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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纪的上访之路

——一个老年右派的自述

所谓“上访”,就是到上级机关去反映问题以希望能得到解决的一种途径。由于中国没有法治,许多事情或者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不依,一切问题能否解决、如何解决,许多时候都只能靠官员的意志、乃至官员一时的喜怒爱憎来加以处理,于是就产生了所谓“上访”这个极具中国特色的特殊现象。然而大多数的上访者,不是被有关部门像踢皮球一样地推来推去,就是被粗暴地拒之门外,遭到恶言对待或嘲弄讥讽,甚至暴力驱赶拦阻。本人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直到本世纪第二个十年的二十多年中,都在这“上访”途中受尽各种欺凌压制,问题也终被官府拒之门外,得不到任何解决。这场“马拉松”式的“上访”之途,是官府的蛮横嘴脸与中国底层民众的悲惨境遇的缩影。故撰成本文,立此存照。

为《草木篇》鸣不平,“引”出收听“敌台”的“反革命”

一九五七年毛泽东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不无风趣地说“世界上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里有个四川省,四川省里有两条河,一条叫流沙河,另一条是石天河。”这是两位作家的笔名,接下来毛讲话的大意就是流沙河的散文诗《草木篇》是反社会主义的毒草,但我们仍然要团结他,不能一棍子打死。这个讲话当时在机关内部作了传达。我当时是四川石油管理局,属下的高木顶(叙永县)石油勘探队的一名干部,在传达毛的讲话会场上气氛紧张严肃,宣布会场纪律,一不准录音,二不准记笔记,年方二十的我心里弄不明白,既然领袖教育我们的话,为何记个笔记都不准记呢?许多年后我才明白“他老人家”那些话是在施展“阳谋”,引蛇出洞。到了反右以后,报上正式发表和载入毛《选集》时,那些什么“要团结他不能一棍子打死”的话,一句都没有了。几十年过去后我只能大概还记得。

现在我才明白“毛伟人”是多么的英明伟大,高瞻远瞩啊!什么时候该说什么话,什么时候认帐,什么时候不认帐,人家早就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了。所以上当的大有人在。当时四川文艺界的七君子(石天河、流沙河、晓枫、茜子、秋原、储一天等),实际上就是七个大右派,正被大批特批,而所谓的“批”除了扣帽子就是下流的人身攻击。于是,四川大学教授张默生第一个被“引”出了“洞”,他以“诗无达诂”论(即诗没有一种固定、肯定的解释)为流沙河的《草木篇》辩护。我这个小小的文学青年也向报社投稿(用的是真名,真地址),向流沙河本人去信,表示支持,最后当然不用说都是一网打尽,打入“右册”了。

由于当时一成右派便是众矢之的,中国政治运动的一大特点与法宝就是要“深入揭批”,“新账老账一齐算”。随着揭批的深入平日与我较好的人,纷纷划清界限,揭露我的反动言行以求自保。而二十岁的我,平日并不谨小慎微,反而外向冲动,因此什么收听‘美国之音’以及在谈话或写信中扩散“敌台”广播的内容,都很快被本单位和当地公安局联手“侦破”。由“右派”而“反革命”的我,于1957年8月被捕,并在1958年被判处15年徒刑,送往四川泸州专区监狱劳改。

