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孙杨案裁决书到底写了些什么

78页的裁决书对许多此前议论纷纷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做出了认定。

​​​今天,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公布了孙杨案件的裁决书。78页的裁决书对许多此前议论纷纷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做出了认定。我一边看,一边做笔记,发现了不少值得进一步讨论分析的点。特别说明,我摘录仲裁庭的观点并不代表我认同这些观点,只是便于大家了解仲裁庭的思维逻辑。

1. 仲裁庭认为,孙杨签署兴奋剂检查表格并提供血样的行为可以推定孙杨认可三名检查人员的证件

三名检查人员是否具备合规的证件,是本案最为核心的争议焦点。仲裁庭首先认定的事实是,尽管孙杨称他在一开始就对检查人员的证件提出质疑,但他签署兴奋剂检查表格并提供血样的行为‌‌“显然‌‌”可以说明他认可(apparently sufficiently satisfied)三名检查人员的证件。

不需要看后面的法律分析,单看这一段事实认定,就足以知道仲裁庭心证的逻辑:如果孙杨真的觉得检查人员的证件有问题,又为何会签署兴奋剂检查表格并提供血样呢?显然,孙杨一方没有很好地回应仲裁庭的这个问题。

2. 仲裁庭注意到了尿检官不专业的行为,并将其作为孙杨态度变化的原因

尽管尿检官没有出庭,仲裁庭还是认可孙杨一方陈述的,尿检官存在偷拍孙杨的事实。仲裁庭的表述是‌‌“运动员认为这一举动是不专业的,并且这一举动似乎促使运动员更仔细地再一次审阅检查团队的证件,特别是尿检官的身份证‌‌”。

仲裁庭完全认可这一段事实的情况下,理论上讲,尿检官是否出庭对于案件结果不会有太大影响。毕竟,就算尿检官再把这段事实陈述一遍,也只是增强仲裁庭对这段事实的信任罢了,不会改变事实认定的结果。仲裁庭应当是注意到了有关尿检官出庭的争议,有意在裁决书中明确认定了相关事实。这样孙杨一方要以尿检官未能出庭的理由撤销裁决,将会更困难。

有意思的是,仲裁庭将尿检官不专业的行为作为孙杨态度变化的原因,认为孙杨原本乖乖配合取样,但在发现尿检官不专业的行为后,开始对检查人员的证件‌‌“找茬‌‌”。如果是这样,孙杨在仲裁庭心中的形象可能是一个耍大牌的运动明星,这对于孙杨的辩护是极为不利的。

3. 仲裁庭认定,孙杨一方无视检查人员的警告,强行砸坏血样甁、取回已经提取的血样,并撕毁了兴奋剂检查表格

仲裁庭认定,孙杨及其随从(entourage)在与队医巴医生、领导韩医生、领队程先生电话沟通之后,决定取回已经提取的血样。尽管检查人员明确警告取回血样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孙杨还是要求检查人员递回血样甁。

仲裁庭认可了孙杨一方主张的,孙杨破坏血样甁的目的是为了分离(extract)血样以便检查人员可以将破坏后的血样甁带走。但同时也明确说明,孙杨指示(instructed)他的随从破坏血样甁,并且在警卫用锤子砸烂血样甁时,在旁边照明协助(assisted)。

根据上面这段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尽管孙杨没有直接动手砸坏血样甁,但孙杨作为发出指示和提供协助的人,当然要对砸坏血样甁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此外,仲裁庭认定,在上面这一切事情发生之后,孙杨撕毁了他曾经签署的兴奋剂检查表格。

这一段事实对孙杨极为不利。在整个裁决书中,仲裁庭说了好几次,运动员不要把麻烦搞到自己手上(take matters into their own hands。几乎是在明确地暗示,如果有什么情况,运动员本人一定不要出手,让其他人代劳就行,这样运动员可以处于一个有利的辩护地位。但很可惜,孙杨被仲裁庭树立为了反面教材。

4. 孙杨一方的程序性异议

这一段或许是律师最感兴趣、但其他行业的朋友不太感冒的话题。

在仲裁程序中,孙杨一方提出了若干项程序性异议,包括:(1)先后两次要求(challenge)WADA一方指定的仲裁员回避,在更换仲裁员后又对新仲裁员提出异议;(2)主张WADA一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诉意见(appeal brief)应视为撤回上诉(注:WADA一方早已提交了上诉声明(statement of appeal),但在上诉过程中,没有按照仲裁庭的要求补充提交意见);(3)多次要求WADA一方的代理律师回避;(4)在法院对仲裁院及仲裁庭就上述事项所做决定提出撤销裁决申请,并要求仲裁庭中止审理。

