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共举行了一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由在世界法治指数排名第82位的中国党官来教训世界排名第16位的香港“何谓法治”。
中联办主任王志民称,香港同胞珍惜法治,就要维护宪法的核心价值,否则法治无从谈起。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香港的法治首要维护宪法的权力和尊严。在他的讲话中,《基本法》似乎没有什么地位了。
1982年,中国多年改来改去的宪法中,加了第31条,即为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另一制订根据。这以后订立的《基本法》列明,除附件三的几条之外,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实施。
要在“中国宪法”中另立一条来实行另一制,就已经说明这是不能由中国宪法原有条文自然产生的宪制,也就是它与中国宪法是属于不相容的东西。
不相容之处在于:中国宪法是以国家主义为基础的宪法,而《基本法》是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宪法。中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前基本法起草委员廖瑶珠曾指出,这一条反映中国大陆以国家利益为主的社会主义思想,而我们(香港)习惯的体制是国家、社会、集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尽量避免损害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基本法》没有中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的“义务”,也只有一条,就是遵守香港法律的义务。但在中国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公民的义务就多了,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服兵役的“光荣义务”,还有一连串不得这样、不得那样的规定。最重要的,是上述第51条,充份体现为一部国家主义宪法。
国家主义宪法不是法治。法治,rule of law,与人治相反,基础是保障个人的天赋权利。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为法治下的简单定义是:个人可以做任何事,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除非法律允许。法治,是给公民以最充份的自由,给政府以尽可能小的权力。
中国宪法的基础是保障国家的权力,其实是保障专政党的权力。中共国过去从来不讲法治,他们长期讲的写的都是“法制”而不是“法治”。到1979年,大陆开始有要“法制”还是要“法治”的争论。由于普通话读音相同,因此学者把“法制”称为“刀制”(“制”字的部首从刀),将“法治”称为“水治”(“治”字的部首从水)。“刀制”意味把法当“刀把子”,即合法使用暴力的工具;“水治”的水象征人民,《荀子》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比喻民与君王的关系。经过近20年反复争论,到1999年修改宪法,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中国宪法才第一次有“法治”这个词,但整部宪法仍然是法制,即以法治国,rule by law的宪法。
法治排名第82位国家的党官又说,“过去一段时期,香港持续发生激进暴力犯罪行为,严重践踏法治和社会秩序”。且不论示威者是否激进暴力,但犯罪和破坏社会秩序,与践踏法治没有半毛钱的关系。罪案多的国家可以是法治社会,罪案少的国家也可以是人治社会。
有能力践踏法治的绝不是市民甚至“暴徒”,而只能够是掌权者。例如,让新立的法律有回溯性,对检控和判罪并非人人平等,执法机构(如警察、律政)枉法等等。
香港的最大问题,就是由太监来指导行房,一群法治白痴去告诉香港人应该遵行国家主义的“法制”,一国两制焉能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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