人家不认账  你叫天也奈何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既然“伟大领袖”都可在众目所视,众耳所闻的情况下,对自己所说的话来个“不认帐”,那么下面“仿效”,“甚焉”,又有何奇?所以在我历经磨难,终于活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落实政策时(当时我是四川省第四监狱所谓的刑满就业人员),监狱当局对我的右派问题,既不否认,也不承认。他们说:“我们是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对你实行关押,虽然你的判决书上,也明明写着‘书写反动文章为流沙河《草木篇》辩护’,这当然属于反右的事实,但法院只是据此定罪,右派问题找原单位去解决。与法院无关,更与我们监狱无关。”但难办的是,我那个“原单位”:“四川石油管理局高木顶石油勘探队”,是个临时流动性的单位,它在叙永县探不到有生产价值的石油,该单位便“四分五裂”,劳燕分飞,有关人员,东一个西一个分散而去,调往全国各地。于是我只好去成都找它的上级机关——四川石油管理局,该局干部科一位副科长接待了我,那时正是落实政策的高潮,他对人非常客气,左一个老同志,右一个老同志叫得好亲热,我这个几十年都在挨骂挨训的“右派”,“反革命”简直要“受宠若惊”了,但他的回答却叫人失望,他说:“这件事过去几十年了,你原来那个单位的人分散到全国各地几十年了,我找谁去?你被判刑后,我们这里就没有你的档案了。”而且他还说:“你又不是名人,如果你是流沙河、石天河、这类人我还可以想法,但你是个小小的办事员我找谁查去?”最后他还给我出了个“点子”,现在你唯有去找当年判你刑的叙永县法院,因为它在判决书上明明写的“书写反动文章为流沙河《草木篇》辩护”,现在《草木篇》已平反了,那么受株连者该不该平?我当时觉得这话在理,而且也只有这样了。

离奇的“纠错判决书”

于是我便马不停蹄奔去叙永县,当时中央胡耀邦正在主持落实政策的工作,由于他的态度积极开明,影响到地方上许多人对此事也比较重视,我们监狱一个好心的干部还给叙永县法院去了一函大意是说:我厂就业职工严家伟(中国的监狱对外一律称某厂据说是为了“保密”),系五七年反右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希望贵院予以复查。我去了叙永县法院三次,每次都由一位名黄资平的法官接待我,他对我说“你们监狱对你的问题都很重视还来了函,我们一定认真复查”。并在当日下午对我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两个月后我又再次去找了他,他说正在复查,有些问题还未完全搞清楚。当我第三次去的时候是1980年6月份,这位黄法官几乎有点兴奋地告诉我:“行了,你不用再来了,你的问题是反右运动中的错案,肯定应该纠,不过还有点手续,因为你在1962年提出过上诉,宜宾地区中级法院予以驳回,(当时叙永县属宜宾地区管辖),而我们下级法院无权推翻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此已送宜宾中院,你回去等候,不要再往叙永县跑了,花钱费时不好。”当时黄法官的态度非常诚恳,那时胡耀邦主持中央工作,许多地方干部是在认真按中央政策办事,不像现在这样司法腐败,无钱不办事,盛气更凌人。

但是中国司法队伍中,历来是“老左”的天下,即便在1980年,在一些单位部门中“左先生”仍占主导地位,当时宜宾中级法院便是如此。因此我的问题到了那里便“卡”住了,一拖就是一年,我终于在等候中失掉了耐心,便去上访。所谓上访就是到宜宾中级法院去找有关人员陈情,当时宜宾中院主管复查错案的是副院长袁忠信女士和刑二庭庭长黄尤川(音),此二人盛气凌人态度十分恶劣,动不动开口就是“该认的罪还是要认,不要无理申诉”,还说“判决书中个别不当的词句,不影响主罪的成立”。有一次他们竟然说:“现在的政策适合于现在,过去的政策适合于过去,不能用今天的政策去翻过去的案。”

我实在忍无可忍,冲口而出,就给他们顶了回去,我说:“请问袁院长、黄庭长,照你这么说,刘少奇被定为叛徒内奸工贼是毛主席党中央定的,为什么用今天的政策去翻了案?张志新被枪毙,是辽宁省委定的铁案,难道不符合当时的政策吗?为什么还是用今天的政策去翻了过去的案?”

