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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虐待、枉法 北京朝阳看守所公检法人员遭控

【博谈网讯】一名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的外交部公务员陈由邦,于9月5日对51名公安局及检察院人员提出被监管人员虐待及徇私枉法罪的控告书。目前该控告状已提交最高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及北京检察院第一分院。但律师程海估计,检察院不会受理该案。

陈由邦1973年生,硕士学历,被羁押前为外交部公务员,因被控散发法轮功书刊遭羁押。日前他控告北京市公安局徐勇、杨建国、胡宜彪、赵清晨、杨梦、张英男、宋来如、曹然,朝阳区检察院张欣,朝阳区法院李晓,二中法院周建忠,公安医院杨文英等51人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徇私枉法罪。

公安机关涉虐待被监管人员

陈由邦在其控告书中提到羁押期间遭4名以上的北京市公安医院人员的虐待,包括主管科长杨文英,监控室女警李颖,以及一名杨姓警察(30多岁、约1.7米高、方脸略黑)与黄姓警察(1.76米高、略胖、方脸)

该控告书详细叙述了他被虐待的经过:我由于血压高至200多,两次被送到北京市公安医院(北京市第二看守所)治疗。第一次是2013年1月5日,进去之后40天内,被工作人员用铁链子拴住手脚在床上,睡觉也拴着,一天只开锁几小时。2013年5月14日我血压高至190,第二次被送到公安医院,当日因不让洗澡我与管教警察交涉,姓杨警察用手打我右眼导致青肿,把我四手脚大字型绑在床上12小时。参与的警察还有一个1.76米高的,略胖,方脸皮略黄。整个过程杨文英在场,第二天早晨9点他才要人给我松绑。之前我按铃投诉,监控室女警李颖说,再投诉就把我同监室的5个人都像我这样绑成大字型“飞起来”。

程海律师指出,上述情节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应予以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检察院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标准规定,有“1. 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6. 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

公检法人员涉徇私枉法

陈由邦还控告另外47名公检法人员“徇私枉法罪”,被控告者包括办理陈案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和市公安局决定立案、拘留、搜查、询问、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员;控诉书言朝阳区检察院和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和办理对我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公诉的人员;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和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和审判委员会成员。书记员也涉嫌犯罪,因为她们也是司法工作人员。

至于法院一审时以陈由邦“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决三年六个月,程海认为“无法律根据、乱判”。程海在其二审辩护词中指出:陈由邦没有犯罪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违法且虚假。

程海表示,检察院所提出“陈由邦于2012年11月8日晚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院首城国际小区内,往该小区11号楼部分住户门口散发法轮功书刊161册。”的说法,一方面没有充足的证据;另一方面,也是最关键的事实,根据中国法律、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司法解释,都没有明文规定信仰法轮功、散发法轮功宣传品为犯罪行为。

程海在其辩护词中指出,既然“信仰法轮功、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是无罪的,那么陈由邦不管有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都不构成犯罪。

他还指出,公检法人员应该了解信仰法轮功无罪,却对陈由邦进行起诉与判决,情节符合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目前,陈由邦的控告状已经递交给最高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及北京检察院第一分院。但程海表示:“检察院通常不受理,但家属和律师可以盯住他们,要求他们做出处理意见。检察院如不给回复也是违法的,可以投诉检察官。控告的最低效果,是把公检法人员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体制内外留下案底,震慑违法者和其他公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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