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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做奴隶”的奴隶

在中国人权律师团的“新年献辞”中提到:“2018戊戌之年,我们目睹了多项法律被修改和制订,《宪法》、《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员警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等等,这些法律的修改均体现出官方权力的自我扩张、个体权利受到压缩的倾向。”

体现这倾向的,还有2017年通过实施并且即将延用到香港的《国歌法》。《国歌法》订明:以“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要求国民在奏国歌时肃立及遵守一定礼仪,但民主国家,即人民的权利最大化的国家,对贬损国歌的行为是没有罚则,即不列为刑事罪行的。在英国殖民地时代的香港,社会流行把英国国歌改唱为:“个个揸住个兜,企喺街边乞米,真系惨啰!”也从来没有听过有人触犯刑事。

前年美国一场美式足球赛,在奏国歌时,有几名球员单膝跪下,以抗议美国执法人员对黑人多次使用过度武力。美国副总统彭斯在场观赛,他未开波就离席,其后在推特上说:“不会为任何不尊重军人、国旗同国歌的活动增光。”但抗议的球员没有被控诉或受到惩罚。

数十年来,美国发生过多次焚烧国旗被起诉的案件。每一次诉讼,烧国旗者都被判无罪,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Anthony Kennedy关于烧国旗有一个经典判词,他说:“国旗是一个表现美国人共同理念的标志,共同理念是:法律、和平、人类精神中的自由信念。因此,这面国旗同时也保护那些藐视它的人!”

实际上,藐视国旗、贬损国歌的一时行为,都是对国家施政不满的抗议,属于意见表达范围。在人民权利最大化、执政者的权力来自民选的国家,固然不能压制人民的表达自由,更应该听从民意而检讨施政。

为藐视国旗、贬损国歌定下刑事罪的政权,不是人民权利最大化、而是掌权者权力最大化的专制政权。专政体制的国旗、国歌,不是主权在民的象征,而是主权在党的象征。

为贬损国歌定下刑事罚则的政权,执政者其实并不尊重国歌。如果尊重国歌,就不会在十年文革期间,只因为国歌作词者田汉被斗倒斗臭,而几乎全国禁唱国歌;必需要迎迓外宾的场合,也只奏乐而没有唱词,那时的不成文国歌是《东方红》。文革后,1978年全国人大又把国歌配上新歌词:“前进,各民族英雄的人民!伟大的共产党,领导我们继续长征!……”直到1982年,才恢复原曲原词。1989年六四前的民运,学生高唱国歌“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表达反抗意识,导致六四后有一段时间,当局竟因此视唱国歌为禁忌。因为在奴隶国家,如果人人“不愿做奴隶”,那还得了!

中国之所以订立《国歌法》,并以之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完全是因为香港几场足球赛中观众在奏国歌时的嘘声。过去在香港从未有过的这种连续多场未停止过的嘘声,其实正反映香港民意的趋向。这趋向就是国歌歌词的“不愿做奴隶”。但中国国歌是掌权者的“理念的标志”,这理念就是:老百姓必须“做稳奴隶”,而且要配合虚假大国,做一个一边唱着“不愿做奴隶”而实际在做奴隶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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