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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收回关税自主权的历程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相继与西方国家签订了若干不平等条约,不仅被迫出让领土,而且还丧失了尤为重要的海关控制权和关税自主权;此外,西方公民在中国还享有治外法权。对此种种不平等之事,当时不少中国人痛在心中,一些有识之士还为赢得主权不懈地努力着。最终,国民党领导下的国民政府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先后收回了海关控制权和关税自主权。

据毕业于美国哈佛大学、曾任国民政府海关关务署署长的张福运回忆,中国之所以放弃其海关控制权和关税自主,除了国运衰弱外,主要原因是由于不熟悉当时的国际贸易规则。早在1842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之际,清政府就表示同意对进口商品征收5%的进口关税,从而开启了一个国家不是依照其主权,而是根据条约规定来征收关税的先河。就这样,中国关税自主权被让了出去,随后的其它不平等条约及最惠国条约更使这一待遇惠及其他国家。

由于清政府对洋商洋行不熟悉,遂委托英国领事李泰国创建海关,对国外商品收取进口关税。本来清政府打算派一名中国人创办海关,但被户部侍郎文祥以“中国人有中饱私囊”之由给否决了。李泰国虽然为清政府成立了海关,但真正使这一机构名声鹊起的却是其继任者——1863年到任的赫德。赫德创制了近代意义上的中国海关,并在从晚清到1949年前的数十年间,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即便在日本侵华期间也不例外。

在赫德的主持下,中国海关成为了一个国际社会公认的廉洁、高效的机构,并成为了从晚清到民国政府可以获得西方贷款的保障。

1895年甲午战争后签订的《马关条约》和此后的《辛丑条约》,使清政府不得不以海关税收作抵押向外国借款,以偿还巨额的战争赔款。这一做法使海关卷入了国内货币体系,并使得海关总税务司在中国国内事务中有了较大的发言权。

清政府垮台后,为了维护中国的国际声誉,保证中国能继续偿还外国战争赔款和贷款,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授权当时担任总税务司的安格继续掌管海关。从1911年到1928年间,中国的海关关税,除去必要的海关运营费用外,全部交给在上海的一个国际银行业委员会,该委员会代表外国债权人的在华利益。只有在缴纳赔款和贷款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总税务司才会交给民国政府。而在支付这些款项前,关税则被托管在英国的汇丰银行。

巨额的庚子赔款(1938年中止),连海关收入都难以填满。民国政府不得不动用部分常关税(注:过境税)。这使得由英国人担任的海关总税务司取得了更多的权力,并具有了更多的独立性。虽然海关中中方雇员不少,但直至1927年,没有一个中国人做到海关副税务司的位置上。

1926年蒋介石北伐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宣告关税自主,并在财政部下设立关务署,负责接收和管理海关事务。1927年,蒋介石北伐成功后在南京建立了国民政府。当时,尽管国民政府控制了大部分省,但海关关余仍控制在北洋政府的海关总税务司手中。

在时任关务署署长张福运的建议和运作下,海关最终被纳入了民国政府管理体系。其采用的办法是,与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协作,对海关进行改革,如停止招录外籍人员,中外职员在权利和义务上平等,中外员工同工同酬,任命一名华人为海关总税务司秘书,派遣中方职员出国深造,废除总税务司对海关关余的绝对处置权;关税不再存进汇丰银行,而是置于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政府可充分利用这部分资金;重新修订关税,等等。改革的直接效果就是使中国的对外贸易和海关关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增长。

在国民政府关务署成功地取得了对海关的控制权后,张福运又开始酝酿关税自主的谈判。他首先提出海关税则及进口关税制度制定的问题,并决定调整关税税率。其后,他开始就中国关税税率问题与各国谈判,并达成了一致。

1928年7月,中国政府率先与美国签订《中美关税条约》,其后又同与挪威、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荷兰、英国、瑞典、法国、西班牙等国签订了“友好通商条约”或“关税条约”。到1930年,日本也终于同意签署了《中日关税条约》。新税则规定了不超过12.5%的新关税税率。新关税实行后,所有的关税均由海关征收。从1933年,中国政府正式收回了关税自主权,曾经是独立王国的海关自此成为了民国政府财政部的下属机构。

拥有了关税自主权的民国政府,以后又几次调整税率,所获得的关税收入在国民建设和以后的抗战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0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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