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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乱释法如废港司法权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特首会同行政会议透过1922年所订立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权力,去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的做法,其对基本人权的限制,远超合理的需要,判禁蒙面法违宪;法院宣判后,中共港共歪理尽出,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更声称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去判定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令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也要出来表达震惊。

这次判决所涉及的《基本法》争议,当然比以往任何的争议为之影响深远;在法庭判决中,法官指紧急法一如入禀法院的民主派议员所指,与主权移交后实行的《基本法》,特别是第2、8、17(2)、18、48、56、62(5)、66以及73(1)条有所抵触;如此多条文受影响,说明了问题的严重,特别是如果中共打算释法的话。以往一条半条的条文争议,中共透过释法去增加大量和原意相反的内容,都已引起国际震惊;如果今日要对上述这么多条的条文,全部重新“解释”一次,大家当然会质疑,究竟所谓一国两制下的《基本法》条文,还有几多条属“无字天书”,随意任由中共胡乱“解释”?

更何况这次不但违反了《基本法》,同时也违反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一如政府自己所说,引用紧急法不代表香港进入紧急状态,亦因此不符人权法第5条下,所列出紧急状态下可“减免履行人权法”的条件,因此禁蒙面法仍然必须符合人权法的保障;即使中共可以胡乱解释《基本法》,那么又如何去“解释”其本身没有权解释的香港法例?抑或中共要透过“释法”,去解释所有香港法律,都可由中国随便解释以至定义?

打压人权将面临国际后果

中共各部门不断说,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判断,就是变相剥夺了香港法院的权力以至终审权,因为自主权移交以来,香港法院都一直拥有这些权力;至于中联办所指,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内,已“确认”了紧急法不会抵触《基本法》的说法,则更危险,因为如果此说成立,那么简单而言就是特区政府可以随便透过此法例,来绕过所谓《基本法》的保障——所有保障在紧急法面前都是一堆废纸。而且由于港共声称说,可以在香港未进入紧急状态时,也随便使用这条紧急法,亦即随中共港共的喜欢,即可以无视任何香港法例以至《基本法》,简单而言,就是所有人权保障全部作废。

理论上香港法律保障市民有公平审讯的权利;然而当明知法院作出了裁决,指禁蒙面法是违反人权,律政司却仍然敢要求法院,对判决“暂缓执行”,即明知在法庭判决法律违宪的情况下,在明知非法侵犯市民人权的情况下,继续去拘捕与拘留,以至要市民坐“冤枉监”,这种做法当然是荒谬绝伦。

根据刚在美国参众两院通过,只待总统签纸实行的《香港人权及民主法案》条文,此法案赋予美国总统权力,对任何违反香港基本人权的人或者其同谋者,其第四部份列明包括行政、立法、以至司法机关的决策者,实施有如美国对华为,以至对独裁国家如伊朗、北韩以至如ISIS这些恐怖份子的制裁的权力,亦即美国总统可以下令,有用美金交易的银行,都要断绝和这些制裁名单上人物的任何交易往来——因此中共官员或者高兴得太早,打压香港人权,是有国际后果的。

民选的美国国会,当然可以透过严谨的立法程序,赋予美国总统透过美国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去制裁这些打压人权者的帮凶;而中共在香港的统治,其根源就是人民没有权,人民不可以民主,香港所有权力都是来自中共,然后那些亲共人士就说“大家都是紧急法”,因此“差不多逻辑”就会问为何美国可以,而香港不能——答案很简单,就是民主、人权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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