仲裁院及仲裁庭驳回了孙杨一方提出的所有程序性异议。但在2019年6月,在孙杨一方多次提出异议之后,WADA一方指定的仲裁员主动退出了仲裁庭,重新换了一位,也算是达到了孙杨一方的部分目的。

作为被上诉人,不管是碰碰运气、还是拖延时间,提出各类程序性异议都是常规操作,被驳回也是预料之中。但是要以这种仲裁院及仲裁庭已经做出明确决定的程序性异议,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恐怕会难上加难。

单纯从裁决书来看,孙杨一方提出程序性异议的次数可能有点过多了。他们不仅对所有能提异议的事项都提出异议,还对同一事项以不同理由反复多次提出异议。当然,提出程序性异议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只要规则允许、提多少次都行,理论上也不会影响案件结果。事实上,孙杨一方也成功地让仲裁程序拖了大半年。但如果提出异议次数过多,让仲裁庭认为一方当事人就是在恶意拖延时间,不一定会给仲裁庭留下好的第一印象。

在裁决书中,仲裁庭引述了几大段不太客气的评论,大意是说选择谁做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以利益冲突为由要求对方律师回避的审查要求非常高,等等等等。可见仲裁庭对此的态度。

5. 孙杨母亲‌‌“恐吓‌‌”证人了吗?

在仲裁过程中,WADA指称孙杨恐吓证人。孙杨一方的回复非常有意思,全文翻译如下:

‌‌“运动员否认他应当对程序中针对证人的任何恐吓威胁负责……但运动员确认他的母亲,杨明女士,曾经接近尿检官和主检官,以便‌‌‘获取案件信息并从他们那儿获得协助,但她从未恐吓及/或威胁他们。‌‌”(特别说明:这一段完全是翻译的裁决书原文)

关于孙杨母亲的讨论,最近网上也有很多篇了,我不再赘述。这一段我也不多分析,请各位读者自行评价。

6. 证人出庭之争

为孙杨进行兴奋剂检查的三名检查人员(主检官、血检官、尿检官)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证人。孙杨一方及FINA一方多次要求仲裁庭安排三名检查人员出庭,并且要求仲裁庭向当地法院申请通过司法协助程序调查取证。而另一方面,WADA则是以证人的安全无法保障为由,试图阻止证人出庭。

WADA首先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仲裁庭指令孙杨一方不得接触检查人员,并提交了一份由主检官和尿检官出具的说明,其中称‌‌“主检官和尿检官曾被运动员的随从联系。他们担心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安全。他们看起来很担心如果他们同意在程序中作证,他们可能会遭到部分运动员及/或其随从和支持者的强烈报复‌‌”(特别说明:这一段完全是翻译的裁决书原文,是WADA一方单方面的说明,可能与事实不符)。孙杨一方否认这项指控,称他们从来没有威胁或恐吓过证人。

仲裁庭最终决定,三名证人可以以非公开的证据呈供(deposition testimony)的方式,秘密作证并接受双方的交叉询问。2019年8月,仲裁庭最初确认的联络情况如下:主检查官同意在2019年8月左右,在欧洲参与非公开的取证程序。血检官不同意参与非公开的取证程序,也不同意出庭。尿检官没有就此事向仲裁庭表达意见,仲裁庭欢迎尿检官参与出庭并作证。

1)主检官

201995日,主检官在斯德哥尔摩以非公开取证的形式向仲裁庭作证,双方律师及仲裁庭均出席了取证程序。显然,这次作证程序中,主检官的表现对于孙杨一方很不利。孙杨一方称主检官在取证程序前被WADA准备得‌‌“太充分了‌‌”(too prepared by WADA andIDTM),并且非常不配合取证程序。

2)血检官

在主检官作证之后,WADA又一次声称,血检官遭到了‌‌“与仲裁程序紧密相关的某人‌‌”的威胁,导致其不愿作证(特别说明:这一段完全是翻译的裁决书原文,是WADA一方单方面的说明,可能与事实不符)。

孙杨一方再次否认,确认其不曾威胁血检官,也没有泄露其个人信息。仲裁庭再次发布命令重申双方都不得对证人有任何威胁的举动。双方类似的口水仗在后面又发生过一次。最终,20191114日,仲裁庭安排血检官通过视频取证的方式进行了陈述,双方律师和仲裁庭均参与了取证过程。

