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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侮辱国旗案”,判决被告社区服务200小时

港一名抗议者承认在反政府抗议示威中“出于好玩”而做出了“侮辱国旗”的行为。香港沙田法院10月29日对这个受到各方高度关注的案子做出判决,判被告做20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

被告叫罗敏聪,今年21岁,是空调技工。今年9月22日,他参加了沙田新城市广场举行的示威游行。罗敏聪和他人一起撤下五星红旗,把它涂黑,用脚踩踏,然后把旗子扔进垃圾车后推到城门河里。

罗敏聪承认自己犯了“侮辱国旗罪”。

法官李志豪说,案子性质严重,但由于没有量刑指导,考虑被告是初犯,而且坦白认罪,也有家人支持,感化官报告说其态度良好,没有涉及更严重的焚烧国旗等行为,因此予以从轻发落。

根据法律,侮辱国旗罪最高被判处三年徒刑,外加五万港币的罚金。

事发当天,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就发表了一篇《国旗不可侮辱,护旗更应鲜明》为题的评论,要求对侮辱国旗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自从今年6月香港爆发大规模抗议示威以来,已经有9人因参与侮辱国旗行动被捕。

北京日报客户端报道说,看到这一消息,不少网友表示:“判得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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