黄尤川说:“你有什么资格和刘少奇,张志新比?”我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我的资格。”在气愤中我又冒出一句:“反右运动是毛主席亲自定的,肯定符合当时的政策,照你这么说,右派份子一个都不能改正了?”谁知我此言一出,这位袁忠信副院长竟一脸难堪,悻悻而去。当时我也不明白是怎么回事,后来才有人告诉我,这位袁女士1957年也当过右派,现在她翻了案,当了官,我此言一出,正象电脑的“鼠标”一样,点击着她的“心病”,以为我是在当众“羞辱”她,真是天大的误会,但一切都晚了。我无法去向她解释,如去解释,就会象契诃夫笔下的“小公务员之死”一样可笑了。

所以在袁院长的“关心”下,1981年9月我收到了宜宾中级法院对我的案件的所谓“部份纠错”判决书,我一字不改,把它引用在下面,让世人都来评判,欣赏这段奇文:

在这里法院自己已经说得很清楚了,1957年反右中,我写文章为流沙河《草木篇》鸣不平及给领导提意见(这些在当时都叫反党的右派言行),法院都认为“不属犯罪”,至于给我强加的什么“裴多菲俱乐部”负责人,法院自己也承认“查无实据”,所谓“查无实据”就是子虚乌有,胡说八道,当然就更不能叫“罪”了。那么他们认为“有罪”的只剩下两点:一是“收听敌台”,也就是收听了中共不喜欢或者它认为是“敌人”的广播电台的广播。如果说这也叫“犯罪”,那么中共的广播电台,从它执政之初直至今日,每天都在用多种语言对世界各国广播,特别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更是不遗余力地宣扬暴力革命“埋藏资本主义”。别的国家政府肯定视它为“敌人”,收听了它的广播,按他的逻辑,就肯定是“犯罪”要判刑。然而世界上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人民,也没有因收听中共广播而判刑的先例,难道只许你讲话(广播)就不许别人讲话吗?既然你认为真理在你手上,人民都拥护你,你又害怕什么呢?再说了,中共建国以来任何一部公诸于众的法典上,都没有收听国外广播属于犯罪这一条,那么宜宾法院判我收听国外广播(即所谓“敌台”)有罪的法理依据何在呢?至于第二点,给人写信中有所谓“反动”的内容(即所谓反动广播剧)便构成所谓“妄图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的“反革命罪”更是滑尽天下之大稽的莫须有罪名,就按中共从1954年到现在的各个宪法版本,都黑字白纸地写上保护公民的言论通信等自由,你把我私人通信的内容,作为你判刑的依据,本身你就违法,何况一封书信就能“妄图推翻”你的“人民民主政权”,你这个“政权”岂不是比林黛玉小姐还弱不禁风吗?这就是宜宾中级法院在打倒“四人帮”以后,在全国平反冤假错案中,竟然因为我得罪了他们的袁院长,而敢于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理何在?法治何存?

有钱就办事,无钱不复查

我虽然不停地申诉,但一次次的申诉信,从宜宾市到四川省到中央都如石沉海,2004年有人告诉我,宜宾中级法院每月15日那天实行院长接待日,我刚天亮就到了法院,已是门庭若市,我排在第15名上,等了将近两个半小时才见到了王副院长,他不等我把话说完,便说“好了,你回去等着听候通知”,并叫我留下联系电话号码。

我回去一等就是两个月,终于有一天接到了个电话叫我去,我去后一位叫高洁的女法官接待我,问完了我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验明正身”后,高小姐的第一句话就是“你要求复查的案件,领导对你的案件很重视,不过你必须先去交立案费”。我说:“我要求复查冤案,为什么还要交钱,请问你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高小姐避而不作正面回答,反问我:“你究竟交不交钱?”我说:“你们不把法律依据拿出来,凭啥要我交钱?”高小姐的脸色立即由“晴”转“阴”说:“不交钱算了,你回去等着听候通知。”可能就从那一刻起,法院领导对我的案件就不再“重视”了。

