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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是否真有夫妻之间谋财害命?

电视剧里,总是有各种年轻毒妇因为跟人私通而快速或者慢性杀死自己的丈夫,达到谋财害命的效果。喜剧片里也有说各类年轻妇女贪图夫家的财产从而谋财害命,各种狠毒。然后就有无数悲催的有钱老头各种突发的猝死情节,闷死、淹死、烧死、中毒死、做过死……还有的就是身体每况愈下也不自知,只以为是年老开始体弱多病,最后时间一到就突然猝死。

然而,事实上真的会经常有这种情况吗?看完史料的记载,就要怒骂电视剧坑爹了……

说到财产问题,在古代,分家要分财产、家长去世要分遗产,那么首先说说古代的分家问题。

公元前多少年,商鞅被他主人公叔痤晓以利害离开了魏国,转而逃到了正预备大胆改革的秦国去了。当时秦孝公正打算发展秦国,于是四处招贤纳才,求贤若渴。商鞅经过一位景姓太监的推荐,成功入见了秦孝公,最后终于开始施展自己的抱负,在秦国大胆变法改革。

说到底改革就必须要铁腕,要真正的实施才行。想改革很简单,一个想法而已,但是真的能实施下来吗?商鞅变法一开始大家对这个也表现出很不信任的态度,最后商鞅真的说到做到了。

商鞅为了试验变法在国内能不能得到信任就在集市南边竖了一根三尺高的木头,跟大家说:“谁要是把这根木条搬到集市北门边,我就给他十金。”

百姓们哪里相信这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儿?这就好比我们开玩笑说:“某某,我给你1000块你去一趟哪里哪里的坟场或者太平间……”结果可想而知,谁都不会真当一回事儿的。

看见没有人行动,只能加大筹码,于是商鞅再次利诱:“谁搬过去了我给他五十金!”

在金钱的利诱下也有人抱着好玩的心态去试试的,于是就有一个人真的把这木棍子搬到了北门边,结果商鞅真的命令人给了那人五十金,以表明他说到做到,表明法律的可信度。随后商鞅就开始推出新法,也就是这次改革把秦国改得焕然一新,自此有了能力与山东六国抗衡,最后一扫六雄统一七国。

在商鞅的变法中,有明确的一条律例,有两个成年男子的家庭必须分居,如果不分居赋税就要收几倍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传》)。自此以后,秦汉魏晋一直以来的家庭大部分都是五口至八口一家。(许多名人开口都说五口之家、八口之家,可见五口至八口一家是当时的普遍现象。)

《汉书•贾谊传》有说到秦朝人家庭分家以后的规定:“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有谇语。”说明当时的人分家分得彻彻底底,连互相借东西用都要受到谴责。

曹魏年间,“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

到唐代、宋代以及同时代存在的契丹辽国还有以后,法律突然转变,开始又禁止分家。

《唐律疏议•户婚律》记载:“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谁提分家谁就要受刑罚,严重到如此地步。

唐肃宗乾元元年四月,诏令曰“百姓中有事亲不孝,别籍异财,玷污风俗,亏败名教,先决六十,配隶碛西。有官品者,禁身闻奏。”

宋朝刚建立之初认为应该承袭唐朝法律制度,开宝元年(968)六月(开宝元年六月癸丑),宋廷诏:“厚人伦者莫大于孝慈,正家道者无先于敦睦,况犬马尚能有养,而父子岂可异居?有伤化源,实玷名教。近者西川管内及山南诸州相次上言,百姓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别籍异财,仍不同居。诏到日,仰所在长吏明加告诫,不得更习旧风,如违者并准律处分。”

大概施行起来备受阻挠,于是宋太祖于开宝元年六月癸亥再次下诏,加重刑罚,诏荆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二年八月丁亥诏川陕诸州蜀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治死。”(《续资治通鉴长编》开宝元年六月癸亥条)

《宋史•太祖纪二》:“诏川陕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居者,论死。”

