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建制派立法会议员主张设立“辱警法”,以制止巿民对警员的挑衅和侮辱。不过,此举根本毫无需要,更对错焦点,因为严重挑战甚至损害香港警队声誉的不是一般巿民和示威者,而是另有其人。
首先是那些作奸犯科的警员。巿民虽然明白,这些胡作非为者只是害群之马,例如警员包娼庇赌者只属极少数,胡乱拘捕智障者当杀人犯是一时误会,拳打脚踢疑犯是个别例子,在警署强奸求助人亦绝无仅有,但这些事例即使偶然发生,都无可避免毁坏警队的声誉。
特别是,当局不及时清楚申明丑行有违法纪,并对此深恶痛绝,便予人包庇之感,即使大多数警员都廉洁奉公、认真办案,也难免蒙上污点。因此,法庭对知法犯法的警务人员一定严厉处理,以起杀鸡警猴之效,并且维护警队声誉。
今次七位警员殴打一名疑犯被定罪,并判监两年,正是伤害警队的最坏示范。事缘占中期间,七位警员捕获一名疑犯,再带到附近公园暗角拳打脚踢,怎料围殴过程给记者拍下,成为控方最有力的证据。最终各人均被判监两年,可谓近年损害警队声誉的最严重案件。
令人讶异的是,事实俱在,七警在法庭辩护时,竟然以不知被殴者是案中伤者为由,试图洗脱罪名,变相是承认罪行,只是受害人身分不明。最后法网难逃,但也反映出犯案者全无悔意,不仅知法犯法,更是犯错而不认错,确是罔顾法纪。
犯事七警固然有辱警队,支持他们的众多同僚一拥而上,胡言乱语,同样令警队蒙羞。警察员佐级协会开其群众大会,没问题,但总该办好集会手续,跟其他集会搞手一样,取得警务处长不反对通知书,不能自恃是警员集会便无视法律。其实物伤其类,他们支持入狱警员的家属,当然可以出钱出力,但何需把滥用私刑说成合情合理呢?如果警员同情犯案者一时冲动,为其他同事消气而殴打被捕者,也是人之常情,但万勿误以为打人者不为私利,只为同僚报一记之仇便可以脱罪。
同样,警员集会即使泄愤哀号,但可否收敛一点,不要把那些可能在杂差房横飞的粗言秽语,拿到公开的集会舞台上,旁若无人地大声叫喊。也请那些公开发言的警员动动脑筋,不要冲口而出,把加害被捕人的七警比作被纳粹德国加害的犹太人,或者把警队比作黑社会,说什么黑社会犯案,只需交出一个人认罪,所以不明白为何七个警员需要同受牢狱之苦。他们也许不知道,诸如此类的废话,只让人觉得警队中人不是混淆是非,助长歪风,就是感情用事,包庇同僚,不知法治为何物,却担起执法的重任。若说这批污合之众真正代表了警队的想法,将是莫大的侮辱。
除了七警罪行和民粹起哄有损警队名声,其高层领导无方,亦令警队自取其辱。过去邓竟成当警务处长时,便曾致电四位给警员性侵犯的受害人,亲口致歉,示人以诚意,也与罪犯划清界线。但现任处长既不愿向公众道歉,也不愿指出下属民粹反应的不是,无论是否受制于群众压力,就是始终不愿与罪犯割席,因此不禁令人怀疑,警队日后执法,还可以政治中立、专业行事吗?
再数下去,便是那批力撑七警的建制派议员和法律界人士。前者政治立场鲜明,他们支持七警当然不出所料,不论也罢。后者总该提出法律论据,但却往往是离题万丈。例如顾敏康教授指出,“当一个判决令社会大众普遍感觉不满时”,这个判决是否公正便很难说了。但谁也知道,法庭判案是按照法律和证据,而不是大众喜好而定夺。他没有半句批评或讨论法官杜大卫的判词,却直指法官是英国人,而法官的“立场问题可能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判断”。言下之意,判决是立场而非法理和事实所使然。
如果说警方会接受这类说法,去质疑法庭的判决,相信是匪夷所思,因为这不仅是侮辱警队的智慧,也有藐视法庭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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