有人也许会笑我太小气了,你给他们一点钱“破财消灾不行吗”?不行。第一,那不是“一点钱”;第二,太不合理;第三,前不久我已经看见有人上了当了,我的一位姓谢的朋友为一件民事纠纷去了法院,开始法院接待的人完全支持她立案,并叫她当场交了三百元立案费。刚刚过了一天,法院又把她叫了去,对她说:“你的理由,证据不充分,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你最好撤诉。”谢女士同意撤诉后,要求退还立案费,结果只退她80元,还有220元据说是不能退的。我实在怀疑这很像“商业行为”,而且是不诚实的“商业行为”,所以我不愿在蒙冤几十年后再挨一回“宰”。

由于我不肯出钱,一个多月后,又收到了法院一纸通知,这次又是一篇奇文,请欣赏:

他们这一手,堪称高明。“我”不说你申诉有理无理,“我”说“我管不了”。因为当年叙永县属宜宾管,现在它划归泸州市了,你找泸州市法院去。这一手“四两拨千斤”的“太极拳”法,真不愧是中国功夫中的绝招。

我按他们说的又去找四川泸州市中级法院,泸州法院的人可能早已从“内部”知道我的情况,所以我刚一开口,还不等我把话说完,人家便说:“你这事找宜宾法院去,我们不管,我们不管!”我说:“宜宾有书面通知,叫我找你们。”那位法官说:“我们和宜宾中级法院,是同级法院,他无权命令我作什么,我也无权纠正它办的案子。”你看他们双方的“攻防战术”,像不像足球或排球赛场上的表演,像不像明星高手的“过招”?你推过去,我挡过来,各有高招,而我这个老头就成了他们玩的“球”了!末了,一位女法官态度更加“坚决”,她说:“告诉你,反右的案子过去几十年了,不查了。”接着更不无幽默地“讽”了我一句:“老大爷,你都多大的高寿了,查来有啥用?”真是妙语惊人,她的潜台词大约就是:你都快上“西天”了,还管这干啥?这难道就是“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的“亲民”、“和谐社会”的官员们,对一个蒙冤的老年弱者应有的态度吗?

事后,有位“知情人”对我说:“你这事,说难也不难,只要你拿出两万元,绝对摆得平。”所谓“摆平”是四川的方言、隐语,意即把事情办好,圆满解决。

两万元,在当时也不过就是富人款爷请客吃顿饭的钱。而对我,则可算是个天文数字,由于受政治歧视,当时(2004年)我的所谓退休养老金仅350元,是与我同龄参加工作人退休金的四分之一。所以虽然快70岁了,还得“夏冒烈日汗如雨,冬迎风雪霜似花”地去打工挣点钱以维持生计,但退一万步说,我即使拿得出两万元,也决不会用这钱去“赞助”腐败,因为我要讨回的是公道与人权,如果与腐败“结盟”,那我去讨来的不是公道,而是耻辱。

结束语

思想定罪,历来都是专制独裁者“治人”的一大妙招。所以封建王朝有“腹诽”罪,就是你口里虽没骂,心里在骂“我”,也算“罪”,汉代的周亚夫被人告发要谋反,证据是在他家里藏有“兵器”,但查验的结果,那所谓的“兵器”是烧给死人的祭葬用品,根本不能用来打仗,但审判他的人却说“君侯纵不反地上,即欲反地下耳”(见《史记》)。就是说,你现在不造反,心里想着将来死了要造反,同样算“罪”。我们党国的法官更把这一思想,活学活用,发挥到了极致,你“妄图推翻人民民主政权”,你有这个想法就算“犯罪”了。这种随意加霸道的判决,根本不配称法律,只能叫“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毛泽东语)。

中国的领导人在公开场合,一向的说法是“反右”、“文革”等错误,政府已自行纠正了,蒙冤受害人都得到了妥善处理。这在中央一级,这对名人而言,大致是这样,至于基层的小老百姓,则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我这二十多年马拉松式的申诉上访,跨世纪的据理力争,其目的,就是要永远坚持我对民主、自由、人权的信念,永不向专制低头,至于成败得失,则在所不计耳!

2018年11月18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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