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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歌法》

一月九日,郑月娥政府公布《国歌条例草案》,据此,凡不满中共国歌者,可判囚三年,兼罚款五万元。这样的法律,实古之所无,今之罕有。

中共取剧作家田汉《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本来就不成体统。论文字,“不愿做奴隶的人们”那“们”字应删去;要配乐,则改为“人民”或“军民”,总胜于众数必加“们”的现代汉语。又“每个人被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那“着”字也应删去;要配乐,则改为“都被迫”,总胜于硬学英文的现在进行式句法is being forced。“发出最后的吼声”七字,更是说中华民族死期已到,万无生理,否则何云“最后的吼声”:那“最后”应改为“生死”、“愤怒”等等。

而论史实,“侮辱国歌”者,首推中共。一九四九年,他们唾弃了中华民国国歌。一九六八年,他们把《义勇军进行曲》作者田汉斗争至死。一九七八年三月,他们更窜改田汉所作歌词,改为“前进!各民族英雄的人民!伟大的共产党,领导我们继续长征”等等。现在,香港小民闻中共国歌而“起来”,而发出“不愿做奴隶”的嘘声,为什么却要严惩?

香港在朝派为《国歌法》作两部鼓吹,每每说“美国也有国歌法”。但美国是民主国家,国为民有,国民不遵从国歌法所定礼仪,最多只能算是不自我尊重,所以没有任何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则是独裁国家,国为党有,国民“侮辱国歌”,是尊重自我而不敬中共,所以中共必欲治以严刑。然则中共国歌法怎能攀比美国?要比,可比当年侵华的日本军政府:他们要中国人闻日本国歌《君之代》而肃立致敬,违令者从严治罪。其事吾尝闻于父母,不意今日有幸目睹。

《世说新语·自新》载:晋朝义兴郡恶少年周处恃力横行,与山中猛虎、水中毒蛟,被父老合称“三横”。有人盼为地方除害,怂恿周处与虎、蛟相斗。周处于是先杀虎,后斩蛟。义兴父老最初以为周处与毒蛟同归于尽,无不额手称庆,周处闻之,“始知为人情所患,遂改励(改过自新),终为忠臣孝子”。周处明白,要得人尊敬,不可凭武力强迫。楚墓竹简儒家典籍有《尊德义》一篇说:“民可道(引导、启迪)也,而不可强也。桀不谓其民必乱,而民有为乱矣。”这和《荀子·大畧》所谓“导之以道而勿强”同义。但中共只知效法夏桀,一味严刑峻法防民,现在甚至要防民不敬其国歌。

“不敬”法律上应怎样衡量?郑月娥说:“《国歌条例草案》旨在教大众尊重国歌,未有清楚写出‘侮辱国歌’的定义。要界定各种侮辱行为,非常困难。”于是,他们可以随意执法,说你“心里在侮辱国歌”也无不可,毕竟有心人听到这首“国歌”,不可能不想到中共,想到这个党在中国抗日期间,串通日本夹击国军;在鲸吞中国之后,更残民以逞,至今屠民应以亿计。听中共国歌,而无亡国之恨者,尚是人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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