放纵嫖宿幼女的行为。恰恰相反是为了严厉打击。

他说,本来“嫖宿幼女罪”是从风化犯罪中发展出来的一个新罪名,它的初衷是要保护幼女。因为,中国的法律是把卖淫嫖娼作为治安事件的行政处罚,但涉及到未成年的幼女则把它入罪化,加重惩罚。

据悉,中国在1997年之前,嫖宿幼女一律归入强奸罪,按强奸论处。可1997年的刑法修改,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成了一个单独的罪名。

两者区别

陈有西说,“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确实有所不同,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但有些幼女的性交易是愿意的,并以金钱作为交换的。

但陈有西认为,从对幼女的保护层面来看,严厉的立法又是有好处的,也可以让那些想与幼女发生性交易的嫖客三思而行。

如果仅从量刑方面来看,“嫖宿幼女罪”可以判5年到15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在一般情况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轮奸、公共场所强奸等情节恶劣情形下才可能判处死刑。

然而,一些主废派人士认为,近年发生的多起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涉案的公职人员多按“嫖宿幼女罪”定罪,判得太轻。

他们认为强奸罪的最高刑罚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罚只是有期徒刑15年。所以,主废派认为,“嫖宿幼女罪”成为权钱阶层的“保护伞”和“免死牌”。

但陈有西认为,如果把所有的嫖宿幼女罪都按强奸罪来处置,也会带来另一方面的问题。比如,为了保护一名幼女,则把同这名幼女发生过性关系的多名嫖客都做强奸犯来处理,造成刑罚的打击面太大。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也会带来很大的问题。

但是,陈有西说取消“嫖宿幼女罪”,把它并到强奸罪里确实能起到对一些人的震慑作用,从这方面来讲是有它的积极意义的。也符合目前社会的大众情绪,因此,他说本次修改刑法这个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陈有西个人认为,其实对未成年幼女威胁最大的是那些组织卖淫的犯罪团伙,以满足那些对幼女和处女有特殊偏好的一些人员的需求。而中国对组织和强迫幼女卖淫的犯罪团伙的量刑相对是比较重的,最高可以判死刑。

此外,一些专家指出对这个问题的争议还不能光看法律问题,还要关注“嫖宿幼女罪”背后的社会问题。不少幼女和留守儿童受到犯罪分子的引诱和拐卖,从事卖淫,这对她们的身心已经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而又让她们背上了“雏妓”的不雅标签。

因此,也许从这方面考虑,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更好地维护幼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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