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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女孩立遺囑的悲涼

南京市民老彭一家有一处祖屋,建于清末民初,位于南京闹市新街口,现在想必价值不菲。祖屋原来登记在老彭13岁女儿名下,但女儿终究是要嫁人的,而上辈传下来的祖训是“祖屋不能落入外人之手”。为此,老彭未雨绸缪,想把祖屋过户到刚出生的儿子名下。但打听得知,过户须缴纳高额契税,不得已,老彭决定让女儿现在就立遗嘱,将来把名下祖屋“留给”弟弟。

13岁女孩立遗嘱,这事确实有些荒诞,其中可能不乏“重男轻女”思想作怪。但这件事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于:至亲骨肉之间的房屋权属转移,政府为何也要从中征税?这合情合理吗?而相关税收规定,是否已经过时而应作出改进?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房屋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属于契税征缴范围。犹记得2011年7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不少地方税务部门据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若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的名字,就须缴纳契税,这一“加名税”遭到舆论的强烈质疑。民意压力下,财政部、国税总局随后发布通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才最终平息了风波。

夫妻之间房产转移免征契税符合中国传统家庭伦理,值得肯定。但是,夫妻之外,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会发生房屋权属转移,该不该征收契税?南京13岁女孩立遗嘱的荒诞剧,正好让这个问题凸显出来。

夫妻之间房产转移免征契税,是基于人情世故和家庭伦理,基于同样的角度,其他所有近亲属之间的房产转移也应该免征契税。而近亲属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直系亲属加兄弟姐妹,都是至亲至近的人。从根本上说,近亲属之间的房产转移是公民家庭内部事务,是老百姓的私事,政府不应横插一杠子从中收钱。

还可拿房产继承来作比较。上述新闻中,老彭之所以放弃过户而选择让女儿立遗嘱,就是因为我国没有遗产税,按照《继承法》,公民继承住房等遗产不征税。其实,近亲属之间的房产转移,与房产继承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有时间上的差异(被继承人去世之前、之后),既然房产继承不征税,则近亲属之间房产转移也不应征税。要知道,《继承法》的效力明显高于《契税暂行条例》,后者的相关规定不应与前者相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契税暂行条例》是1997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当时,住房市场化改革尚未全面启动,房屋权属转移远没有现在这样普遍和复杂。无论是“加名税”风波,还是13岁女孩立遗嘱,都暴露出《契税暂行条例》难以应对新时代出现的新问题,其中有些条款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理当因时因势予以改进。近亲属是一种特殊关系,没法造假,所以近亲属之间房产转移免征契税,并不会导致一些人钻空子偷税漏税。

任何一种税都不能悖离人情世故,在人情上说不通的税,在“税理”上也很难站住脚。政府不要动辄在涉及人情、伦理的领域向百姓伸手要钱,这应该成为一条基本的税收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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