到宋太宗时,量刑才大为减轻,恢复《刑统》中的规定:“(太平兴国八年十一月)癸丑,诏川峡民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者,前诏并弃市,自今除之,论如律。”

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居父母丧生子,已于名例“免所居官”章中解讫,皆谓在二十七个月内而妊娠生子者,及兄弟别籍、异财,各徒一年。〔疏议〕

与宋同时存在的契丹辽实行汉化,大多法律与汉人相同,辽圣宗统和元年诏谕,“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辽史•圣宗纪》)。

明朝也是一样,沿袭了这些制度,都诏令不许分家,违反者杀之。也许是之前分家闹出了很大的财政问题、亲情得淡薄问题,还有老人的赡养问题,在百善孝为先的时代,哪里允许这种分散家庭亲情以及不赡养老人的严重问题存在?所以才有这么严重的诏令制约。

无论是分家或者是不分家,都要说到分发、继承钱财问题。分家的必须公平分配财产;不分家的,父祖辈死去子孙也要继承遗产。在这期间,就可能有非常多的问题发生。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一分财产,各类为了钱财而争夺的问题就迎面而来。例如,兄杀弟、妻害夫、女毒兄/弟等等谋财害命事件……

兄弟相残的事情可能发生,历代都有,除了皇宫里诸子夺嫡,民间分配家产也有这种情况。然而女子也参与争夺财产,这个也许是后人想当然出来的,因为律例上有明确规定,在中国古代,妇女地位低下,根本不存在继承权。分家时期的规定也是有两个成年男子的家庭必须分家,妇女无论有多少都不在分家的法律内。

明朝吕坤在《实政录》卷三《惡風當戒者十》中其中一条说得非常明确:“寡婦守志果係家道殷實有繼嗣者照律全承本業無繼嗣而有養子者照例量給產業三分之一餘令同門均分無養子而有女者亦量給三分之一以供禮節之用子女俱無者量留上地二頃以為衣食之資仍聽其揀擇庄宅各一處一切差糧俱令分業之人代納地不及一頃者盡令寡婦領業差糧自納不許伯叔兄弟人等侵占分毫果守志終身者原產聽其變賣度日親戚往來任其與借不許宗人攔阻違者稟官除本婦聽母家唆調改嫁他人者所遺財產聽同產告爭外其餘但有指姦指盜逼嫁逼分強侵強賣者許本婦指實訴官將本犯盡法重究仍枷號遊迎盜買寡婦田宅者亦同重究業給原主價追入官”

断句、翻译下来意思是:在一个很有钱的家庭里,丈夫死了的话,留下来的未亡人如果有儿子,那么全部继承丈夫产业,这种继承,实际上是儿子继承,产权在儿子名下,寡母并无所有权,只是在儿子未成年时由其掌握;如果自己没有生无子,而丈夫在世时有收养的儿子,寡妇和养子接受遗产的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给丈夫血缘男性近亲平分;如果没有养子,但是有女儿,也是继承三分之一遗产,以便礼节之用(女子成婚时候家里给嫁妆是另外一回事儿);如果完全的膝下无子女,就给寡妇留下二頃田,让她吃饭穿衣;未亡人如果坚持寡居,她所继承的遗产可以变卖度日,可以出借给人,亲戚之间不许阻拦,违反者可以告官打官司;未亡人如果被娘家唆調改嫁,不得带走原夫的遗产。其余如果有被告逼迫寡妇姦、盜、逼嫁逼分、強侵強賣的,经过未亡人指证真实,官府会将犯人按照法律重究。而且不能欺负寡妇,寡妇所得的田宅不能拿去强卖,违反者重罚。

“未亡人如果被娘家唆調改嫁,不得带走原夫的遗产”是重点,也就是说,电视剧里经常发生的那种“女人跟别人男人私通从而谋财害命,最后事成便跟了私通对象过日子”,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女人改嫁不得带走原来丈夫的半毛钱。妇女本身是没有任何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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