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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潮起潮落

1950年,全国推行“土改”,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为避免单干的小农,被富农、高利贷主剥削,重新失掉土地,“重吃二遍苦,再受二茬罪”,1953年,中央号召农民,用土地、耕牛等生产资料入股,加入合作社。合作社按劳分配,不按资分配,杜绝剥削。文件要求,必须坚持入社和退社自由,任何强迫和命令,都是破坏合作化的犯罪行为(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3年12月16日)。

1956年,人民出版社出了一本书——《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毛泽东在序言中写道:“农民是那样热情而又很有秩序地加入这个运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毛泽东《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序言》,载《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人民出版社1956年)农民积极性这么高,为什么法院还要保卫合作社?谁在挖社会主义的墙脚?

辽宁,康平县。王玉才,土改时原是贫农。合作化时,全家十口人,两个劳动力,共有五十一亩土地,房三间,马驴各一匹。还有一头骡驹子和一台花轮车。1954年10月,王以自己财产(房子和骡驹子除外)投资,参加合作社。但社里的地,种的不好。有的缺苖三成二或四成三。有的社员不到社里干活,去外边挣钱。1955年5月,他正式退社。在算出社账时,社里决定给王一头驴,两块坏地。王不干,发生口角。第二天,王将原投资的马、车拉回,社里告到康平县法院。半个月后,又有六户社员退社,一起将牲畜拉走,使合作社当日停止生产。法院将王逮捕,认为王在紧要关头退社,抢走社里的牲畜和车,“破坏互助合作”,判处徒刑8年。后来,辽宁高院改判教育释放。王被判刑后,群众反映:“王玉才做了一辈子庄稼人,哪想到有这个事?”有的说:“你看入社好入,出社哪有那么容易呢?”(《康平县人民法院是怎样错判农民王玉才破坏农业合作社一案的》,载《司法工作通讯》1956年第1期)

既然入社后,不按资分配,也不按劳动成果分配,而是按工分分配,当然就有人出工不出力,有人偷偷到外挣钱。合作社的地里,竟然四成没有苗!农民偷懒的劲头,出乎意料。翻身农民王玉才,要过上好日子,只有退社。但入社时投入一匹马,一头驴。退社时,只给一头驴,马没了。农民没有中央的觉悟高,马和田,比社会主义重要。他被判了8年。虽然后来高院改判,但他还敢退社吗?

湖南宁乡县法庭干部张鹤春,到新石乡了解合作社不能开展的原因,贫农尹玉秋说了一件事。富农杨中秋说:“我叔父杨介苗、老表戴保成都是去年冬天加入合作社的。入了社工夫多,人都累死,今年倒减少了收入。分的谷不但要卖给政府,谷钱还要存在社里,要用钱的话,得经社长批准。入了社连走人家都不行。妇女回娘家不准吃饭。有些妇女跑几十里路,又眼泪长流地回去了。”我一听,入社这样不自由,就不愿入社了。张鹤春严肃地对尹玉秋说:“这就是反动富农的阴谋破坏活动。应当彻底揭发,不能上当。”(孙东霞《依靠贫农,深入调查,找到了农业合作化运动所以不能开展的真正原因》,《司法工作通讯》1956年第2期)

贫农尹玉秋要求退社,是因为“不自由”。农民虽然苦,自家的事务自己安排,自由。头天辛苦点,第二天就可以给自己放假。合作社必须固定上下班时间,外出要请假。走亲戚、回娘家,不自由。合作社只能岁末结完账发钱,不像工人,按月发钱。农民没有零花钱。张法官不管这些,只发现了“富农的阴谋”。

吉林省舒兰县。社员范某某,入社前买了一匹马,没给钱。入社后,马主索债。他说:“马已入社,要马牵回,要钱没有。”马主到社里牵马,主任说:“你要把马牵走,我们就将范某某开除出社。”法官调解的结果是,范某某明年秋天后,分期付清马价。安徽六安县青峰岭乡六户中农,搞副业收入280多元,想要自行分掉,贫农不满,要退社。调解结果是,副业收入一律归公,由社里按劳动力记工分,贫农中农都满意(《舒兰县双龙村和六安县青峰岭乡的调解委员会积极为农业合作化服务》,《司法工作通讯》1956年第3期)。

农民财产入了社,但债务不入社。没有财产,农民如何履行债务?合作社按劳分配,不按资分配,入社财产越多,吃亏越大。以致全国农民普遍宰杀耕牛,逼得中央下紧急通知。中农挣了点额外收入,贫农要平分,中农哪里还有积极性?

据测算,合作社如果办得好,一般可增产10%到20%(参见陈云《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实际是,1949——1957年,我国粮食年人均产量从209公斤增长到301公斤。1957年后,掉头向下。1962年,降至230公斤。

合作社后来升格为人民公社,1984年解散。

2014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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