3)尿检官

2019年10月21日,在开庭前夕,FINA终于说通了尿检官,尿检官发送邮件称不愿意出庭作证、但愿意提供书面证言。FINA请求仲裁庭也安排一次非公开的取证程序。2019年10月29日,仲裁庭回复称如果双方可以安排尿检官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作证(例如视频会议、非公开程序等),请告知仲裁庭。

2019年11月10日,即开庭前三天,尿检官终于同意通过电话出庭作证,但提出了若干条件。仲裁庭回复称,鉴于之前尿检官本身不太愿意出庭作证,仲裁庭也不愿强制其作证。尿检官在开庭前三天突然表示愿意作证,并提出若干项要求,客观上仲裁庭无法满足这些要求(仲裁庭把尿检官具体的要求内容隐去了)。因此,仲裁庭同意接受尿检官提出的书面证词,但无法安排其出庭作证。

之后,仲裁庭专门回复,仲裁庭不是拒绝尿检官作证,而是因为过去的数月当中,仲裁庭多次欢迎尿检官作证,但尿检官都因为未知的原因不愿意作证。到了开庭前三天,尿检官突然同意作证,并提出了若干项要求,仲裁庭任何这是不适当的。

7. 翻译的大锅谁来背

庭审过程中,翻译人员的表现之不专业有目共睹。在孙杨陈述时,翻译公司总是出状况,无疑会极大地影响仲裁庭对本案的心证。那么翻译的大锅到底应该谁来背?仲裁庭给出了他们眼中的答案。

仲裁庭明确指出,在2019年10月18日,仲裁庭要求双方自行安排翻译公司。而在2019年10月21日,孙杨一方回复称其将及时安排好翻译公司。2019年10月31日,孙杨一方告知仲裁庭,双方已经就翻译公司的选择达成一致。2019年11月5日,孙杨一方告知仲裁庭将出席庭审的翻译姓名。

显然,对仲裁庭来说,翻译公司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指定的。而由于需要使用翻译的主要是孙杨一方的证人,孙杨一方更应当对翻译公司的选择上上心(take the lead)。到了开庭的时候,因为翻译公司的问题导致孙杨一方的陈词不能有效传达给仲裁庭,不仅对孙杨一方的陈述不利,同时也是极不尊重仲裁庭的表现。仲裁庭在裁决书中,明确对翻译的工作问题表达了失望(disappointed)。

当然,仲裁庭没有忘记程序正义。仲裁庭表示在庭审过后,仔细审阅了由第三方翻译公司所提供的文稿,确保他们没有因为翻译原因遗漏任何事项。但我们都知道,开庭的时候听当事人讲述,和事后看文件,效果当然是不一样的。

8. 主要实体问题:孙杨到底有没有违规?

仲裁庭总结,WADA提出的孙杨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项:(1)阻碍或试图阻碍兴奋剂控制措施;(2)逃脱、拒绝、或未能提交检测样品。区别是,前者最高可以禁赛4年,且无法缩短;后者最高可以禁赛4年,但在运动员不是有意违反的情况下,可以缩短为2年。

由此,其实可以看出孙杨一方指定的仲裁员反复询问队医巴医生有没有考虑过他判断错误的后果的用意。如果孙杨一方把应诉策略定为孙杨只是听从了队医的错误指示,没有有意阻碍兴奋剂检查,虽然免不了禁赛的处罚,但或许期限可以缩短。甚至,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也多次专门提醒,运动员不要把麻烦搞到自己的手上(take matters into their own hands),否则将承担严重后果的风险。

仲裁庭认为,孙杨指示保安破坏装有血样的玻璃瓶的事实是毫无争议的,他撕毁他曾经签署的兴奋剂检查表格也是没有争议的。而孙杨及其随从的这些行为,确实阻碍了兴奋剂检查的取样工作。那么问题在于,孙杨一方所提出的解释他的行为的理由,是否可以成立。

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不厌其烦地多次列举了孙杨一方所提出的诸多理由,以显示孙杨的答辩理由仲裁庭都听进去了。这些理由包括尿检官的不专业行为、孙杨听从队医和领导的意见、主检官同意孙杨敲碎血样甁以便他们把血样甁带回去,等等等等。但仲裁庭认为,孙杨的这些理由都不能改变孙杨确实阻碍了兴奋剂检查的事实。

仲裁庭认为,CAS的案例解释得非常清楚,只要是物理上、生理上、精神上允许,运动员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拒绝兴奋剂检查。但是,仲裁庭也同意,如果取样程序存在‌‌“严重瑕疵(serious flaws‌‌”,运动员可以拒绝参与或继续兴奋剂检查程序,而不构成违规。而这是一种极为例外(exceptional)的情形。

但仲裁庭同时认为,如果取样程序仅仅是有瑕疵,运动员应当完成取样程序,并尽早提出反对意见和理由,而不应该拒绝或终止取样程序。如果运动员采取了过激行为,其应当向仲裁庭证明,他有必要采取这些行为。

9. 检查人员的证书有问题吗?

