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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国权

大连市法院前日重审加拿大公民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冰毒上诉案,并当庭将去年只判15年的刑期,改判死刑。中国更破例主动邀请加国使馆人员及外国记者入庭旁听。

谢伦伯格在2014年12月被捕,在2016年3月首度受审,直到2018年11月才作出15年监禁的判决。拖了四年的案件,重审就非常快,法庭在上诉裁决后16天就安排了重审,并迅速作出了死刑判决。根据中国刑法规定,被告人上诉后,上诉庭不能加重原判决,但如果上诉庭发回原法院重审,被告人就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罚。在2017年中国的刑事上诉中,只有2%的案件被发回重审。

重审来得这么快,又邀请外媒旁听,很明显要藉此案向加拿大政府施压,逼加政府干预司法,释放华为孟晚舟。可见孟晚舟对中国来说是多么重要。华为要撇清与中国官方的关系,即使迅速终止被控间谍罪的波兰分公司总监王伟晶的雇佣关系,也属徒劳,不会有人相信华为的非官方身份矣。

美国法学教授Donald Clarke对BBC表示,“我以前也见过在我看来不公正的案件,但想不起来任何一个案件如此明显与被告的有罪或无罪无关。据我所知,这是中国外交领域前所未有的一步,是中国的一种外交计谋。”

这案件充份体现中国司法的本质,就是司法对政治的高度配合。所谓政治,就是党国的利益至上。《中国宪法》也体现了这种国家主义的观念,《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已故前基本法草委廖瑶珠曾表示:“这一条反映了中国大陆上以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为主……我们居住在香港的人,普遍重视个人自由,我们的习惯想法是,国家、社会、集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尽量避免损害个人自由和权利,而且有些个人权利,根本就从来没有由人民交出来,付托给国家、社会或集体处理。”

这是国家权力最大化的《中国宪法》,和个人权利最大化的香港法律的根本区别。当然,谁界定什么是国家利益,是人治制度的另一个问题。

前天,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说:“《中国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并说“要解释这两项法律的条文和确定其适用范围,必须按适用的法律及在相关背景下作出分析”。对香港行之已久并在《基本法》列明采用的普通法,郑若骅表示要“因时制宜,因应当地社会、文化和经济结构发展出适合的法律体系”。

《基本法》无疑是由《中国宪法》第31条授权而产生,但《基本法》所规定的“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中国宪法》所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完全不一样,最重要是《基本法》没有上述《宪法》第51条将国家利益置于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之上的条文。郑若骅要将《中国宪法》的其他条文确定在香港的“适用范围”,那就等于将香港带进国家至上的司法管辖区。这样一步步走下去,难保将来不会出现一宗像谢伦伯格案那样,“明显与被告的有罪或无罪无关”的案件。香港人从此将失去法律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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