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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享受劳动保险条例待遇的那些人

有关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在内的四类分子,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前的生活状况,笔者写过了不少篇,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是天牢中的囚徒,没有任何自由。外出要申请,来人了要汇报,在历次政治运动中都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四类分子在生活和工作中所受到的各种歧视,从各方面都能体现出来,比如就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他们就不同于其他人。1965年8月28日,全国总工会在回复陕西省总工会的《关于四类分子劳动保险待遇的复函》中就提到:在四清运动中,经群众审议,不能摘帽子,或经当地政法机关批准戴上帽子,重新戴上帽子的四类分子,不能享受与职工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这些是企业员工的四类分子,不能享受和其他职工一样的劳动保险待遇,这就意味着他们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被剥夺了,遇到诸如生病、工伤等情况,他们需要自己解决,负担比一般职工要多的费用。除此之外,即使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该退休了,他们也不能按照正常退休来办理,只能办理退职。根据1965年8月《国务院关于地、富、反、坏分子能否享受退休、退职待遇问题的批复》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地、富、反、坏分子,因年老体弱不能继续工作,需要作精简处理时,对于没有戴帽子而本人条件又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可以分别作退休或退职处理。对于戴帽子的四类分子,可参照上述退职的规定,做退职处理,但不能做退休处理,其中无依无靠生活无来源,年龄、工龄又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不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改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40%。”

按照正常情况退休的职工,根据工龄、工种或是否有特殊贡献等条件,可以享受原标准工资的大约90%至50%,退职则只能一次性发放不多的退职费,不再按月发放,退休和退职的待遇差别在那个年代可以说是天壤之别,实际上这就意味着这些四类分子一旦到了年龄,就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被企业、社会所抛弃,只能自食其力。

更有甚的是,职工因工死亡,在发放抚恤费的时候,四类分子与其他人也有区别。1980年2月,国家劳动总局在回复江西省劳动局的有关问题的时,制订了如下政策:

【最近,有些单位来函询问,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由于其供养直系亲属中有的是带帽子的四类分子,根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带帽子的四类分子,不得享受劳动保险条例的待遇”的规定,在计算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时,没有把他们计算在内,摘掉帽子以后,是否可以改变抚恤比例。经请示国家劳动总局,现复如下:

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休后死亡的企业职工,如其供养直系亲属中有戴帽子的四类分子,按规定在计算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人数时,不应把他们计算在内。但摘掉帽子以后,则可以计算在内,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如需要增加抚恤费比例的,可以改变抚恤费比例,并从单位批准之月起执行。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企业职工,在计发其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时,没有包括其供养的带帽四类分子直系亲属的,摘掉帽子以后不再改变。

一九八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全文录于《关于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有四类分子,摘帽后是否改变抚恤费待遇问题的函》)

这个回复的意思就是,一个职工如果因工死亡,如果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比如父母亲是四类分子的话,在发放抚恤费的时候,他的父母是没有资格来领取,就是因为他(她)是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

1980年,文革已经结束,各种平反和落实政策都在进行中,而此时还有如此的规定,确实让人有些想不通,只能说政策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各种左的思想还存在于制订某些政策的人脑海中,可想而知,在这之前,这些四类分子所受到的其他不公正的对待。

四类分子的悲惨生活,从很多细节上都可以证明,本文所提到的劳动保险待遇的区别对待,就是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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