那么本案中,孙杨到底有没有必要采取他所做的那些行为呢?仲裁庭认为,根据WADAIDTM的检查规则,只有主检查官出具授权证书是足够的,血检官及尿检官不需要单独出具授权书或证件。而孙杨一方提到的要求所有检查人员都出具证书的指南,仅仅是说明最好情况下的实践方式(best practice),并不具有拘束力,也不是严格的要求。这一点,在该指南中有明确的表述,即该指南仅仅是建议性的,而非强制性的。

另外,仲裁庭专门提到,在此前的多次实践中,孙杨也认可了这样的授权文件出具方式。特别是自2012年以来、IDTM对孙杨进行的其他59次检查中,孙杨是不是也是在获得相同的授权文件的情况下接受了检查?对于这一个问题,孙杨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特别是WADA一方的证人对孙杨本人对规则的了解提出了质疑,认为孙杨可能是把IDTM和另一家负责兴奋剂检查的机构搞混了。

更何况,仲裁庭也考虑到,如果判决孙杨胜诉,将可能影响此前其他成百上千次用同样的授权文件进行的检查。对于这一问题,孙杨一方也没有消除仲裁庭的疑虑。

10. 尿检官偷拍是合理理由吗?

仲裁庭认可尿检官出具的书面证词的效力,并同意尿检官偷拍的行为是非常不专业的。在孙杨提出抗议,且主检官同意让尿检官暂时退场,而孙杨也同意等待另一位尿检官过来的情况下,仲裁庭认为,孙杨不构成拒绝配合尿检。

但是问题是,尿检官的不专业,是否可以导致已经取样的血检被撤回?仲裁庭认为,尿检官和血检完全无关。孙杨在发现尿检官的不专业行为后,再次核对检查人员的证件是合理的,但这不构成孙杨可以拒绝血检的理由。特别是仲裁庭认为检查人员的证件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孙杨完全没有理由拒绝血检。

11. 主检官未告知不配合的后果是合理理由吗?

孙杨一方称主检官未告知孙杨其不配合的后果。然而,根据仲裁庭认定的事实,主检官多次告知孙杨其反对是无效的,并告知孙杨不配合检查可能有严重后果。孙杨的这一主张当然不能成立。当然,上述是仲裁庭认定的事实。那一天晚上到底发生了什么,恐怕只有在场的人员清楚了。

12. 主检官同意终止取样并要求分离血样甁是合理理由吗?

孙杨一方称主检官在最后同意终止取样,并要求带走血样甁。正是出于主检官的要求,孙杨才敲碎了血样甁。仲裁庭认为,主检官确实同意终止了尿检,但是没有同意终止血检。最终主检官未能带走血样,是迫于孙杨以及孙杨团队的压力,而非主检官自己同意终止血检。仲裁庭认为,在孙杨团队的领导做出决定、身处孙杨的居所、孙杨的保镖在场的情况下,主检官迫于压力终止血检是合理的,而主检官的责任仅限于警告孙杨。而根据仲裁庭认定的事实,主检官确实尽到了警告孙杨的义务。

13. 顶格处罚的理由

仲裁庭在裁决中对孙杨处以了规则规定的最高处罚。仲裁庭认为,孙杨给出的理由都不能解释他的过激行为,特别是为什么不采取有保留地接受检查、事后书面抗议的方式。对于这一问题,仲裁庭在裁决书中提到了好几次,但孙杨一方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仲裁庭考虑到孙杨此前接受过处罚,也不能证明其没有重大过错,而且在本案中,孙杨亲手协助砸毁了血样甁并撕毁了表格,仲裁庭最终决定对孙杨处以四年+四年的最高处罚。这也是顶格处罚中的顶格处罚。​​​​

 

 

关键词: 
栏目: 

Theme by Danetsoft and Danang Probo Sayekti inspired by Maks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