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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放水议会任闯荡 林郑乱政责任永难逃

示威者冲入立法会如果是特首林郑月娥所说那样罪大恶极,是严重冲击法治的恶行,她必须不别亲疏,同样严词厉色,下诏罪己,谴责自己和警方放水,有意无意制造危机,是今次冲击的共犯。

警方将士逾三万,当日驻守看来不到二百。纵观示威者进占立法会的纪录片段,冲击由下午一时许开始,积极猛冲者不外十余人,后有百多个支援者,警方一直“食花生”,不制止、不阻挡也不增援。到了大门快要冲破之际,便举起旗帜,呼吁群众不要再冲,否则采取反控行动。不过,警方只说不做,请君入瓮而已。当群众继续冲击,便放了一些催泪烟,然后大功告成,迎难而退,将立法会让给群众闯荡。

警务处处长卢伟聪否认摆“空城计”的三大理由,只是弄巧反拙,不外显露他不是无能就是撒谎。他说立法会内警员已驻守八小时,要下班了,但为何不及早部署增援、换更?他说警员有的是室外使用的武器,不便用于室内,那么他们为什么不配备室内可用的武力,或者及早在室外布防?他又说示威者可截断电力供应,弄得室内一片漆黑,容易导致“人踏人”,但为何警方保护立法会不包括保护立法会的电箱?这三个理由其实都是疑问,警方是失算还是一切在计算之内?

同样,倘若林郑真的视立法会是神圣不可侵犯,就不该马后炮,早应如礼宾府和行政长官办公室般看待,不容群众接近,怎可能不严密布防,也不派遣大量防暴队进驻,而进驻警员又可以随便转身走人?警方防范示威者冲击立法会经验丰富,由2014年立法会新界东北发展拨款引发冲击后,遇上任何冲击行动,立法会都会召警防御,到六月九日百万人游行后当晚,警方亦设立紧密防线,不仅难越雷池半步,更可以强力驱逐示威者。

以警方的精良设备、训练有素和凶悍表现,会有驱不散的人群吗?在示威者开始冲击的大约十一个小时后,警方才开始清场行动,出动防暴队,施放催泪弹,不到四十分钟,便把数千示威群众驱散,可见警方是不为也,非不能也。也因此,若非蓄意放水,警民合作,里应外合,示威者可能尽情冲击,顺利闯进立法会吗?

无疑,擅闯立法会,损毁公物,有不能逃避的刑事责任。不过,捣乱立法会不见得比捣乱其他机构更严重,因为立法会不是如林郑或者法律学者陈弘毅所说代表了法治,从而借题发挥,冲击它就等于冲击法治,必须罪加一等。刚巧相反,眼下的立法会亵渎了立法机关的尊严,代表的不是法治,而是法治的堕落。

根本上,立法会该代表民意,监察政府,审议法律,审批公共开支。现实却是另一回事,立法会功能组别代表占一半,结构上向商界和北京倾斜,加上议员议案须分组点票(功能组别、地区直选两组均过半)才能通过,而议员提案亦诸多限制,极力压抑民意在议会的力量。操作上更变本加厉,政府在北京撑腰下有权用尽,取消六名直选议员资格,亲北京议员在功能组别及地区直选两组均占优势,遂改变议事规程,扼杀民主派议员的议政权利,顺利把立法会沦为当局的橡皮图章。

自此以往,政府胸有成竹,立法会在亲北京议员把持下,已成配合施政的工具,因为票数上当局稳操胜券,而言论上又不断收缩讨论空间。例如主席梁君彦可以运用其绝对权力驱赶民主派议员离场,可以抹杀议员提出紧急动议辩论(如警方滥用武力清场),可以不断缩短辩论发言时间等等。凡此种种,均令当局胆大生毛,不惜强奸民意,也要强行通过“送中”条例,也是导致六月以来群众抗争运动持续不断的制度因素。如果如此乱笼莽撞、是非混淆、背逆民意因而早已长期失效的立法会也代表法治,根本是对法治的最大侮辱。

尽管闯进立法会泄愤是以身试法,但从他们有限度的破坏行为,却清楚表达了多数人对立法会极度不满并且有怨无路诉的愤慨。同时,即使警方玉成其事,他们依然是违法的,也令反“送中”运动横生枝节,但批评他们挑战法治,却无视立法机关在法治中的应有角色正被不公义的制度所不断侵蚀,被那批吃政治免费午餐(由团体票选出)的功能组别议员所玷污,而对此视而不见,若非幼稚懒惰就是伪善无知。

林郑就更不用说,好简单,难道你认为单凭弄出事故,再指责他人闯入立法会,便可以顾左右而言他,逃掉撤回“送中”条例、收回官方对群众运动的“暴动”定性、追究武力镇压的责任等等,避开引咎下台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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